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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2, 2008
身為一個所謂的已開發國家,國民的最低薪資標準..到永恆向資方傾斜的勞工法令,相對其他的 已開發國家 而言,是一種刻意被忽視的荒謬,不可思議的停滯與落後..
明顯站在資方角度立場的諸般設想,在因無能而來的經濟加速衰退恐懼中,且據此要脅而使不進則退的勞工權益,進一步地受到損害..如近來政府所放出最低薪資調整之記了號的風向球,向資方靠攏的不變傳統定律再次發威,從不為了真正的社會安定而進行較為廣泛.長遠..以勞工為主體的客觀想像,總是那麼一千零一套之解決問題的思想姿態

..又如果全面的整理外勞的政策..並改變外勞政商盤結交媾仲介公司之吸血利益的法理卑鄙常態 ?___ xxx , 別傻了..

..人性的貪婪是可怕的,所以需要法令的標準和規律來做出某種程度的安全控制?___一個企業或一個人..既使賺再多的暴利,不代表他就會純真到不符趨勢潮流地與他人分享,"合理"分配到基層的弱勢勞工身上
..而在已開發國家裡面,本小小小島,在最低薪資面額這一項目,是不是又便利奪得了又一次難堪的世界第一的封號 ? 我們 的大有為政府永遠只能夠拿到這種下了詛咒的..金牌 ?
話說回來,即便如此,現存的法律尚應可提供底層勤力付出的賤種庶民一些些基本的保障
可是,在每一個自許進步團隊的實際作為裡看來,卻通常是形同具文裝飾,聊備一格之空中樓閣的層次..
在基層勞工的眼裡.. ..在景氣不好.工作難尋的年代中,苦民所苦,多麼隨便就會把"感同身受"掛上嘴邊..但堅決不會領到最低薪資的主事者,並不存有必須相應的敏感而且感情的主動,自行蘊釀了足夠的見識及智慧,去先行預計和照顧那在這愈來越不好生存的時勢裡,勢將更容易受雇主剝削侵害的勞力工作者,當仁不讓的跳出來捍衛其最基本的尊嚴..維持一個社會之基本安定局勢於根本的所在
..當這一大部分也許微不足道.不值一毛的人們,仍意願不辭艱辛地工作..尚未誤入歧途.走向偏端的時候
偉大的台灣島上,搞不清楚情況就急忙宣稱準備好了的政府..您到底準備好要做甚麼 ? 落井下石嗎 ?

以一些餐飲類工作為例 :

某 a ,因為報載之簡短的求職廣告,電話聯絡後,對方堅持面試時方告知相關工作細節,於是 a 從台北經過半天的 路程 ..到了三峽大豹溪的深山處,那以游覽車客源為主.佔地遼闊的某鱘龍魚餐廳,應徵廚助的工作
a 到了現場後方才知道,沒有午休,日工時10hr,薪資21000的待遇,除了廚房瑣事以外,還包括園藝.土木.打掃園區..等等事項,更重要的是這項工作是存有年齡限制的..
a ,想要作該工作,門都沒有..
____另一方面,誰叫他不會甩鍋快炒

某 b ,雖然廚房工作經驗不足,但過去的經驗,剛好可應付一般較簡易家常菜色之大鍋炒的自助餐工作,容易進入狀況
所以, b 在泰山明志路一段得到了一個這樣子的工作,該工作供吃住,沒有保險< 沒人在意的慣例>,實際工作時間8點到晚上9點,中間休2小時,卻常只有一小時..責任制,無加班費如此奇怪東西存在的餘地..而小老闆是一個危險的電腦高手,還要擔心個人資料被濫用
b ,不只炒菜還要顧油鍋炸一堆排骨.雞腿.魚..要送便當,洗炒台,洗方形油鍋機台.. ..並且要應付大小老闆對同一工作之不同調而顯苛刻的幼稚要求
b 的情況其實不錯,月休共有4天,一個月薪水22000+小老闆每天慷慨買煙請他抽
_____他不敢問,那些半天制,任意開價,同工不同酬的女幫廚們的薪水有多少..

某 c ,看報在吳興街269巷找著一個廚房打雜.甚麼都要會..煮麵為主的快炒店工作,他的老闆,在醫院附近的絕佳地段就有3家店,自助餐.羊肉快炒店與這家麵食快炒店,生意不是普通的好..並有多棟房子出租,近處的一個地方也供員工居住< b.c 和 d 所待過的店家生意都很好,忙翻了 >
c 工作沒多久就明白,事先已告知只有一點點煮熟麵經驗的他,為甚麼能 僥倖 地得到這一個剩餘的工作職缺,只因為老闆的鐵板預算為30000,原本要用兩個對拆成半天制之更廉價女工,來應付其他主要員工的休假問題,只是剛好 c 回答自喊的價碼夠低,所以才被錄取
可是,當 c 又發現,主要員工們的工作時間為am10--pm10不等但為12hr時,並且超過算加班< 當然按慣例,所謂加班不是勞基法的那種加班費的算法>,基本待遇都比他好的時候____c 的工作時間為am9--pm11,共14hr
如此的一個事實,使他忍不住地抓了個空檔就對另一個員工對此發了點牢騷,但想不到神經質態度驟變的老闆,晚上就以莫須有的理由把 c 開除..他30好幾第一次被開除,他,一個月休兩天,每天要上14個小時的班,空班2hr,他昨天空班還義務多做1hr,下班也最後離開
..老闆說他工作態度不佳
不景氣,再怎麼刻薄的工作,一拖拉庫的人搶著要做呢

某 d ,8/8號的中國時報,找到一食品工廠之駐廠人員的工作,上面難得地標明清楚的工作待遇: 33000的底薪+5000的全勤< 8/9.F6人事版仍有刊登,新加註工作時間為am2--pm8,中間休息5hr >
d 很開心,打電話去問,工作時間及其他需當面來談,於是,他大老遠騎著鐵馬跑到蘆洲復興路323巷處應徵,並心存感激的得到了該項工作,並不計較老闆模糊其詞的工作時間說明與其它,又或者月休2日有多大關係
上工日,星期天從凌晨開始工作到晚上, d 方清楚工作的時間及內容為何..
am2開始工作..將任意堆置於地上的幾百隻雞屍的頭剁掉,丟入2處大型不鏽鋼長方槽中煮熟..再放進抽取該是受污染地下水之兩對塑膠大桶內,逐次冷卻,並一隻隻將雞腳拔除.. ..完成時約快am10左右
早班 ? 在這階段結束時,可休息大概2小時,交予am8上班的人接手, d 新來的不知狀況,約休息1hr便繼續工作..後來同事說,人手夠的話,就可以固定am2與am8上班之兩組交換輪班..
中午12點多,吃飯時間10幾分鐘後,便無休息時間可言..剁雞..包裝..用大量的地下水沒效率的清洗廠房.. ..最後是3個人擠在冰庫中聽候沒準備的辦公室人員慢慢慢的指示,為公司直雇的攤商補貨..時間已經pm8:30了,終於可以吃飯了
真正的面對如此這般的工作一整天後, d ,仍有說有笑..心裡面則想,終於可以好好的存錢,這可是目前的他所能找到之最好最好的工作
..隔天,星期一,不用煮雞的日子,所以早上8點上班即可,但雜事一堆不可能讓人閒著..
可是,竟然就在中午清洗冰庫,移動重物時,好死不死,他腰部的舊傷之處又閃到了..這一回雖沒上一次受傷時那麼嚴重,卻也無法再繼續工作
d 對自己憤怒..而突然變得異常的疲累,茫然地留在宿舍房間內休息,而便當來了,辦公室人員連送一下都懶不願意.. ..等到pm3診所開門,才有點麻煩地將 d 载到蘆洲市銘泰診所自費就醫,打針止痛消炎..
就像前一天晚上報到時的冷漠一樣: O ..你來了,然後安排他在一個兩張床連他加進去3個人要住的房間,就把他隨便丟下..另一個同事休假午夜回來時,一臉的錯愕..只好跑去客廳睡沙發___所謂的員工這種東西,對他們來說,只是種廉價的可拋棄式工具..
就醫完回到公司, d 想他該是無法繼續從事此需長時間彎腰的工作,禮貌上也怕影響工廠人工的安排,於是,主動而愚笨的提出離職的要求,只希望可被多收留那麼一個夜晚,隔天一早,身體稍好點再離去
..誰知道,連這樣的一點要求都不可得,於晚上6點多,被趕離工廠:
"雖然沒跟你講明,但公司制度本來工作未滿一星期是不給薪的..看在你受傷的份上,老闆說給你1500.."
____1100+400作為這1天半,20幾個小時代價,清清楚楚,他說他真謝謝老闆的寬待與恩賜了哦..

..為了勞資間人情恩情浩然正氣的偉大付出,顯然有一些小事情必須拿出來討論一下:
(1) 一華食品有限公司,報載地址為蘆洲復興路323巷xxx號;名片地址為323巷xxx號是工廠所在地址
該公司以低成本設備技術..高勞動力生產的塑膠袋封裝之油雞產品,竟是供應大賣場如家樂福販售的來源
並供應該廠旗下於北部傳統市場共20處以上的直屬攤位
..其低本高利的獲利情況..有否逃漏稅事實發生 ?
(2) 工作現場無持有相關證照的人員在場控管..未戴口罩及頭套..不符標準衛生作業程序
且以大量的地下水作為雞隻冷卻的水源,食品衛生安全情況勘慮
(3) 充滿油污及洗衣粉的垃圾污水,未經處理而排放,製造環境污染
(4) 法定的每週工時,週休1日半..只有諷刺奚落中小型企業中佔絕大多數的勞工的效用..一個工人被當作2個3個人來使用是常態..政府永遠必然的被動,視而不見,算是只為資方服務的傳統也是常態..

____如前文所述,如以最低薪資依勞基法來計算, d 應得的薪水為何 ? 同公司首批已作10幾天的同事薪水會是多少 ? < 有打卡紀錄; 有投保 ?>可以用報載的底薪33000依法下去計算 ? 月休2日是合法的 ?
..超時工作先挑明來說,並一概歸入5000元的全勤之中,沒所謂的加班這回事,是合法的 ?
..連鎖大型賣場該不該承擔更多的連帶的社會責任,對於其貨源的供應商之基本勞動狀況,食品衛生,環保設施..等等,讓政府建立標準規則,令有足夠或過分利潤的廠商,多受一方的社會規範 ?
....................................

工作幾小時休息多少時間的法定規則,到底是為了啥麼才制定的,擺著好看的 ? 而誰因此受到了保障,相對極少數的強勢勞工嗎 ? ..就像法律通常只保護有錢人,相同程度的意思一樣 ?
針對食品餐飲類或其它獲利佳的惡質資方,有效的解決方案或現有的管理規則..擺設懸掛在哪個小角落,光線照得到 ? 還是一開始就被灰塵掩埋了嗎 ? 真有這種東西存在於是間的可能 ? 小學國中的課本裡頭找得著嗎 ?
而當愈來越多人,每天賣力工作,超過10hr.12hr的時間被割離侵占,所得的日薪以法定8小時+加班下去換算,其實遠低於最低薪資的時候,請稍微了解推估一下下,這樣的情景可供怎麼樣子之社會發展的想像.. ..
人類本質的其中一項,是習慣於被驅使奴役嗎 ? 歷史必須記憶,而無所遁逃的代價最終該要由誰來支付 ?

在親資本重利的社會傳統裡,關於勞工的人權正義要得到實現的機會是如此悲情而困難嗎 ?
相關的議題,因為冷門而放大的表現空間,原本是無須耗費過勞的氣力,即可藉此累積創造可觀的政治資本,也其實該是非勢利雙面的牆頭草___是關鍵少數也不是的商人與地方角頭可堪比擬..只不過和切身利益無關,距離太過遙遠,又目光如豆,不習慣不熟悉有那麼一點點勇氣的付出..所以無從想像,沒有必要在乎
_____ 誰 ,能做第一個敏捷而穩健且遠見的"冒險"先鋒者 ? 早早掌握並創新全球趨勢之遠端的文明必要與可能..先行奠定堅固的基礎 ?

這世界恐怕只有撿慣便宜的天才.天之驕子或啥的甚麼傢伙,才以為總有簡易的順風車可供追隨搭乘,才會傻傻癡癡等待乘風而起的機會,那自然就會自動地報到的那種順風局勢; 真正有本事.有眼光的人,視線所及,處處都可望見所謂 機會 的因子苗種..尤其是這塊枯燥荒蕪卻沃土的地表上,更容易沒有阻隔競逐地找尋到..從不好到好,改變,這如此嘴賤之外,何其創造性的根本作為..是多麼大大大地充滿著能量,多麼的無與倫比啊.. ...
這麼那麼聰明的政客們,竟然在正對的絕強方向中停頓腦部的有效運作,以致盲目到無法精準地去決斷和懂得..這 "改變" 2字在這小島上必須要存在的超神意義...與永無止境的邊際效益


___甚麼樣的包袱累贅無法馬上但必須要逐步清楚或創造性模糊的割除..甚麼樣的價值內涵和判斷,足以真正決定了政治生命其不朽的長遠未來 ?





新補充附錄:

打工族常用到的《勞動基準法》條文內容 1.2版(2008.5.29修正)
名  稱
(勞動基準法摘錄)(民國 91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

(以下括弧內之內容引自勞基法施行細則以及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撰寫而成)


打工族常用的勞動基準法1.2.doc Word檔下載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第2項

(最低標準)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低於的部份無效,要依據本法)

第 2 條

(定義)
本法用辭定義如左:

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所以工讀生也是勞工,受勞基法全部權益的保障)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工資不包括紅利、獎金、年節節金、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賀禮、慰問金或奠儀、職業災害補償費、勞工保險費、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這些費用不得算入工資,所以「底薪」就必須符合基本工資。)

第 5 條

(禁止強制勞動)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違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二 章 勞動契約

第 11 條

(合法解雇原因一)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但必須付資遣費)(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合法解僱原因二)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除非有這些情形才可開除員工,且可不付資遣費) (若非以下情形原因就被解僱就是違法解雇):

一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第 17 條

(資遣費)
雇主依前條(第11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違反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勞退新制後改為每滿1年發給半個月)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資遣費需於解雇後的30天內支付)

第 19 條

(證明書)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三 章 工資

第 21 條

第1項

(基本工資)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基本月薪為17280元,每月工作182小時以內;基本日薪為760元,每日工作8小時以內;基本時薪為95元)(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 條

(給付工資)
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24 條

(加班費)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依左列標準加給之:(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每日工作第8至第10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33倍薪水)

二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每日工作第10至第12 小時,給原本平均時薪的1.66倍薪水)

第 25 條

(同工同酬)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等之工資。(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26 條

(禁止罰款)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所以老闆不可以自行訂「罰則」並從薪水中扣款)(違反處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27 條

(命令給付)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第1項

(加班工時)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折算每月最高工時為182小時,超過皆必須給予加班費)(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35 條

(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37 條

(國定假日)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若在國定假日工作雇主必須給予2倍薪資,或者休假給薪,此類假日共19日,包括了:元旦(元月一日)、元旦翌日(一月二日)、過年(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和平紀念日 (二月二十八日)、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婦幼節 (清明節前一日)、清明節、勞動節日(五月一日)、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雙十節 (十月十日)、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蔣公誕辰(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 38 條

(給薪年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一 1年以上3年未滿者7日。

二 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三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14日。

四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第 39 條

(假日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例假假日工資已算入基本時薪,但國定假日工資尚未算入,所以國定假日時可排班、不上班、但領1日薪水)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42 條

(健康理由)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43 條

(請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依勞工請假規則,婚假給薪休假8天;喪假為3~8天;病假給半薪一年最多30天;)(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五 章 童工、女工

第 44 條

(童工年齡)
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15歲以下不得工作)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45 條

(年齡規範)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15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 47 條

(童工工時)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48 條

(童工工作日)
童工不得於午後8時至翌晨6時之時間內工作。(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第 六 章 退休

第 56 條

(勞退金)
雇主應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存儲,並不得作為讓與、扣押、抵銷或擔保之標的;其提撥之比率、程序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依「勞退新制」,雇主必須依員工每月工資,在工資外提撥6%為退休金)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57 條

(年資計算)
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 八 章 技術生

第 64 條

(技術生定義)
雇主不得招收未滿15歲之人為技術生。但國民中學畢業者,不在此限。(違反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稱技術生者,指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技術生訓練職類中以學習技能為目的,依本章之規定而接受雇主訓練之人。

本章規定,於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準用之。

第 65 條

(書面契約)
雇主招收技術生時,須與技術生簽訂書面訓練契約一式三份,訂明訓練項目、訓練期限、膳宿負擔、生活津貼、相關教學、勞工保險、結業證明、契約生效與解除之條件及其他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由當事人分執,並送主管機關備案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5條:雇主不得使技術生從事家事、雜役及其他非學習技能為目的之工作。但從事事業場所內之清潔整頓,器具工具及機械之清理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見習生的工作內容必須是「學習性」的,不可與一般勞工相同,避免老闆以此規避基本工資,所以「試用期」員工若工作內容與正常員工相同,就不是見習生,享有完整保障。另外,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6條:技術生之工作時間應包括學科時間。)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技術生如為未成年人,其訓練契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第 66 條

(禁止訓練費)
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67 條

(留任待遇)
技術生訓練期滿,雇主得留用之,並應與同等工作之勞工享受同等之待遇。雇主如於技術生訓練契約內訂明留用期間,應不得超過其訓練期間。(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68 條

(技術生人數)
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69 條

(技術生權利)
本法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七章災害補償及其他勞工保險等有關規定,於技術生準用之。

技術生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 九 章 工作規則

第 70 條

(工作規則)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一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二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三 延長工作時間。

四 津貼及獎金。

五 應遵守之紀律。

六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七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八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

九 福利措施。

一○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一一 其他。

(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8條:工作規則經主管機關核備後,雇主應即於事業場所內公告並印發各勞工。所以員工都可向公司索取該公司的工作規則,老闆不給要被罰)

第 71 條

(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第 一○ 章 監督與檢查

第 74 條

(申訴管道)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申訴得以口頭或書面為之。)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47條:雇主對申訴事項,應即查明,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即改正,並將結果通知申訴人。)

(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48條:主管機關(各縣市勞工局)或檢查機構(各縣市勞工局勞動檢查所)受理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之申訴時,應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就其申訴內容加以調查,如有違反法令規定情事,應於14日內通知事業單位改正或依法處理,並將辦理情形通知申訴人。)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不利之處分指損害員工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例如被恐嚇、調職、減薪、逼退、解雇都算。)(違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第 一一 章 罰則

第 80 條

(勞動檢查)
拒絕、規避或阻撓勞工檢查員依法執行職務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 82 條

(強制執行)
本法所定之罰鍰,經主管機關催繳,仍不繳納時,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上述法令皆為公開資料,歡迎自由引用)

完整的勞動基準法與相關施行細則可至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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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tw.youtube.com/watch?v=tuJjs8TE_sM&feature=related
joeli 2008-12-23 16:23:15 留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