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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11, 2006
將所有 新歌MV 都隱藏 也不再發表

最近發表的 免費程式教學 也被警告刪除


坦白說 這部落格 還真不知道該如何下去


什麼都不能做 什麼都不能發表


只剩一灘死水吧..


明哲保身 就是什麼都不碰吧..


 


以下訊息摘取至晨曦婆婆


http://tw.myblog.yahoo.com/smile_wisdom46/article?mid=11308&prev=11309&next=11232


 



部落格分享音樂 違反著作權法
 
記者李娟萍/台北報導


在部落格內,以音樂檔案或超連結方式連結音樂網站的網址等方式,


供人試聽、下載音樂,是違法的。


國內近期已有多起部落格作者(blog-ger)因此違反著作權法,


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例。


 


台灣資訊智慧財產權協會副理事長陳家駿律師指出,


部落格作者這種與網友分享其歌曲或文章檔案的行為,


已牽涉到著作權法的重製規定;部落格作者放在網誌內的音樂,


供不特定網友點選聆聽,也構成著作權法上規定的「公開傳輸」行為。


 


近幾個月,各地地方法院判決相繼出現,


部落格作者因在部落格內設音樂檔案,供登入部落格的人聆聽、下載,


而被判刑的案例已有四例,值得網友提高警覺。


 


部落格作者被判刑的刑期雖不重,且可易科罰金,


但是對於部落格文化已投下一個震撼彈。


這些被判刑的部落格作者,有的是在部落格內,


設置多達400至500首的音樂檔案,供不特定的人士試聽、下載;


有的則是以超連結的方式,連結不明來源的音樂網站,


讓網友可以聆聽音樂。相關地方法院判決顯示,


這些行為,均已觸犯著作權法。


 


很多部落格作者不甚清楚「公開傳輸」的意思,陳家駿指出,


只要是向公眾提供可以隨時擷取的著作,


即以符合「公開傳輸」要件,此一行為,


並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的傳輸或接收行為為必要,


只要是處於可以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已足。


 


換句話說,部落格作者設置音樂檔案,


 


已使部落格內容置於公開傳輸或接收狀態,因而觸法。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案件,均是由國內各大唱片公司所提出的告訴,


陳家駿指出,這顯示國內音樂著作權團體已注意到部落格的音樂著作利用行為,


也會要求收費,部落格版主應更加注意。


 


【2006/10/10 經濟日報】


┌─────────┐
│為了尊重智慧財產權│
│本文只摘錄重要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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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合理使用? 難圓其說
 
記者/李娟萍


多數的blogger可能不知道,一旦blog內附隨的音樂使用量過大時,


blogger即不易主張著作的合理使用,而有觸法的危險。


尤其台灣的著作權法尚有刑責,當檢警人員突然到家中查扣電腦時,


身觸刑法的blogger,只能目瞪口呆,還不知自己犯了什麼罪。


 


事實上,blogger在網誌內放置歌曲的行為,因未能取得音樂著作權人授權,


在理論上,本來就有侵權的風險。部落格內的歌曲,是供不特定的網友聆聽,


在浩瀚無際的網海中,實不知有多少人,可以隨時聽到這些歌曲,


如果放置的音樂檔案數量又很大,則此一利用音樂著作的行為,


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造成影響,blogger因此很難主張公開傳輸的合理使用。


 


依照目前各地地法院的blogger侵權案的判決也認定,


部落格作者利用別人音樂著作,但未取得其音樂著作權人授權的行為,


一旦遇到音樂著作權人主張其權益時,部落格作者即使沒有商業行為,


但無法主張合理使用,因而各地法院的判決,


均一致認定,部落格作者是有罪的。


【2006/10/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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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尊重智慧財產權│
│本文只摘錄重要部份│
└─────────┘


August 18, 2006
適逢雙鬼月 大家都提高警覺

深怕鬼魅干擾

但是 在你我身邊 包括自己

卻有著比鬼魅還可怕的東西

即是

人性的冷漠 與 無知

不要怕做錯事

就怕不知道自己錯再那

永遠沒有更正錯誤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