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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攝影學會的創立,誕生於
等諸先進所發起,像是: 李釣綸、蔡子欽、呂芳起、王溪清、楊天賜、鐘錦清、周 卻 、王金塗、許石送、呂震邦、劉長壽、林炳勝等均為創辦台灣省攝影學 會的功勞者,會務工作推展以「自由影展」全體同好為其組織基幹 ,當時創會極為困難,經過多次辛勤奔走,始獲得台灣省政府社會 處核准登記,會址設在台北市武昌街二段76號。
聯誼全 省攝影同 好,努力推廣「現代攝影」為宗旨,強調台灣本土化的「寫實主義 」作品,形成了「台灣會」一種獨特風格。
台灣省攝影學會已經過了歷屆理事長, 有王溪清、鐘錦清、蔡坤煌、翁庭華、黃東焜、王古山、楊文博及現任第廿四屆理事長
本會並自民國94年5月19日起更名為『台灣攝影學會』,直接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台內社字第096007068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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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灣攝影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攝影學理,提高攝影技術,以促進攝影藝術之發展為 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當屆理事長在臺灣地 區之住所或工作地點,必要
時得在各縣市設立會務連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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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關於攝影理論之研究及技術之改進事項。
(2)關於會員作品之展覽觀摩比賽之倡辦事項。
(3)關於學術之演講及攝影書刊發行事項。
(4)關於會員攝影之指導及爭議之調處事項。
(5)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 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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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四種:
(1)基本會員:凡在本省區域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
歲以上對攝影有研究興趣之人士,填具入
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
事會之通過後,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2)團體會員:凡有關攝影之團體、攝影研究杜等,經過
與基本會員入會同樣手續者,得為本會團
體會員,權利之行使指派代表一人為之。
(3)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而願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十五倍
之會費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4)榮譽會員:凡社會知名人士,提倡或贊助攝影藝術事
績昭著,或本會會員,對本會之建立與發
展有顯著貢獻者,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
會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由本會聘為榮譽
會員,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免收會
費。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除另有規定外分列如左:
(1)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有享受本會舉辦事業之權益。
(3)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除另有規定外分列如左:
(1)繳納會費。
(2)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3)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本會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得申請考選為本會碩學會士及博學會士榮銜,並另設榮譽博學會士
榮銜一種,以上各種會士榮銜其授與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九條:會員如違背章程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及其他不正當行為,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報請
主管官署予以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通過予以除名,必要時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
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許後先予除名,補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欠繳會費,
經催告一次以上仍不繳納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予以停權處分,逾一年仍未繳
納者視同自動退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即停止其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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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必要時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廿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均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監事遇有出缺分別遞
補之。
第十二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得依多票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就全體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
當選。
第十四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 一人,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另依
會務推展需要增設副理事長一至三人,,亦由理事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2)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3)通過經費收支預決算。
(4)會員之除名處分。
(5)選舉及解職理監事。
(6)財產之處分。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3)審核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建議。
(4)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5)解職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1)處理日常會務。
(2)召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
(3)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事項。
(3)稽核理事會經費之收支。
(4)監察會員之遵守章程紀律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1)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3)召集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並得視事實需要,分組辦事
,各組設組長一人, 幹事若干人,及各地區活動中心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任期
二年,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解聘時亦同。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計
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視事實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聘請社會上熱心攝影事業人士,分別擔任本會顧問、榮
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等。均為榮譽職,任期以一年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該屆理事會之
任期,連聘得連任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得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
,或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均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會員代表之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呈主管官署核准後辦理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集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集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召
集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或理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均需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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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1)入會費:基本會員、團體會員及永久會員均按理事會議通過之規定金額貳佰元整,
於申請時一次繳納之。
(2)常年會費:按理事會議通過之金額如下
基本會員:壹仟捌佰元整
團體會員:參仟陸佰元整
永久會員:貳萬柒仟元整
於年度開始或申請時一次繳納之。
(3) 捐款。
(4) 補助費。
(5) 其他收入。
前項捐款如係對外捐款,應視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報請主管官
署核准後募集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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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主因:服務臺灣攝影學會中區會員及學員.
成立日期:98年5月10日
創始站長:吳瑞聰/柯喬福(ㄚ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