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契約的法律效力
有效的婚前協議書,應該至少符合以下條件:
1. 書面(In Writing)…婚前協議書一定要是書面的,才具法律效力。書面的婚前協議書,能夠作為提供協議內容的證據,並能協助證明雙方都了解並同意協議書之內容。
2. 雙方出於自願簽字(Signed by Both Parties)。
3. 公證(Notarized)。
4. 只要是合理、公平、以及沒有錯誤、詐欺、壓力的情形下,簽訂的書面婚前協議書,應該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可是如果某一方是被不公平的方式誘騙,而簽下了婚前協議書,或是在相當大的精神壓力之下,簽訂了婚前協議書,該婚前協議書不具法律的約束力。此外,違反公共政策的婚前協議書條款,法院一般都不願意強制執行。
婚前協議書可以在結婚以前的任何時間簽訂。當然,最好是早在結婚儀式舉行以前就簽訂。這樣可以避免出現令人懷疑是否有不恰當的壓力,並可證明雙方簽字以前,都有經過縝密的考量。例如,億萬富翁在和女友步上結婚的紅地毯之前一秒鐘拿出來的婚前協議,並安慰說:「親愛的,別擔心,簽了就好。」這種情形極有可能被認定是詐欺、或壓力之下簽訂的協議書。
5. 有律師代表。
6. 雙方都已經完全了解責任、權利、可能的變通方式。
通常,簽約的雙方,總有一方在財務、法律上,會比另一方更具知識。所以,在最後簽訂婚前協議書以前,找一個律師協助審讀、準備婚前協議書,就成了相當重要的步驟。這樣將可避免將來被法院裁定不公平、或是過分偏袒某一方。
7. 各自的財務狀況都已經完全讓對方知曉…應當以清單列表的方式清楚列出所有的現有資產與負債。
此外,還有一些可能的考量因素:
1. 越接近結婚日期才簽的婚前協議書,越有可能被法院認定不可執行;
2. 最理想的情形之下,如果希望婚前協議書能夠讓法院執行的話,最好是簽字以前,雙方各自有代表律師協助審核協議書。只有一方有代表律師,另一方沒有代表律師,或是雙方由同一個律師準備婚前協議書,任何一方都可能可以爭論說他/她並不了解簽訂之內容,有可能因此造成婚前協議書無效;
3. 如果一方沒有揭露自己的資產的話,另一方可以據此作為攻擊婚前協議書有效性的理由。
4. 法院可能不管婚前協議書有關孩子監護權和扶養金的內容,而逕自依照孩子最有利的狀況(the standards of what is in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來作分配。
「婚姻契約」範本
資料提供:現代婦女基金會
茲因立約人 、 情投意合,爰訂於 年 月 日在 舉行公開儀式,在二人以上之見證下,締結良緣,並本於互信、互敬、互愛、互諒及共創和諧家庭、美滿婚姻之共識下,互為下列約定:
一、夫妻冠姓
立約人同意婚後□保有本姓
□夫冠以妻之姓
□妻冠以夫之姓
二、夫妻住所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住所地為 ,如日後有變更住所之必要時,雙方願本於平等原則,另行協議。
三、夫妻財產制
立約人同意婚後之夫妻財產制為:
□法定財產制,由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自己財產
□約定財產制:
□分別財產制,結人不結財。
□一般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所得共同財產制、財產管理權由 任之。
立約人並同意於婚後就約定財產制前往管轄法院登記處辦理登記,以產生對抗第三人之效力。
四、家務分工
夫負擔: 妻負擔:
(一)採買日常用品 (二)煮飯 (三)洗碗
(四)倒垃圾 (五)清潔、整理家務 (六)房屋之修繕
(七)餵乳 (八)換尿布 (九)接送子女上下學
(十)其他 ※夫妻應互相協助他方之家務工作
五、家庭生活費
立約人同意婚後因日常生活中食、衣、住、行、育、樂、醫療所生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由:
□ 夫負擔全部
□ 妻負擔全部
□ 夫妻雙方各分擔二分之一。
□ 夫妻雙方依經濟能力及家事勞務狀況比例分擔,夫負擔 ,
妻負擔 。
□ 其他:
前開款項應於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 銀行帳號 。
每月每人之家庭費用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國民消費支出或新台幣 元(每年按物價指數調整)。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另行協議。
六、自由處分金(零用金)
立約人同意婚後扣除前開家庭生活費後,由:
□夫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妻自由處分。
□妻每月提供新台幣 元供夫自由處分。
如因任一方婚後經濟狀況顯著變更者,得按比例增減自由處分金,並得另行協議。
前開款項每月五日前直接匯入 銀行帳號
七、子女姓氏
因妻無兄弟,故立約人同意婚後子女從
□父姓
□母姓
八、立約人承諾婚後所生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雙方共同任之,雙方同意遵守下列之行為:
(一)不得不當體罰、虐待、傷害或操控子女
(二)保證提供子女健全穩定之生活環境
(三)不得唆使子女從事危害健康、危險性工作或欺騙
(四)不得遺棄子女
(五)不得供應子女觀看、閱讀、聽聞或使用有礙身心之電影片、錄影節目帶、照片、出版品、器物或設施
(六)不得剝奪或妨礙子女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或非法移送兒童至國外就學
(七)不得強迫、引誘、容留、容認、或媒介子女為猥褻行為或姦淫
(八)不得供應子女毒藥、毒品、麻醉藥品、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九)不得利用子女攝製猥褻或暴力之影片、圖片
(十)不得帶領或誘使子女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一)不得為其他對子女或利用子女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如夫妻對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有不一致之情形,願本於子女最大利益原則協議之。
九、立約人承諾婚後互負貞操、忠誠義務,絕對不發生家庭暴力,如有一方違反者,應給付他方精神上損害新台幣 元。
十、特約事項:
□ 戒除不良習慣:酗酒、吸毒、賭博……….
□ 其他:
立約人:
男方:
女方: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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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Q&A
Q1:簽下契約之後是否就直接有法律效力?
A1:是的。契約雙方各自保留正本一份,並妥善保管,若放入保險箱或是交給第三者乙份可以更安全喔!若去法院公證可以更加確定這是雙方所簽,但是仍然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
Q2:若一方違反契約內容,該怎麼辦?
A2:當一方違反時,仍需要再到法院提出訴訟以請求對方履行契約,但是婚姻契約是法律請求的依據或是證據。
Q3:可否寫「若外遇或是有家暴就可以直接訴請離婚?」
A3:不行。結婚契約不能以離婚為前提來進行約定,但這樣的婚姻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訴訟中往往不具法律效力。
Q4:我可以增加條款嗎?
A4:這些條款是法律授權出來可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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