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苳樹窠 轉載自 : http://blog.roodo.com/judie35/archives/3237757.html
文:王昭文
司馬庫斯人為了櫸木事件而憤怒,
在這個行動之後,不令人意外地,來自國家立場的反擊立即出現。
《中國時報》新竹地方版在
先是
承審法官認為原住民拿的漂流木上有林務局的編號,因此被認定為竊取國有木,才會判定有罪。法界人士也表示,國有林既是受森林法所規範,即使是原住 民在撿拾時也有限制。而原住民地區得從事的非營利性行為中也不包括砍伐國有木,原住民能夠發聲,但不能「劃地為王」宣示其擁有「主權」。
原住民法的立意是為了保障原住民權益、撫平族群歧見,而非再去撕裂、劃大傷口。何況法令的保護有範圍的限制,不是「萬能的護身符」,倘若挾原住民法卻成「劃地為王」,既有違立法初衷,恐怕也不是關心原住民權益者所樂見。
咦!到底是誰在無限上綱?
唉!這種口氣和觀點,怎麼那麼像對岸在恐嚇台灣?
Chiayi的看法很有意思, 她說這次不是部落遇到國家,而是國家遇到部落了。然而:「國家遇到的部落,只有一個,只有一個司馬庫斯。當龐大的國家,只有遇到一個部落的時候,它其實是一點都不用緊張害怕的,因為,只有一個啊,且是小小的一個。」
是 的,司馬庫斯是很小很小的部落,20戶左右的人家,住在山頂尾溜,除了信仰和勇氣,什麼都沒有。他們清除道路障礙,被指是小偷;他們主張固有的權利,卻被 污衊成「劃地為王」。即使以傳統儀式宣示主權,沒有公權力或武力作後盾,司馬庫斯怎麼可能「劃地為王」?充其量只是無力者悲憤的抗議之聲,期望喚醒掌權者 的良心、呼求社會大眾基於正義感的聲援。這種報導方式,只是又添一樁作賊的喊捉賊。
在國家公權力(國家暴力)之前任憑宰割的司馬庫斯人,不過是相對要求林務局人員要遵守部落的規定。然而咱們這平時不大講法治的國家,老是唱道德高調的媒體,遇到原住民時就處處講法了,動不動就「於法無據」、「相關法令不完備」。
從所謂「法界人士」的見解來看,司馬庫斯櫸木事件一案要在司法上求得正義真是路迢迢,也看到原住民基本法只是空紙一張,保障不到原住民的生活基本權利。森林仍然被徹底視為國家的財產,或說,林務局的財產。
不知道有沒有「法界人士」見解不同?到底有沒有法律能為這次的櫸木事件解套?
Chiayi認為司馬庫斯需要趕快進行「部落法人化」,運作得相當好的部落會議才能在國家的法律中取得正當性。
我則認為,應該爭取原住民基本法入憲。
修憲或制新憲之前,原民會該趕快推動制定森林法中有關原住民權益保障的相關施行細則。
我想運動的方向應該要調整一下。和林務局對衝,有宣示性作用,但是對問題的解決幫助不大。要林務局改變態度、改變作風,需要政策徹底調整。原本以為原住民基本法的制定就是政府的整體政策改變,但這種想法顯然是太天真了。
現在比較重要的是:1.向原民會和行政院施壓,把相關規定制訂清楚。2.推動原住民基本法入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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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後山:回應「部落真的有遇到國家嗎?」
找出了2003年去司馬庫斯匆匆一瞥所拍的幾張照片,其中一張是貼在服務中心門口的遊客須知。以照片形式貼出來的話,字體太小看不清,所以我把我讀了很感動的幾段文字抄出來放在這裡:
三、 住宿須知:11. 本部落族人皆為基督教長老會的信徒,每週日早上8:30-10:30,皆會前往教會參加主日崇拜,服務中心在此一時段會暫時關閉,若有任何需要,煩請前往 教會,我們的服務人員會坐在教堂的最後面,您將很容易辨認,我們將立即為您服務。基督信仰對我們族人來說非常重要,參加禮拜是一定要的,若因此造成您的不 便敬請見諒。
四、森林體驗:1.請愛惜並保護森林環境。這片森林是司馬庫斯族人的傳統領域,祖先小心翼翼守護這塊土地,期待您能同理族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心情,不屬於這片森林的,請您一點都不要留下(如垃圾、刻字、登山客識別條等),帶走的只有回憶和滿滿的喜悅。
遵守這些規定,往往只是您的舉手之勞,但對司馬庫斯的森林生態的美好、部落的安寧與您的旅遊品質,也將因此得到保障。























陳水扁奓言「準國與國關係」原則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卻全無法務實際上可以真正操作的地方,部落長老會在法律上的地位,還不如社區發展協會,沒授與原民部落行政法人地位的話,司馬庫斯這種事還會再發生下去的
因此問題不在於要求國家機器尊重部落主權,因為依現行法律體系部落主權根本不存在,咱們法系裡「基本法」跟一般法的地位是一樣的,「準國與國關係」原則在這種情況下只是嘴砲而已,這點陳水扁自己應該比誰都清楚
還是想個辦法讓原民部落傳統能納入國家機器與法律體系內,讓部落的意志能成為法律上真正被承認的公權力,我是想過以梨山建設管理局的往例來「托古改制」,在原住民委員會下設數個跨目前行政區界,有一定民政權與行政法人地位的管理局,並規劃與現有的原民部落長老會相結合,讓傳統的部落能藉此先獲得國家機器行政法人化的地位,做為目前地制法尚未將原住民自治體納入前的解套方式;未來再將此等管理局逐步轉化為國家法律上完全承認其法人地位的原住民自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