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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 2009
policegroup - Mar 2, 2009
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於98年02月25日下午18時35分,接獲民眾所報於高雄市新興區六合一路114-1號有幼兒被關在屋後陽台,且家中疑似無人在家,該幼兒已經持續敲打洗衣機與鐵欄杆多日。警方派遣警力副所長史明儒、巡佐林忠男、員警楊福春、員警黃金玲、員警洪毓成前往處理,經警方按門鈴數聲後無人回應,又有聽見莫名敲打聲音,警方藉由該處所的後方住家二樓陽台查看是否能看到幼兒的所在位置,經查看後發現在黑漆漆的二樓陽臺內有一名小孩,於是警方會同里長及鎖匠強行進入後,發現該小男孩(男、民國93年9月生)盤坐於紅色臉盆中,臉頰、手、腳、衣服上都沾到牆壁及地板的污泥全身骯髒不堪,獨自在只能容納一個臉盆寬度狹窄後陽台,四周曬衣架散落一地,牆壁與地板都佈滿厚厚的灰塵。
小男孩看到突然出現的警方與燈光非常的驚恐害怕,因為不會說話,只是一直咿咿呀呀的叫著,副所長史明儒蹲下身來,以溫和親近的態度接近,拿礦泉水給他喝讓他不再那麼害怕。因為看到四周都是陌生的人與景象,小男孩一直睜大眼睛咿咿呀呀的叫著顯得相當的恐懼與緊張,連給他喝水時連簡單的嘴唇張開閉合動作都顯得相當生疏,也不會吸吮奶瓶與吸管,讓人不經感傷他是否是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乏人照料。
因為他全身骯髒不堪且發出濃濃的異味,於是分局家暴官陳螢瑩、副所長史明儒及女警陳秀香合力幫他盥洗,本來還相當害怕的排斥著不肯讓我們脫衣服,後來看到嘩啦啦的熱水與沐浴乳泡泡就轉移注意力開心地打起水仗來,展露出小孩應有的純真與快樂。同時,王所長春生與員警黃金鈴還趕緊自掏腰包去買牛奶、衣服與尿布,兩個身材高壯的男警到處去添購嬰兒用品,讓人感到無限的感動與溫馨。當小男孩洗完澡換上乾淨的衣物後,展現出煥然一新的面貌。警方便協同社會局的社工、分局家暴官陳螢瑩將小男孩送往醫院評估與診療,經醫師檢查後,發現男童的肝腎有衰竭現象,心肺功能差,還有因脫水而引起發燒的跡象及疑似長期營養不良。
其街坊鄰居說陽台已經連續多天都發出敲臉盆的聲音,昨晚特別大聲,感覺事有蹊蹺才趕緊報案。警方在帶出男童後,有在屋內留下字條要其家屬與警方聯繫。從晚間18點多直至23時,母親(李秋萍、66.06.11)才到派出所來找小孩。據了解母親未婚生子,又患有憂鬱症病史,其孩子的生父親因犯罪被判刑20年目前還在上訴中,男童雖然已經五歲了卻還不會說話,體重也才11公斤,有發展遲緩與營養不良的跡象。一個患有憂鬱症又失業的母親,獨立撫養發展遲緩的孩童,警方幫其申請馬上關懷及其他相關的社會救助,孩童目前由社會局先行安置,孩童的母親則因讓六歲以下的孩童獨自在家而依違反兒童福利法偵辦中。
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警
新聞擷取自警光之警政新聞
小男孩看到突然出現的警方與燈光非常的驚恐害怕,因為不會說話,只是一直咿咿呀呀的叫著,副所長史明儒蹲下身來,以溫和親近的態度接近,拿礦泉水給他喝讓他不再那麼害怕。因為看到四周都是陌生的人與景象,小男孩一直睜大眼睛咿咿呀呀的叫著顯得相當的恐懼與緊張,連給他喝水時連簡單的嘴唇張開閉合動作都顯得相當生疏,也不會吸吮奶瓶與吸管,讓人不經感傷他是否是已經有很長一段時間乏人照料。
因為他全身骯髒不堪且發出濃濃的異味,於是分局家暴官陳螢瑩、副所長史明儒及女警陳秀香合力幫他盥洗,本來還相當害怕的排斥著不肯讓我們脫衣服,後來看到嘩啦啦的熱水與沐浴乳泡泡就轉移注意力開心地打起水仗來,展露出小孩應有的純真與快樂。同時,王所長春生與員警黃金鈴還趕緊自掏腰包去買牛奶、衣服與尿布,兩個身材高壯的男警到處去添購嬰兒用品,讓人感到無限的感動與溫馨。當小男孩洗完澡換上乾淨的衣物後,展現出煥然一新的面貌。警方便協同社會局的社工、分局家暴官陳螢瑩將小男孩送往醫院評估與診療,經醫師檢查後,發現男童的肝腎有衰竭現象,心肺功能差,還有因脫水而引起發燒的跡象及疑似長期營養不良。
其街坊鄰居說陽台已經連續多天都發出敲臉盆的聲音,昨晚特別大聲,感覺事有蹊蹺才趕緊報案。警方在帶出男童後,有在屋內留下字條要其家屬與警方聯繫。從晚間18點多直至23時,母親(李秋萍、66.06.11)才到派出所來找小孩。據了解母親未婚生子,又患有憂鬱症病史,其孩子的生父親因犯罪被判刑20年目前還在上訴中,男童雖然已經五歲了卻還不會說話,體重也才11公斤,有發展遲緩與營養不良的跡象。一個患有憂鬱症又失業的母親,獨立撫養發展遲緩的孩童,警方幫其申請馬上關懷及其他相關的社會救助,孩童目前由社會局先行安置,孩童的母親則因讓六歲以下的孩童獨自在家而依違反兒童福利法偵辦中。
新興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警
新聞擷取自警光之警政新聞
January 15, 2009
policegroup - Jan 15, 2009
為提供青少年寒假期間安全正當休閒活動,花蓮縣警察局及花蓮縣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中華民國荒野保護協會」,於2月4日(星期三)上午10時至下午16時,規劃辦理「佐倉步道生態之旅」活動。佐倉步道全長3950公尺,最高海拔430公尺,距離花蓮市只有10分鐘車程,單程步行約90分鐘可抵達終點,沿途路緩好走,適合闔家親子健行,是花蓮人心目中美麗的健行養生步道。
歡迎12歲以上至18歲以下之青少年免費參加,參加學員還享有免費膳食及飲用水,歡迎家長及學校老師鼓勵青少年踴躍報名參加,有意報名者可至花蓮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網站下載報名表。或親自前往花花連市府前路縣警局少年隊報名,聯絡電話:03-8221477
歡迎12歲以上至18歲以下之青少年免費參加,參加學員還享有免費膳食及飲用水,歡迎家長及學校老師鼓勵青少年踴躍報名參加,有意報名者可至花蓮縣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網站下載報名表。或親自前往花花連市府前路縣警局少年隊報名,聯絡電話:03-8221477
January 13, 2009
policegroup - Jan 13, 2009
林姓民眾(男、34歲、台中縣龍井鄉人),於97年11月20日上午12時許,獨自騎乘65*-FB*號重機車,前往仁愛鄉親愛村干卓萬山,勘查登山道路狀況,行經萬大林道距離登山口約4公里處時,因道路狹窄崎嶇不平,不慎連車帶人摔落林道下方約50公尺深山谷,致身體多處挫傷及手腳骨折,無法自行攀爬至林道上呼救,僅能以手機撥打110報案電話向警方救援。林員經仁愛分局親愛派出所救援人員(所長曾芃雋、副所長潘華英、警員葉金聰、曾維國)以繩索栓住,輪流背負至登山林道上,即交由仁愛消防分隊救護車,將林員送往埔里基督教醫院診治。
林員住院1個多月,傷勢痊癒後,為感謝仁愛分局親愛派出所員警,克服萬難,冒險背負攀爬險峻的山脊,救護其送醫,而免於難,特別於97年12月29日下午16時,親自前往親愛派出所感謝員警的辛苦,並攜帶茶葉1斤、洋酒1瓶、洋煙1條及新台幣3萬元整欲予酬謝,但即遭親愛所所長曾芃雋當場予以婉拒。曾所長並表示為民服務仍警察人員之職責,無須酬謝。林員始欣然接受,並讚許仁愛分局親愛派出所員警,處事效率積極熱忱為民服務的工作精神。
轉載至警光雜誌
林員住院1個多月,傷勢痊癒後,為感謝仁愛分局親愛派出所員警,克服萬難,冒險背負攀爬險峻的山脊,救護其送醫,而免於難,特別於97年12月29日下午16時,親自前往親愛派出所感謝員警的辛苦,並攜帶茶葉1斤、洋酒1瓶、洋煙1條及新台幣3萬元整欲予酬謝,但即遭親愛所所長曾芃雋當場予以婉拒。曾所長並表示為民服務仍警察人員之職責,無須酬謝。林員始欣然接受,並讚許仁愛分局親愛派出所員警,處事效率積極熱忱為民服務的工作精神。
轉載至警光雜誌
January 13, 2009
policegroup - Jan 13, 2009
一個三角形、兩條虛線,這是什麼標誌?」98年元旦起,警政署在全國實施「加強取締惡性交通違規專案」,增列違反「停」、「讓」標誌、標線一項,這個交通標線是支線道禮讓幹道,在各巷道雖然常見,但不少民眾仍搞不清楚意思。
縣警局交通隊長黃振煥說,警政署根據今年元月至10月間,全國交通事故10大肇事因素分析與機車交通事故統計,自98年1月1日起實施「加強取締惡性交通違規專案」,全面加強12項惡性違規執法。
其中,新增一項違反「停」、「讓」標誌、標線的規定,宣導支線道禮讓幹道,違反者可開處600元至1800元罰鍰。此標線在各巷道路口相當常見,但部分民眾並不清楚它的意涵。
交通隊小組長陳伍龍說,統計竹縣今年元月迄今,重大車禍共75件、76人死亡,其中機車事故逾半數,計41件、41人死亡;分析肇因,主要是機車的機動性高,騎士穿梭道路、任意變換車道、酒後駕車、或禁行機車道等,而未注意車前狀況。
交通隊明起將加強取締12項惡性違規,並宣導支線道禮讓幹道、兩段式左轉等交通規則,提醒民眾特別留意。〔自由時報記者廖雪茹/竹縣報導〕「
轉載至警光雜誌
January 13, 2009
policegroup - Jan 13, 2009
霹靂偵探營 小學生當警察
更新日期:2009/01/12 09:39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士林分局停辦兩年的「小小柯南—霹靂偵探營」,在小朋友期盼下,今年終於又開班授課,礙於協助警力只能在2月5、6日兩天舉辦,每梯次僅收50名學員,想參與的小朋友動作要快,如果名額不足,報名時請加註「自由時報讀者」,士林分局會給予特別優惠,可上士林分局網址http://slpp.tcpd.gov.tw/下載報名表,傳真或郵寄至偵查隊洪警官,或去電︰2881-3411詢問,報名直到本月26日截止。
「小小柯南—霹靂偵探營」活動上午課程全在士林分局,教導小朋友如何採集指紋、辨識偽鈔、勘查模擬刑案現場,同時進行反詐騙、婦幼安全、法律常識宣導、參觀防身術演練、霹靂警探裝備、試乘哈雷機車等體驗。
下午開拔到戶外,帶小朋友到至善路三段的野戰營,換上輕便迷彩服裝、每人配發50顆漆彈,進行「小戰士套裝行程」及水火箭DIY,不僅課程全程免費,還幫每名參加學童投保100萬意外險。
更新日期:2009/01/12 09:39
〔記者陳恩惠/台北報導〕士林分局停辦兩年的「小小柯南—霹靂偵探營」,在小朋友期盼下,今年終於又開班授課,礙於協助警力只能在2月5、6日兩天舉辦,每梯次僅收50名學員,想參與的小朋友動作要快,如果名額不足,報名時請加註「自由時報讀者」,士林分局會給予特別優惠,可上士林分局網址http://slpp.tcpd.gov.tw/下載報名表,傳真或郵寄至偵查隊洪警官,或去電︰2881-3411詢問,報名直到本月26日截止。
「小小柯南—霹靂偵探營」活動上午課程全在士林分局,教導小朋友如何採集指紋、辨識偽鈔、勘查模擬刑案現場,同時進行反詐騙、婦幼安全、法律常識宣導、參觀防身術演練、霹靂警探裝備、試乘哈雷機車等體驗。
下午開拔到戶外,帶小朋友到至善路三段的野戰營,換上輕便迷彩服裝、每人配發50顆漆彈,進行「小戰士套裝行程」及水火箭DIY,不僅課程全程免費,還幫每名參加學童投保100萬意外險。
January 5, 2009
policegroup - Jan 5, 2009
派出所借光 貧女考上國立大學
更新日期:2009/01/05 04:09
記者鄭淑婷/特稿
員警執行勤務常會「挖掘」到社會角落的弱勢,不少個案讓鐵漢也心生不捨,盡可能提供協助;一名女學生因父親無力負擔水電費,三峽派出所員警主動帶學生到派出所「借燈」,放榜後女學生如願考上國立大學,特地寫感謝卡回贈,讓員警「心暖暖」。
員警每人有自己的責任分區,平時巡邏、處理案件,常會碰到隱藏在角落的弱勢家庭,有時一家數口擠身小坪公寓,嗷嗷待哺的小孩僅靠爸爸打零工維生,連冬天都沒熱水澡可洗,甚至有單親家庭,家長在外為工作奔忙,孩子只能靠著「小孩帶小孩」長大,種種現象讓向來堅強的波麗士大人也無法坐視。
兩年前台北縣一名林姓女學生,因父親無法負擔水電費,每到夜晚家裡幾乎不能開燈,即將考大學的她多次在夜晚開燈,屢次與父親衝突,有一次衝突相當激烈,老父親打電話報警。三峽派出所員警趕到,了解情況後,帶她到派出所2樓辦公室,告訴她「以後把這裡當成妳的書桌,可以開燈念書」,結果女學生天天到派出所,最後順利考上國立大學,女學生對幫助他的警察叔叔阿姨好感激。
更新日期:2009/01/05 04:09
記者鄭淑婷/特稿
員警執行勤務常會「挖掘」到社會角落的弱勢,不少個案讓鐵漢也心生不捨,盡可能提供協助;一名女學生因父親無力負擔水電費,三峽派出所員警主動帶學生到派出所「借燈」,放榜後女學生如願考上國立大學,特地寫感謝卡回贈,讓員警「心暖暖」。
員警每人有自己的責任分區,平時巡邏、處理案件,常會碰到隱藏在角落的弱勢家庭,有時一家數口擠身小坪公寓,嗷嗷待哺的小孩僅靠爸爸打零工維生,連冬天都沒熱水澡可洗,甚至有單親家庭,家長在外為工作奔忙,孩子只能靠著「小孩帶小孩」長大,種種現象讓向來堅強的波麗士大人也無法坐視。
兩年前台北縣一名林姓女學生,因父親無法負擔水電費,每到夜晚家裡幾乎不能開燈,即將考大學的她多次在夜晚開燈,屢次與父親衝突,有一次衝突相當激烈,老父親打電話報警。三峽派出所員警趕到,了解情況後,帶她到派出所2樓辦公室,告訴她「以後把這裡當成妳的書桌,可以開燈念書」,結果女學生天天到派出所,最後順利考上國立大學,女學生對幫助他的警察叔叔阿姨好感激。
December 30, 2008
policegroup - Dec 30, 2008
鄧姓少年上國中後交了許多損友,放學不回家到處遊蕩,偷錢還說謊掩飾,功課更是一落千丈,傷心欲絕的母親把他帶到派出所,請求「員警幫我救回這個孩子」,少年一個月來都到派出所補習功課,遠離損友,功課也一口氣進步了十名。
鄧母在一個月前,帶著頭低低的十四歲鄧姓少年到市警二分局立人派出所,鄧母悲傷說,工作繁忙,難以管教兒子,最近兒子上國中讀書,每天都與損友遊蕩在外頭,功課總在班上吊車尾,她越說越傷心,最後還哭著說「他最近甚至開始偷我的錢,還說謊不承認」。
警方請鄧姓少年就讀國中的教務主任,每天放學都把少年帶到派出所來,警員黃繼彥、女警林姷緗負責輔導少年課業,發現少年功課錯字連篇,許多英文作業更是連看都看不懂,歷時一月輔導,少年功課居然一口氣進步十名。
少年母親感謝員警的幫助,讓兒子「浪子回頭」,少年也表示,覺得警察工作雖辛苦,卻很有意義,未來長大希望成為警察。
本則新聞由中時電子報提供 2008/12/30
鄧母在一個月前,帶著頭低低的十四歲鄧姓少年到市警二分局立人派出所,鄧母悲傷說,工作繁忙,難以管教兒子,最近兒子上國中讀書,每天都與損友遊蕩在外頭,功課總在班上吊車尾,她越說越傷心,最後還哭著說「他最近甚至開始偷我的錢,還說謊不承認」。
警方請鄧姓少年就讀國中的教務主任,每天放學都把少年帶到派出所來,警員黃繼彥、女警林姷緗負責輔導少年課業,發現少年功課錯字連篇,許多英文作業更是連看都看不懂,歷時一月輔導,少年功課居然一口氣進步十名。
少年母親感謝員警的幫助,讓兒子「浪子回頭」,少年也表示,覺得警察工作雖辛苦,卻很有意義,未來長大希望成為警察。
本則新聞由中時電子報提供 2008/12/30
December 27, 2008
policegroup - Dec 27, 2008
更新日期:2008/12/27 09:44 【中國時報 江慧真/台北報導】
為減輕公務員的房貸壓力,行政院人事局再推超低公務員房貸專案。這項為期兩年、名為「貼心相貸」的全國公教員工消費性貸款,由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得標,利率計算按中華郵政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年息固定加○‧三四五%機動計息,目前年息一‧九二%,明年元旦開始申貸。
人事局強調,凡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員工、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生活上有資金需求者,均可向台企銀依規定提出申請。貸款金額在八十萬元以下者免保人,還款年限最長為七年,且隨時得提前清償;但每月應攤還的本息金額,不得超過個人每月俸給總額三分之一。
「貼心相貸」業務在九十五年初首次推出,續於九十六至九十七年度辦理。人事局指出,貸款相關訊息已通函各機關,有需要者屆時可至人事局住福會(網址:www.hwc.gov.tw)或洽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各地分行辦理。
December 27, 2008
policegroup - Dec 27, 2008
退撫基金負債太高 將提前破產?
更新日期:2008/11/18 19:17 特約記者高玉如/台北報導
【特約記者高玉如/台北報導】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自營或委外操作基金績效太差,加計未實現損失,截至九月底止基金淨值已經較去年短少469億,加以潛藏性負債過高,將提前面臨破產危機,危及軍公教人員退休金請領;全國教師會呼籲退撫基金應主動揭露財務資訊、改善管理模式,以保障公教人員退休權益。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說,台灣已進入年金保障時代,但軍公教退撫基金卻存有操盤不當導致龐大潛藏負債,甚至是破產的財務危機。他指出,退撫基金每年繳費收入約530億,支出約250億,基金淨值應呈穩定成長,但基金收益率偏低,列計未實現損失後,目前淨值不增反減,今年與去年相較減少469億;去年的收益率還有5.701%,今年收益率卻是-15.821%。
此外,基金精算後的潛藏性負債驚人,退撫基金自成立以來歷經三次精算,精算結果一次不如一次,以9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之精算報告顯示:公務人員之潛藏負債為新台幣5,586億、教育人員為4,899億、軍職人員為1,840億,三類人員潛藏負債合計超過新台幣1.2兆。若以折現率4%、提撥率12%為基礎,軍職人員部份將於105年破產,教育人員部分預計117年破產。今年的操盤績效太差,基金財務危機將更加嚴峻,預估破產年限將大幅提前。
吳忠泰呼籲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主動揭露財務資訊、停止以退撫基金作為不當政策護盤之工具,無論是管理會自營或委託代操,均應以追求基金長期穩定獲益為目的。進行組織再造,調整基金監理、管理模式,並增聘專業人員與受僱者代表,以提升基金的營運與監督績效。
至於銓敘部長張哲琛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宣布將規劃調整提撥率到30%,以改善基金體質一事,吳忠泰表示,在操盤績效未改善的情況下,「這是不可能同意的事」。
更新日期:2008/11/18 19:17 特約記者高玉如/台北報導
【特約記者高玉如/台北報導】退撫基金監理委員會自營或委外操作基金績效太差,加計未實現損失,截至九月底止基金淨值已經較去年短少469億,加以潛藏性負債過高,將提前面臨破產危機,危及軍公教人員退休金請領;全國教師會呼籲退撫基金應主動揭露財務資訊、改善管理模式,以保障公教人員退休權益。
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吳忠泰說,台灣已進入年金保障時代,但軍公教退撫基金卻存有操盤不當導致龐大潛藏負債,甚至是破產的財務危機。他指出,退撫基金每年繳費收入約530億,支出約250億,基金淨值應呈穩定成長,但基金收益率偏低,列計未實現損失後,目前淨值不增反減,今年與去年相較減少469億;去年的收益率還有5.701%,今年收益率卻是-15.821%。
此外,基金精算後的潛藏性負債驚人,退撫基金自成立以來歷經三次精算,精算結果一次不如一次,以94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之精算報告顯示:公務人員之潛藏負債為新台幣5,586億、教育人員為4,899億、軍職人員為1,840億,三類人員潛藏負債合計超過新台幣1.2兆。若以折現率4%、提撥率12%為基礎,軍職人員部份將於105年破產,教育人員部分預計117年破產。今年的操盤績效太差,基金財務危機將更加嚴峻,預估破產年限將大幅提前。
吳忠泰呼籲退撫基金管理委員會應主動揭露財務資訊、停止以退撫基金作為不當政策護盤之工具,無論是管理會自營或委託代操,均應以追求基金長期穩定獲益為目的。進行組織再造,調整基金監理、管理模式,並增聘專業人員與受僱者代表,以提升基金的營運與監督績效。
至於銓敘部長張哲琛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宣布將規劃調整提撥率到30%,以改善基金體質一事,吳忠泰表示,在操盤績效未改善的情況下,「這是不可能同意的事」。
December 25, 2008
policegroup - Dec 25, 2008
名 稱: 警械使用條例 (民國 91 年 06 月 26 日 修正)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
揮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12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第 13 條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
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
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 1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時,須依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足資識別之警
徽或身分證件。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
第一項警械之種類及規格,由行政院定之。
第 2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指揮:
一、指揮交通。
二、疏導群眾。
三、戒備意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
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三、發生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
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
舉雙手,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
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第 6 條 警察人員應基於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槍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 7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滅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第 8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第 9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時,如非情況急迫,應注意勿傷及其人致命之部位。
第 10 條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後,應將經過情形,即時報告該管長官。但使用警棍指
揮者,不在此限。
第 11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 12 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使用警械之行為,為依法令之行為。
第 13 條 本條例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
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4 條 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賣或持有,違者
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件、許可之申請、審
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