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
熱情贊助
yam揪便宜
個人檔案
個人圖檔
ID:lawbeer
暱稱:律法王子 李帝慶
地區:高雄市

人氣指數
我推薦誰
目前無名單
yam今日我最殺
誰推薦我
誰來我家
好時光貼曆
RSS 訂閱
RSS2
ATOM
其它資訊
本部落所刊登之內容,皆由作者個人所提供,不代表 yam天空部落 本身立場。
POWERED BY
POWERED BY
會員登入免費註冊
1 2 3 4 5 6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1/6 推薦這個部落格: 46
檢視方式: 列表 摘要
November 22, 2010
我跆拳選手楊淑君在廣州亞運被判失格,行政院副院長陳冲昨邀集相關部會會商決定,由體委會、法務部、外交部、教育部及新聞局組成專案小組,研擬後續國際爭訟事宜,並請擅長國際法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協助從各種管道準備後續國際爭訟的可能性。代表理律的律師宋耀明昨出席時提議,直接在廣州當地法院提告,指控世界跆拳道聯盟祕書長梁振錫誹謗與偽造文書罪嫌。

包括楊淑君在內的中華跆拳道代表隊、撞球、羽球等代表隊,今晚6時55分將搭機返台,在馬英九總統指示下,行政院長吳敦義將指派副院長陳冲率體委會副主委陳士魁及中華奧會代表前往接機;隨後,吳揆將在行政院接見楊,予以慰勉。
政府目前擬定聲援楊淑君的作法,是越洋到瑞士洛桑的國際運動仲裁法庭打仲裁官司,因此陳冲等官員聽到宋耀明提議,一時無法做出結論。
宋耀明解釋,國際仲裁程序緩不濟急,亞跆盟不但以持續調查為名,將楊淑君「暫時」停賽,還可能取消整個中華跆拳道代表隊參加2012年倫敦奧運資格,偏偏關鍵證物、即楊淑君穿的電子襪跟兩片感應貼片,至今未依合理的證據保全程序保存。






楊淑君被判失格,坐在地上痛哭。右為中止比賽的大會裁判長洪性天。
宋耀明擔心,等到弄清楚國際仲裁程序並提出申請,關鍵證物的真實性可能會出現疑問。宋也說,本屆亞運在廣州舉辦,當地法院對刑事訴訟有管轄權,可查扣證物並訊問證人。
宋耀明強調,提刑事告訴是兼顧洗刷楊淑君清白,並防止中華跆拳道代表隊未來參賽資格被無理剝奪,被告人選以梁振錫為優先,因他屢次暗示楊淑君作弊,且梁宣稱主審以書面證詞,指稱開賽45秒發現楊淑君電子襪腳跟違規貼上感應貼片,若真有這份書面證詞,不是主審說謊,就是梁捏造,總之會有人涉嫌偽造文書。
理律法律事務所所長陳長文昨強調:「求和平得不到公義道理,才會打國際訴訟。」理律會和國外律師、專家先做好準備,若體委會、奧委會進行申訴後仍無法得到滿意結果,一定進行國際訴訟。



有關失格爭議,台灣亞運代表團已依程序向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提出申訴,並由亞奧會出面,邀集亞洲跆拳道聯盟和我方跆拳道代表隊相關成員進行了解。對亞跆盟在官網指稱,中華台北代表團及選手有欺騙行為之不實指控,我方也於前天正式行文要求亞跆盟,必須在官網上向代表團及選手公開道歉。
而昨天亞奧會也行文中華奧會表示,亞奧理事會對此事相當重視,將繼續向亞洲跆拳道聯盟和世界跆拳道聯盟就此事繼續調查。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November 16, 2010
】《蘋果》獨家揭露的嘉義縣梅山鄉泉元山莊負責人林金修販賣熊掌案,檢方昨天偵結,認為林金修多次販賣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產製品的行為,嚴重破壞我國的國際保育形象及環境生態,請法官從重量刑二年六月以儆效尤。林金修得知起訴後說:「我很後悔。」

《蘋果》獨家踢爆
起訴書指出,泉元山莊負責人林金修明知熊、穿山甲等動物,為農委會公告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屍體非經農委會同意,不得買賣,但林金修意圖營利,去年九月,在店內遇到一名陌生男子兜售已宰殺清理完成的馬來熊熊掌六只、亞洲黑熊熊掌一只及穿山甲屠體一隻,以五萬一千元向對方買下,冰在冷凍庫販售。
今年三月及四月,林金修各以一只馬來熊熊掌作料理,先後賣給不同批到山莊用餐客人;《蘋果》聽聞此訊息後,偽裝買家和林接洽,談妥以四萬八千元代價,購買二只馬來熊熊掌及一只亞洲黑熊熊掌,雙方七月三日上午十時,在山莊交易。
交易過程經《蘋果》全程錄影蒐證,林金修大談熊掌料理經驗,吹噓許多政商名流曾到店內享用熊掌宴,經《蘋果》七月三十一日以頭版大幅報導,引起社會輿論譁然及環保人士震撼,經縣府剪報移送檢警偵辦。
農委會向《蘋果》取得三只熊掌,送請中央警察大學鑑定,確定二只是馬來熊,一只是亞洲黑熊;八月初,檢警到泉元山莊搜索,林主動交出剩餘二只馬來熊熊掌及一隻穿山甲屠體,坦承販賣熊掌並表示「自己做了最壞示範,很對不起大家」。
《蘋果》記者昨到泉元山莊,店內生意冷清,林金修不在店裡,他接受電話採訪說:「尚未收到起訴書,很後悔,但檢察官求刑二年六個月太重了,將找律師研究爭取緩刑。」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November 12, 2010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教師法》修正案,修正後明定,狼師遭停聘期間不得領半薪,若最後調查獲清白可補領。提案藍委趙麗雲說,這是導正公權力支持狼師對抗受性侵害學生的修法。人本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表示支持與肯定,不少家長也都拍手叫好。

校園出現狼師,過去常因學校技術性拖延,讓狼師問題層出不窮,立法院去年修法強制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應先行停聘,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即開除,但去年修法有瑕疵,讓狼師在停聘期間還可領半薪,昨修法彌補。



趙麗雲表示,狼師遭停聘還可領半薪,學校甚至幫忙聘法律顧問,等於是公權力支持狼師對抗遭性侵學生,對受害學生與家長是變相懲罰,這是為弱勢伸張的修法。馮喬蘭說,這是符合基本的程序正義,且停聘不得領半薪也會對調查小組有影響力,可加速調查報告出爐,將狼師趕出校園。
馮喬蘭表示,兩年前曾有中南部國中老師猥褻學生,假借按摩名義摸胸部,學校停聘該名老師,但調查期間,該名老師還領了半年半薪,並在學校出現,造成學生的恐懼,此法修正後,一毛錢都不能領。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謝國清昨表示,新的修正條文凸顯公平正義,但應再加強校園相關人員隱匿不報的罰則。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說,支持新法修正,希望可有效杜絕校園性侵害再發生,但他也憂心遭冤枉的老師,在調查期間無法支薪,家庭生計恐受影響。
金華國中家長林淑美說:「老師性侵學生,比一般性侵犯更可惡,本就不該領半薪。」永吉國小家長蔡玉秀說:「不要讓有性侵之虞的老師進入校園,比討論領不領薪水更實際。」



趙麗雲也說,她與綠委田秋堇還有提《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針對教育人員隱匿性侵害事件或不通報、假通報、延遲通報,要負擔損害的刑事責任,另湮滅、偽變造證據,也要處以刑責與罰金,希望能早日三讀。
此外,立法院院會昨也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修正案、《兵役法》修正案、《糧食管理法》修正案等十多案。《兵役法》修正案放寬役男出國規定,觀光遊學期限從2個月放寬為4個月,若代表國家出國比賽或表演,期限則從3個月延長為6個月,鼓勵役男多出國增廣見聞與為國爭光。
《糧食管理法》修正案則規定未來糧食包裝或容器上標示和廣告,若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況,將提高罰則,從現行規定的1萬5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提高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並按次處罰,違反3次仍未改善者,註銷糧商執照。


立法院三讀法案重點表
◎《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法院裁判書除應定期以公報公開外,也可用其他方式公開;公開內容除姓名外,其他足以識別的個資,得不公開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
˙新設「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少年事件處理法》、《兒少法》、《家暴法》民事保護令、《身障法》保護安置等事項
◎《畜牧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違法宰殺家禽、家畜的罰款分級,違法屠宰雞、鴨等家禽罰款2至10萬,違法屠宰豬、羊等家畜維持10至50萬罰款
◎《國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增列「執行災害防救」為國軍工作之一
◎《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6修正案:
˙上市櫃公司應設薪資報酬委員會,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薪資,股票選擇權其他具實質獎勵措施,都需經該委員會同意。被稱為「反肥貓條款」

資料來源:《蘋果》整理

November 11, 2010

【問題】

由於日前在工作上遭受所屬主管於公開場合惡意侮辱,並以三字經辱罵,我因受辱而欲尋法律途徑,但是在場只有一位同事與一位顧客欲幫我做證,其餘均為其主管的人馬,而且該主管並揚言,由於沒錄音,所以我也無法奈他何,而且其他同事也會站他那邊(也就是偽證)?


【解析】

一、 公開場合以三字經辱罵,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論處?

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公然侮辱罪,係以「須為公然」及「須為侮辱人」為其要件;而所謂公然,雖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方足認為達於公然之程度,至特定多數人之計算,以各罪成立之要件不同,罪質亦異,自應視其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己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釋字第145號解釋理由書參照)。

本案所屬主管於公開場合惡意侮辱,事實上有與不特定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且以三字經辱罵,自得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論處。

二、刑法尚有偽證罪及教唆偽證罪哦!

按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固為刑法第168條定有明文,惟其要件分敘如下。
(一)須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
(二)須為證人或鑑定人或通譯。
(三)須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
刑法上之偽證罪,不以結果之發生為要件,一有偽證行為,無論當事人是否因而受有利或不利之判決,均不影響其犯罪之成立。而該罪所謂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則指該事項之有無,足以影響於裁判之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127號、參照),蓋證人就此種事項為虛偽之陳述,則有使裁判陷於錯誤之危險,故以之為偽證罪,而科以刑罰,苟其事項之有無,與裁判之結果無關,僅因其陳述之虛偽,而即對之科刑未免失之過酷,是以上開法條加此特別構成要件,以限定虛偽陳述之範圍,與其他立法例對於證人虛偽陳述之結果不設何等區別者,其立法精神自有不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 2341 號判例參照)。
換言之,偽證罪以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為構成要件,如非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故意為虛偽之陳述,固與該條規定不合,即對於案情有重要之關係之事項所述不實,而非出於故意者,仍難以偽證罪論(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2032號參照)。
(四)須為虛偽之陳述。
虛偽之陳述係指與案件之真正事實相悖,而足以陷偵查或審判於錯誤之危險者而言,若在此案之供證為屬真實,縱其後於其他案件所供與前此之供述不符,除在後案件所供述合於偽證罪之要件得另行依法辦理外,究不得遽指在前與實情相符之供證為偽證(最高法院69 年台上字第 2427 號判例參照)。換言之,所謂偽證,係指證人對於所知實情故作虛偽之陳述而言,不包括證人根據自己之意見所作之判斷在內(最高法院69 年台上字第 1506 號判例參照)。
(五)須為供前或供後具結。

所謂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義務而言,若在法律上不得令其具結之人,而誤命其具結者,即不發生具結之效力(最高法院30 年非字第 24 號、44 年台上字第 714 號判例參照)。換言之,苟其陳述之日期,先後曾有數次,僅後一日期之陳述,已經具結,而其後之具結,並非對以前之證言表示其為據實陳述者,自不能謂其具結之效力,當追溯既往,令負具結前另一日期之偽證責任(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 2228 號判例參照)。
至於教唆偽證罪,苟不具備前揭偽證罪之要件,縱有唆使行為,亦與教唆犯應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條件不合,自不負教唆偽證罪責(最高法院28 年上字第 312 號判例參照)。

所以,本案主管的人馬,苟符合前揭要件,自得以刑法第168條偽證罪論處;本案主管有教唆其人馬作偽證者,則以教唆偽證罪論處。本案主管及其人馬,要小心啊,刑法尚有偽證罪及教唆偽證罪哦!

三、本案原告不妨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至於本案原告倒不用擔心,法官或合議庭仍會依證據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之證明力,法院也會在不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下,本於確信自由判斷的(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56條參照)。

如果擔心的話,本案原告不妨另以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之規定、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原審對於被上訴人所受之名譽損害有如何痛苦情事,並未究明,若僅以上訴人之誣告為賠償依據,則案經判處上訴人罪刑,是非明白,被上訴人似亦無甚痛苦之可言,且原判決何以增加賠償慰藉金之數額,亦未說明其理由,遽命上訴人再賠償五千元,自有未合。」、釋字第656號解釋:「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之意旨,處理之。

資料來源:【台灣法律網】
November 10, 2010
長庚醫院前副院長黃燦龍20多年前和女病患謝雪霞婚外情產下一子,小名「弟古」,黃燦龍拒讓弟古認祖歸宗,弟古前年打官司要確認與他的親子關係。一、二審時,黃燦龍都以隱私為由,拒做DNA親子鑑定而敗訴,最高法院維持二審見解,以其高中畢業照與弟古國中照片長相特徵神似等理由,上周四判決認定弟古是黃燦龍親骨肉,全案定讞。

律師羅瑩雪表示,勝訴的弟古可憑定讞判決,到戶政機關辦理認領手續並改姓黃,未來弟古和黃燦龍其他3名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繼承權。黃燦龍身家雖未公開,但據了解,他先前擔任長庚醫院副院長,月收入約80萬至100萬元,目前擔任該院主治醫師、教授,月收入約30萬元。






法官拿黃燦龍高中的照片(圖左,翻攝畫面)與「弟古」(圖右,林益民攝)國中的照片比對,發現眉毛、眼睛、鼻子特徵相似。
現年58歲的黃燦龍是國內胰臟外科名醫,曾任長庚大學醫學系主任、長庚醫院台北院區副院長,前年《蘋果》獨家報導他外遇生子事件後,他辭去副院長職務,目前僅擔任林口長庚外科主治醫師、外科教授等職,昨他手機關機無法聯繫。長庚醫院則低調表示,這是黃燦龍醫師私事,不予回應。
《蘋果》之前曾問黃燦龍為何拒驗DNA(Deoxyribonucleic acid,去氧核醣核酸),他舉總統為例說:「如果有人自稱長得像馬英九、是他兒子,馬總統就該去驗DNA嗎?」謝雪霞昨說:「我們要的是真理,不是錢,接下來我們會辦理認領手續,弟古還是決定改姓黃。」就讀醫學院四年級的弟古則說:「黃燦龍在醫學領域非常傑出,我很尊敬他,但他表裡不一,竟要我叫他叔叔;打官司是希望父親能表裡如一,也希望他尊重我母親。」






謝雪霞與黃燦龍外遇生子,圖為謝雪霞年輕時的照片。翻攝畫面
謝雪霞(54歲)表示,1984年因膽結石向當時長庚醫院主治醫師黃燦龍求診,兩人隨即相戀,因各自已婚,只能偷偷幽會,1987年6月,她生下黃燦龍的兒子「弟古」。弟古5歲時,她丈夫察覺弟古五官很像幫妻子開刀的黃醫師,逼問妻子後得知姦情,隔年離婚,丈夫離婚後每月仍給她2萬元扶養費,直到弟古18歲,黃燦龍則在2004年,給她200萬元支票,彌補她前夫扶養弟古費用。
謝雪霞表示,5年前與黃燦龍再續前緣,兩人常在長庚大學停車場等地車震做愛。前年5月,弟古和黃燦龍夫婦首度見面,黃妻給弟古半年生活費共18萬元,謝女一度下跪求黃燦龍讓兒子認祖歸宗,但他拒絕,弟古難過得痛哭失眠,兩母子只好打官司確認親子關係。
一、二審審理期間,法官要求黃燦龍做DNA親子血緣鑑定,但他均以DNA遺傳因子屬個人隱私而拒絕。一審法官只好依據他曾給謝雪霞200萬元扶養費等理由,認定兩人親子關係存在。






「弟古」小時候清秀帥氣的生活照。翻攝畫面
黃燦龍不服上訴二審,合議庭勘驗其就讀建國中學時畢業紀念冊照片、弟古國中時照片,比對認定兩人眉毛、眼睛、鼻子外觀神似,遺傳特徵明顯相似,應有血緣關係,且謝雪霞提出黃燦龍年輕時在美國的生活照,顯見黃、謝關係非比尋常,她才能取得其私密獨照。此外,黃燦龍曾幫弟古修改英文作業,還在文末加記「Best Wishes & Happy New Year.Good Luck」(祝新年快樂、好運亨通),因此認定黃燦龍有扶養弟古事實,判兩人親子關係存在,黃燦龍上訴三審,上周遭駁回定讞。
黃燦龍與女病患通姦生子是否違反醫學倫理或《醫師法》,衛生署醫政處處長石崇良昨說,《醫師法》規定,若醫師有業務重大過失或利用職務之便犯罪、違背醫學倫理等,可移送醫師懲戒委員會議處,最重可廢止醫師證書;若黃燦龍是兩情相悅與病患產生情愫,並非利用醫師職務以不正當手段誘騙女子,就未違反《醫師法》。但他不願正面答覆黃燦龍是否違反醫學倫理。醫改會則以「不是我們關心的領域」為由,拒對該案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蘋果》資料室



November 9, 2010
昨天是司法界最恥辱的一天!特偵組偵結司法史上最大的集體貪瀆案,認定高院法官陳榮和、李春地、蔡光治及房阿生,承審前立委何智輝涉銅鑼徵地弊案及花蓮高分院前法官張炳龍貪污案時,分別在檢察官邱茂榮及曾任司法官的律師邱創舜、張權等人牽線或教唆偽證下,共收賄900萬元並改判何智輝、張炳龍無罪。檢方昨起訴8名現任、卸任司法官,其中蔡光治遭求刑28年,應合併執行24年最重。

正己專案 第一波
檢方起訴13人,包括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及板橋地檢署檢察官邱茂榮等4名現任司法官,以及房阿生、張炳龍、邱創舜、張權等4名卸任司法官。


「比總統貪污嚴重」
民間司改會律師高涌誠昨痛批「法官收賄,比總統貪污還嚴重!」他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連法官都可被收買,社會正義將蕩然無存,這也是人民最不能忍受、最唾棄的犯罪行為,希望其他法官引以為戒。」民眾陳季強表示:「這些司法官坐領國家高薪卻貪得無厭、知法犯法,起訴了才能給社會一個交代。」
最高檢察署成立「正己專案」專門打擊不肖司法官,本案是檢察總長黃世銘上任後第一波起訴,下一波至少還鎖定兩法官涉案。特偵組昨晚將全案移審台北地院,經抽籤分案,很巧的由剛判阿扁二次金改案無罪的審判長周占春合議庭承審,並提訊8名被告漏夜開接押庭。
起訴書指出,前立委何智輝因「銅鑼科學園區基地徵收弊案」一審被重判19年,何為脫罪,近3年招待高院法官蔡光治及其情婦黃賴瑞珍飲宴遊樂數十次,後來何透過蔡拉攏法官陳榮和,另靠舊識檢察官邱茂榮拉攏另名法官李春地,結果何的案子被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剛好由陳榮和、李春地負責審理,何智輝共交付550萬元給陳榮和等人,陳榮和、李春地在今年5月12日改判何智輝無罪。


經3年多監控蒐證
最高檢從2006年指揮北部機動站展開3年多監控蒐證,今年7月13日收網,破天荒地搜索高院,押了3名高院法官、1名檢察官,但卻跑了行賄的何智輝。涉案人一開始都否認犯行,直至何智輝的助理謝燕貞供出內情,全案才急轉直下,案情大白,除陳榮和、蔡光治等5人不認罪,餘皆認罪。
特偵組另查出,前法官張炳龍收賄案更4審被判無罪也是枉法裁判。一直被判有罪的張炳龍涉嫌花350萬元擺平官司,張透過律師邱創舜、段美月夫婦,找上蔡光治、黃賴瑞珍2人,買通更4審的審判長房阿生,給邱、段50萬元,蔡、黃100萬元,房200萬元,張在更4審獲判無罪,但檢方上訴,更5審改判刑11年定讞,張2007年偷渡中國被北檢通緝迄今。
李春地為掩飾200萬元賄款,涉嫌串通律師張權教唆時任大法官書記處長(現任司法院參事)的妻子江美容做偽證,掩飾台北市興順街地下停車位資金126萬元是來自賄款,而李的親人李春壽、江素美也被教唆做偽證,但3人都坦承偽證,昨獲特偵組緩起訴,檢調原認為是受李春地委任的3名律師教唆偽證,後查明與另2名律師無關,所以依偽證罪起訴律師張權。
檢調監控此案時,意外發現段美月曾在2007年7月向高院刑事記錄科執達員葉宗鎰查詢高院民事分案資料,葉事後並收受段1萬元賄款,昨也被一併起訴。
高院昨表示:「尊重檢方偵查作為。」其他高院法官得知昔日同僚被起訴後,紛紛搖頭無語。司法院祕書長林錦芳說:「有些法官已承認收賄,其他法官們不會原諒他們的行為,他們已讓其他認真負責的法官蒙羞、士氣也大受打擊。」法務部政務次長陳守煌表示,檢察官涉案被起訴,法務部深感遺憾,希望其他檢察官能清廉自持。


枉法裁判戕害司法
起訴書指出,司法官的品格是正義的唯一保障,而檢察官、法官、律師都應廉潔奉公,才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但這些被起訴的資深司法官或律師,卻都不知廉潔自持,竟利用職務關係行收賄、枉法裁判,或是教唆偽證,嚴重戕害司法威信,讓人民對司法失去信心,犯罪情節重大,因此從重求刑。承辦的特偵組檢察官郭永發、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謀信昨面對司法同僚被訴,僅心情沉重地說:「哀衿勿喜。」






何智輝行賄審判他的高院兩名法官,遭求刑六年。資料照片
˙2010/04/13:苗栗縣前縣長何智輝所涉銅鑼徵地弊案由高院審理,何先拿350萬元「前金」,請舊識板檢檢察官邱茂榮行賄承審法官李春地。
˙2010/04/26:邱茂榮拿走150萬元後,2度約李春地在中山堂地下停車場見面,並轉交剩餘的200萬元賄款給李。
˙2010/05/12:何案更一審宣判,獲改判無罪。
˙2010/05/23:何再透過助理謝燕貞將200萬元「後謝」交給白手套黃賴瑞珍,黃再轉交給高院法官蔡光治。
˙2010/05/26:蔡光治拿走50萬元佣金,在法官辦公室轉交剩餘的150萬元給何案審判長陳榮和。
˙2010/07/13:陳榮和、蔡光治、李春地、邱茂榮及白手套謝燕貞、黃賴瑞珍,均遭收押禁見。
資料來源:起訴書


張炳龍350萬元行賄法官
˙2005/05:被控貪污的前法官張炳龍,為求更4審能判無罪,拿350萬元給前法官邱創舜與邱妻段美月,意圖行賄審判長房阿生,邱拿走50萬元佣金,把剩餘的300萬元轉交給高院法官蔡光治情婦黃賴瑞珍。
˙2005/05/31:房阿生更4審判張無罪。
˙2005/06:蔡光治拿走100萬元佣金,並在住家巷口將剩餘的200萬元交給房阿生。
˙2006/04/12:3審撤銷張的無罪判決,高院更5審改判11年。
˙2007/02/14:最高院維持更5審判決,全案定讞,張逃匿中國。
˙2007/03:張透過妻子尤麗香討賄款,邱創舜妻子退還尤290萬元,房阿生也將200萬元賄款退還蔡光治。
˙2010/08/11:檢調在張的住處、邱創舜事務所,各搜得300萬元收據及張索討賄款的親筆信。
資料來源:起訴書


起訴被告
資料來源:起訴書


李春地 認罪



違背職務收賄
高院法官
求刑11年,併科200萬元


房阿生 認罪



高院前庭長
違背職務收賄
求刑11年,併科200萬元


蔡光治 不認罪



高院法官
違背職務收賄
求刑28年,應執行24年,併科150萬元


張炳龍 通緝,潛逃中國



花蓮高分院前法官
違背職務行賄
求刑5年


邱茂榮 承認行賄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
違背職務行賄
求刑3年,併科150萬元


邱創舜 不認罪



前法官、律師
違背職務行賄、偽證
求刑4年,併科50萬元


張權 承認串證



前檢察官、李春地律師
教唆偽證
從重量刑,移送懲戒


何智輝 通緝,疑潛逃中國
國民黨前立委
違背職務行賄
求刑6年


葉宗鎰 認罪
高院執達員
違背職務收賄、洩密
從輕量刑


黃賴瑞珍 不認罪
蔡光治情婦
違背職務行賄
求刑3年6月,併科150萬元


江美容 認罪
李春地妻子、司法院參事
偽證
緩起訴


謝燕貞 認罪、唯一污點證人
何智輝助理
違背職務行賄
求刑1年,建請緩刑


江素美 認罪
李春地二姨子
偽證
緩起訴


段美月 不認罪
邱創舜妻子
違背職務行賄
求刑2年6月,併科50萬元


李春壽 認罪
李春地二哥
偽證
緩起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November 8, 2010
陳水扁等二次金改收取現金一審判決無罪,各界譁然,多加撻伐。數十年來,法界以虛無縹緲的抽象原則堆砌,及以咬文嚼字的文義解釋為能事,到此是「大放異彩」,自食惡果。批判本判決法律解釋的荒謬是輕而易舉,什麼總統職務以《憲法》列舉為限叫做「罪刑法定主義」,望文生義,語無倫次。但是,我不想著眼個別的法律論證,只想超越本案,從本案對司法權似是而非的曲解思考。

法官判決講求妥適
參審法官早就預料到無罪判決會受批評,所以特別指出:基於「罪刑法定主義」的人權保護機制,判斷犯罪必須立足於「評價的科學性」(?) 及「預期可能性」(?),貫徹「法律安定性」。由於了解及解釋法律一定超乎 「未經嚴格驗證」(?) 的常識,非你我凡夫俗子所能理解,所以,不能隨 (要求消滅貪腐的)「民意」起舞。看似大義凜然,雖千萬人吾往矣!事實上,表現出極為淺薄的法學素養及對司法權一種脫離脈絡的誤解,不過這些還屬個人層面。
從司法制度上看,法學界長久以來有一派學者為了司法審查權問題,指出法官任命及終身制度欠缺民主正當性。本判決雖然不在審查法律違憲,可是司法權之「對抗多數」問題的本質還是一樣,何況本案還是順從阿扁無罪的「民意」,對抗消弭貪腐的期待。所以,行使司法權永遠必須衡量司法制度正當性的一面,謙沖為懷,忌諱刻意當「司法英雄」。
司法權的行使又不像法學論著。就像英國政治哲學家穆勒所言:以1人對抗99人,也許那一家之言是對的,因此,學者的議論可以獨立大膽,因為學者只能試圖說服讀者,沒有即刻的效力。法官的判決則不然,判決是行使公權力,效果立現,因此講究的是判斷所需的睿智,處理結果的妥適。
我們的法官制度基本上是模仿歷史上的法國制度,法官的選拔、培養、升遷與一般公務員生涯無異,一旦進入這個系統,又受到終身保護,適合充當法官與否,已很少再提出檢驗。但是,法國的司法傳統使法官低調又傳統,不太會逾越本分做出什麼石破天驚的大事或蠢事。


法式法官美式作風
英美的法官除美國一些州有民選制度之外,通常由資深律師或學者中挑選。這些人長期在社會上活動:個性、人格及學識久經考驗,任命之後比較不會做出狀況外的表現。
所以,即使一般而言,美國的法官較法國法官積極,不僅議論較多,以司法權介入也更形廣擴,但兩國各自以獨特的法律文化運作。不幸,由於國人對美式文化的熟悉,在本案形成了以「法式」法官行使「美式」法官社會功能的奇特結合,後果有時不堪設想。
我們的法曹挑選制度,大都以考試的能力為憑,來者不拒。仔細研究多年來的法官懲戒實例,又發現不適任的法官比比皆是,與處罰之不成比例,形成強烈的對比。例如,喝花酒或幾乎從事內線交易的法官常常以記過,最多以休職一段時間了事。這些人在例如美國的制度下,根本沒有成為法官的可能。
我們的制度因此造就了一些法學素養不佳,缺乏司法沉穩的性格,反而不分青紅皂白,一意積極擴大行使影響深遠的司法權的法官,除非他們違法,又缺乏有效的制裁,這是本案呈現的制度問題。若我們厭惡天天上演「一夫當關」 的鬧劇,也許該要求這些混進司法體系的官僚轉行當律師,別把公權力當兒戲,要憑真本事吃飯。


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


November 5, 2010
減少爭議台中角頭翁奇楠命案涉案殺手廖國豪,因犯案時未滿十八歲,警方追緝廖時發布「查(協)巡專刊」,媒體也刊登廖的資料,引發洩露兒少隱私爭議;立法院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草案,增訂「廖國豪條款」,廣播電視或網路等媒體雖不得刊載受害或涉刑事案件足以辨識其身分之兒少資訊,但若法律有特別規定,或是為維護公共利益,經行政機關邀相關團體審議後認為有公開必要,就不在此限。

兒福持肯定態度
依行政院版草案,違法的媒體負責人可處三萬到三十萬元罰鍰,並得沒入物品或命其移除,不過罰則部分,立院衛環委員會昨未完成初審,還待討論。衛環委員會藍委楊麗環說,《兒少法》精神在保護兒少,因此即使須公布兒少資訊,也要經相關團體審議,若公布後有助於案情的突破,也不至於對兒少造成傷害,就可公布。綠委黃淑英也說,除了保護兒少外,特殊情況下也須考量公共利益,因此增列但書,希望取得兩者的平衡。
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昨對「廖國豪條款」持肯定態度,她說,兒少個資原則不公開,但有必要加但書,若少數特別個案涉及嚴重公眾安全,個資公開範圍究竟僅限於警方查巡專刊,或是媒體也能報導,應在審議會議細緻討論,清楚界定。記者何哲欣、黃揚明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November 4, 2010
北市松山五分埔服飾業者莊文豐的女兒莊季樺,與對門同業林秋琴因生意競爭結下樑子,辱罵林女「老處女」,甚至罵林的客人是「死肥婆」,把林的客人罵跑做不成生意,台北地院審理認定林女的營業權及名譽權受損,莊家父女除要連帶賠林二十萬元營業損失,還要賠她與店員五十萬元無端挨罵的精神慰撫金。


林秋琴昨小心翼翼地說:「四年來忍受被打、被罵、被恐嚇的恐懼,真的很可憐,朋友建議我乾脆搬走,但我還要吃飯,為了生意只好忍氣吞聲繼續待在這裡,現在只期盼各做各的生意,不理對方不鬧糾紛就好了。」


莊文豐表示一定上訴,女兒莊季樺則說:「對方為了生意,惡劣到要廠商斷我們的貨,還派人破壞店門、電表,忍無可忍才爆發衝突,我承認年輕氣盛但也是我的風格。」
林秋琴向法院指控,在五分埔做生意二十多年都相安無事,四年多前轉型改賣百元服飾業績轉好,未料,莊季樺自二○○六年夏季起,多次無端辱罵她「老處女、不要臉,趕快搬走,不然每天罵到生意做不下去」。
莊女還怒指店員李香蘭是小偷,莊女因而被依公然侮辱及恐嚇罪判拘役七十天,得易科罰金確定,離譜的是,她還罵林家的客人「死肥婆,沒有妳的SIZE」等,阻擾林做生意。


被告被罵「阿達」
莊文豐雖辯稱林秋琴明知女兒有精神疾病,還多次辱罵她「阿達阿達」,女兒才越罵越兇,林女也有過失,莊季樺則堅稱都是林女先挑釁製造事端。
法官曾苦勸雙方和解,但沒有結果,最後認定莊侵害林女的營業權及名譽權,莊父身為老闆也要連帶負責。
雖然營業損失無法一一計算,但法官綜觀所有案情後判莊氏父女要連帶賠償林二十萬元營業損失,還要賠林及其店員各四十萬元、十萬元名譽損失。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November 3, 2010
台中市一家貿易公司鄭姓老闆,肚子不適到醫院做大腸鏡檢查,不料竟被戳破腸子,接手治療的醫師又未查出腸穿孔竟再以甘油灌腸,致引發腹膜炎,經緊急開刀縫合才救回一命,控告兩醫師涉及業務過失傷害。台中地檢署調查,認定急診科醫師張維恆誤診造成腹膜炎,昨將他起訴;對做大腸鏡檢查的醫師何士奇不起訴。


鄭男昨表示:「本來沒事,卻因照大腸鏡,弄破腸子,還又被灌腸,把病情搞得更嚴重,我因此開刀三次,以後真不敢再去醫院檢查身體了。」鄭說將另外提告,向醫師求償上百萬元。澄清醫院公關吳建基表示,本案將由法院審理,醫院會向法院說明醫療程序,現在不便對外說明。


鄭男(五十歲)常因飯後胸悶、飢餓會腹痛、常解稀便等症狀,去年四月六日上午到台中市澄清醫院做上消化道和大腸內視鏡檢查,但查無異狀。下午返家後,仍有腹脹氣、壓痛感。晚間他再到澄清醫院掛急診。
急診醫學科主治醫師張維恆(四十五歲)先讓鄭躺著拍X光檢查,發現鄭腸內有氣體,就以一百二十c.c.的甘油灌腸,灌腸後鄭仍感不舒服。張改要鄭站著拍X光,才發現鄭的左右橫隔膜都有氣體,疑似腸穿孔。
鄭認為被張誤診,憤而轉往林新醫院治療,經開刀發現直腸破裂,裂口有十公分長、三公分寬並引發腹膜炎,立即手術縫合。鄭出院後控告兩醫師。張辯稱是家屬要他灌腸,他才灌的。


檢察官調查指出,經行政院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大腸鏡造成腸破裂的風險機率是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何士奇已盡應注意義務,沒有疏失,對何處分不起訴;但張維恆為鄭做X光檢查時姿勢錯誤,致診斷錯誤,又未注意腸鏡檢查後,腸內應無積便且約一、二小時脹氣就會消失,事隔九小時仍有氣體,應有問題,卻仍對鄭灌腸才引發腹膜炎,據此認定張有疏失。


大腸鏡檢查 注意事項
●檢查前三天要吃低渣飲食(蔬果),前一天要無渣飲食(流質食物)
●檢查前一天下午四時服用排便劑;若要全身麻醉,半夜起停止喝水
●有乙狀結腸沾黏者,做大腸鏡檢查時腸穿孔風險度極高
●下腹部開過刀者、婦女剖腹生產者、子宮動過刀者,腸穿孔風險也高
資料來源:台中榮總大腸直腸外科主任王輝明

1 2 3 4 5 6 > 下一頁 | 最後一頁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