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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臺灣攝影學會中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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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 2009


臺灣攝影學會攝影教學班 電話報名處:

班 主 任:蔡來旺 0928-313414

副班主任:施志承 0933-419418

學 務 長:陳皇權 0923-186886

或請在下方留言處留下您的資料,我們將

儘速與您聯繫~


觀看全文...
August 16, 2008
中區會務中心地址: 台中市美村路一段243號
中區會務中心電話: 04-22611993 0933419418 
副理事長: 蔡來旺 0928313414 
理 事: 施志承 0933419418 
中區總召:廖本義
副秘書長:陳皇權、巫新騰
指  導:蘇崇智、陳昌閔、丁守美、張希偉.
委  員:龔渭添、張騫月、李銘星、廖俊銘、許國忠、陳韶寅、
         李蒼瑀、劉芷瑀、李俊德、陳燕承、謝博偉、王衍宗、
         蔡依霖、古尚偉、謝育臻、蔡凱翔、潘麗婧、簡志學 .
主  任: 柯喬福 0933445726 
副 主任: 范富強 0916871172、陳逢時 0923167138、
          蘇國通 0937711927、邱文清0986020108 

【活 動 組】組 長: 蘇國通 0937711927 
               副組長: 邱文清,陳燕承 
 職掌:綜理台中活動中心攝影活動及講座及
      其相關活動的安排協調. 
A: 攝影活動地點安排,時間的安排,支援人手調度. 
B: 中部各活動中心活動的聯繫. 
C: 模特兒的安排. 
D: 其他事項. 

【總 務 組】組 長: 張希偉
               副組長: 王衍宗
 職掌: 綜理台中活動中心攝影活動及講座及其相關活動的
       總務安排協調. 
A: 會務訊息寄發. 
B: 總務相關事務處理. 
C. 事務/編輯/印刷 
D: 其他事項. 

【資 訊 組】組 長: 范富強
               組 員: 劉芷瑀,簡志學 
  職掌: 中心網站PO網,學會相關訊息的發送. 
        其他事項. 

【會 籍 組】組 長: 張騫月
              副組長: 蔡依霖 
  職掌: 會(學)員入會的協助及相關事務處理. 
        其他事項. 

【公 關 組】組 長: 陳逢時
               副組長: 謝博偉 
  職掌: 掌理中心公關事務 
A: 中心活動貴賓的邀請/聯繫. 
B: 活動場合支援招待貴賓. 
C: 中區活動/課程公關上報之安排. 
D: 其他事項.
 
中區研習班
班主 任: 蔡來旺
副班主任: 施志承
學 務 長: 陳皇權
教學委員: 蘇崇智、陳昌閔、范富強、龔渭添、張騫月、廖俊銘、
          蘇國通、張希偉、陳逢時、李銘星、許國忠、古尚偉、
          劉芷瑀、潘麗婧、蔡凱翔、李俊德、李蒼瑀、何國誠、
          陳燕承、柯喬福 . 
職掌: 中區教學課程開課相關事宜. 
A: 攝影(基礎)研習班 
B: 攝影(進階)研習班 
C: 黑白攝影(基礎)研習班 
D: 黑白攝影(中級)研習班
E: 攝影(專題)研習班
December 5, 2008
臺灣攝影學會中區教學組三育書院合照

November 18, 2008

 


灣省攝影學會的創立,誕生於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 , 由當時的「自由影展」領導人鄧南光先生
等諸先進所發起,像是: 李釣綸、蔡子欽、呂芳起、王溪清、楊天賜、鐘錦清、周 卻 、王金塗、許石送、呂震邦、劉長壽、林炳勝等均為創辦台灣省攝影學 會的功勞者,會務工作推展以「自由影展」全體同好為其組 織基幹 ,當時創會極為困難,經過多次辛勤奔走,始獲得台灣省政府社會 處核准登記,會址設在台北市武昌街二段76號。
聯誼全 省攝影同 好,努力推廣「現代攝影」為宗旨,強調台灣本土化的「寫實主義 」作品,形成了「台灣會」一種獨特風格。
鄧南光先生 被推舉首任 理事長,待人熱誠可親,對會務極有責任感,備受尊崇的一位攝影 藝術領導者。 
台灣省攝影學會已經過了歷屆理事長, 有王溪清、鐘錦清、蔡坤煌、翁庭華、黃東焜、王古山、楊文博及現任第廿四屆理事長林再生先生。 
本會並自民國94年5月19日起更名為『台灣攝影學會』,直接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內政部,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則為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November 17, 2008

台灣攝影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二月廿二日成立大會通過訂立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五月十二日第十一屆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五月廿二日第十二屆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廿一日奉社二字第三一七三○號淮備案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四月廿二日第十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四月廿二日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廿日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廿一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第十八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日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十五日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九日第廿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三日第二十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第二十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改

並報經內政部九十六年五月四日台內社字第0960070683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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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臺灣攝影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研究攝影學理,提高攝影技術,以促進攝影藝術之發展為 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當屆理事長在臺灣地 區之住所或工作地點,必要
    時得在各縣市設立會務連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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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本會之任務如左:

   (1)關於攝影理論之研究及技術之改進事項。
   (2)關於會員作品之展覽觀摩比賽之倡辦事項。
   (3)關於學術之演講及攝影書刊發行事項。
   (4)關於會員攝影之指導及爭議之調處事項。
   (5)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該事 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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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本會會員分為左列四種:

   (1)基本會員:凡在本省區域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

         歲以上對攝影有研究興趣之人士,填具入

         會申請書,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

         事會之通過後,得為本會基本會員。

   (2)團體會員:凡有關攝影之團體、攝影研究杜等,經過

         與基本會員入會同樣手續者,得為本會團

         體會員,權利之行使指派代表一人為之。

   (3)永久會員:凡本會會員而願一次繳納常年會費十五倍

         之會費者,得為本會永久會員。

   (4)榮譽會員:凡社會知名人士,提倡或贊助攝影藝術事

         績昭著,或本會會員,對本會之建立與發

         展有顯著貢獻者,由理事長推薦,經理事

         會及會員大會通過後,得由本會聘為榮譽

         會員,但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並免收會

         費。

第六條:本會會員之權利除另有規定外分列如左:

   (1)有發言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2)有享受本會舉辦事業之權益。

   (3)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七條:本會會員之義務除另有規定外分列如左:

   (1)繳納會費。

   (2)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3)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八條:本會基本會員及永久會員得申請考選為本會碩學會士及博學會士榮銜,並另設榮譽博學會士
    榮銜一種,以上各種會士榮銜其授與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九條:會員如違背章程決議或妨害本會名譽及其他不正當行為,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報請
    主管官署予以停權處分,其情節重大者得經大會通過予以除名,必要時並得由理監事聯席會
    議通過報請主管官署核許後先予除名,補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欠繳會費,
    經催告一次以上仍不繳納者,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報請主管機關予以停權處分,逾一年仍未繳
    納者視同自動退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即停止其享受本會之一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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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必要時得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本會設理事廿七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九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二人
     ,均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理監事遇有出缺分別遞
     補之。

第十二條: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之名次得依多票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就全體理事中用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
     當選。

第十四條:理事會就當選之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理事長 一人,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另依
     會務推展需要增設副理事長一至三人,,亦由理事投票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之,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本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左:

    (1)通過及修改本會章程。

    (2)通過年度工作計劃。

    (3)通過經費收支預決算。

    (4)會員之除名處分。

    (5)選舉及解職理監事。

    (6)財產之處分。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3)審核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及建議。

    (4)選舉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5)解職會務工作人員。

第十九條: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1)執行理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理事長之職權如左:

    (1)處理日常會務。

    (2)召集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議。

    (3)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審查理事會工作之執行事項。

    (3)稽核理事會經費之收支。

    (4)監察會員之遵守章程紀律事項。

第二十二條:常務監事之職權如左:

    (1)執行監事會之決議案。

    (2)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3)召集監事會議。

第二十三條:本會理事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若干人,並得視事實需要,分組辦事
      ,各組設組長一人, 幹事若干人,及各地區活動中心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任期
      二年,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解聘時亦同。各項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計
      之。

第二十四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本會視事實需要,經理事會通過聘請社會上熱心攝影事業人士,分別擔任本會顧問、榮
      譽理事長、名譽理事等。均為榮譽職,任期以一年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該屆理事會之
      任期,連聘得連任之。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得舉行一次,由理事會召集之,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
      ,或由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均得召集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
      代表大會。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會員代表之產生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呈主管官署核准後辦理之。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每四個月召集會議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集一次,常務理事會每二個月召
      集一次,分別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或理監事會議。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均需人數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之半數以上同意始得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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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條:本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1)入會費:基本會員、團體會員及永久會員均按理事會議通過之規定金額貳佰元整,
       於申請時一次繳納之。

    (2)常年會費:按理事會議通過之金額如下

      基本會員:壹仟捌佰元整

      團體會員:參仟陸佰元整

      永久會員:貳萬柒仟元整

    於年度開始或申請時一次繳納之。

    (3) 捐款。

    (4) 補助費。

    (5) 其他收入。

    前項捐款如係對外捐款,應視實際需要,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報請主管官
    署核准後募集之。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計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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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收益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給予特殊利益。

第三十三條:本會團體如奉令解散後,所有財產交由當地政府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任何個人
      或私人企業團體所有。

第三十四條: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施改時亦同。


July 2, 2008
臺灣攝影學會
台中市活動中心 攝影班注意事項
1. 臺灣攝影學會網站: http://www.twphoto.org.tw/main.aspx
2. 臺灣攝影學會台中市活動中心BLOG: (搜尋:台中市活動中心 即可找到)
http://album.blog.yam.com/taiwanphoto
資訊組 Mail: ksfsd@cm1.hinet.net_
以上網站不定期公告學會事務及攝影班班務,請學員定期上網流覽.如有不清楚的課程及攝影相關事務歡迎上網留言.
3. 本班分組2~4組,設組長及副組長各一名,統籌各組一切相關事務.
4. 課程中的外拍活動一切以安全、平安為最重要要務.
5. 外拍活動為響應節能,盡量以分組共乘,平均分攤所產生之費用(餐費、油費、過路費…).
6. 遠程外拍活動(台中縣市以外)需投保旅遊平安險100萬,費用約: 40元/每人、日,
委由各組組長收取款項,以便辦理集體投保(家商提供停車,方便、安全).
7. 如有不清楚之相關事務可洽各組相關之輔導老師.
8. 每次課程外拍活動,皆徵求一名學員撰寫一篇花絮文章(約300~500字)及照片,學員可自由向班主任報名.將於收錄後,刊登於台中市活動中心BLOG 或 選擇出幾篇刊登於臺灣攝影學會會刊(月刊).
9. 上課地點側門開放時間 pm 6:30~7:30下課 pm 9 :00~9:45, 以上時段,未到學員請按側門門鈴聯繫守衛先生開門.
10. 請學員自行攜帶環保茶杯,上課地點提供熱溫水取用.
11. 請學員每周準備相片(5X7)或檔案以便於檢討(上課前檢討).
多拍、多聽、多問 乃進步良方.
輔導老師 通訊錄:
班主任:蔡 來 旺 0928-313414
副班主任:施 志 承 0933-419418
學務長:陳 皇 權 0923-186886
蘇 崇 智 0937-725724
陳 昌 閔 0922-393618
柯 喬 福 0933-445726
龔 渭 添 0932-589334
范 富 強 0916-871172
張 騫 月 0933-193994
廖 俊 銘 0919-836250
蘇 國 通 0937-711927

臺灣攝影學會台中市活動中心
May 7, 2008
臺灣攝影學會台中市活動中心部落格
成立主因:服務臺灣攝影學會中區會員及學員. 
成立日期:97年5月7日
創始站長: 柯喬福(ㄚ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