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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27, 2008
happyparents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20:50:15
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選舉罷免辦法
96.10.22程序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41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本會會員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一.總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二.監事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三.副總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四.常務理事之選舉由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五.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監事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第三條 本會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親自簽領選舉或罷免票一張。選舉人或罷免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舉或罷免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第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程序如下:
一.推派辦理選務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5人。
二.主席報告並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
三.會員自我介紹,並表明參選理事或監事之意願。每人限時30秒
四.應選出理事25人、監事7人、候補理事8人、候補監事2人。其中至少應有特教學校理事1人、監事1人。
五.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六.理事及監事選舉採同時投開票,當場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第五條 本會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之選舉採提名制,其程序如下:
一.推派辦理選務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5人。
二.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三.應選出總會長1人、監事長1人。
四.進行總會長及監事長候選人提名。就當選之理、監事提名1至5人。
五.候選人政見發表,每位限時3分鐘。
六.進行選舉投票。當場開票並宣佈總會長及監事長選舉結果。
七.應選出副總會長3人。
八.進行副總會長候選人提名。就當選之理事提名3至8人。
九.候選人政見發表,每位限時3分鐘。(已發表政見者不得再發言)
十.進行選舉投票。當場開票並宣佈副總會長選舉結果。
第六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七條 本會會務人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八條 本會總會長因故請辭時,應立即依本辦法進行補選,並由副總會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會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之罷免,應經會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並即通知本會及教育局。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規定程序決議。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本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
總會長經罷免者,本會應自教育局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總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總會長不另行補選。監事長經罷免者,由常務監事代理之;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理、監事之罷免,應經本會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罷免之。
常務理、監事之罷免,應經本會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理、監事會決議罷免之。
第十一條 經罷免之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
第十二條 同一人罷免案之提出每學年限乙次。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96.10.22程序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四條及本會組織章程第41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由本會會員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一.總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就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二.監事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三.副總會長之選舉由本會會員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四.常務理事之選舉由理事就理事中以無記名連記法行之。
五.常務監事之選舉由監事就監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行之。
第三條 本會之選舉或罷免,各選舉人或罷免人應憑出席證或委託出席證親自簽領選舉或罷免票一張。選舉人或罷免人應親自在指定之場所圈寫選舉或罷免票,並親自投入票匭。
第四條 本會理事、監事之選舉程序如下:
一.推派辦理選務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5人。
二.主席報告並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
三.會員自我介紹,並表明參選理事或監事之意願。每人限時30秒
四.應選出理事25人、監事7人、候補理事8人、候補監事2人。其中至少應有特教學校理事1人、監事1人。
五.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六.理事及監事選舉採同時投開票,當場開票並宣佈選舉結果。
第五條 本會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之選舉採提名制,其程序如下:
一.推派辦理選務人員,包括監票員、唱票員及記票員5人。
二.主席清點出席人數及選票數報告大會。
三.應選出總會長1人、監事長1人。
四.進行總會長及監事長候選人提名。就當選之理、監事提名1至5人。
五.候選人政見發表,每位限時3分鐘。
六.進行選舉投票。當場開票並宣佈總會長及監事長選舉結果。
七.應選出副總會長3人。
八.進行副總會長候選人提名。就當選之理事提名3至8人。
九.候選人政見發表,每位限時3分鐘。(已發表政見者不得再發言)
十.進行選舉投票。當場開票並宣佈副總會長選舉結果。
第六條 本會之選舉,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前項當選人,不以親自出席會議者為限。
第七條 本會會務人員之選舉按應選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數較多數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者由候選人當場以抽籤決定之。候選人不在場時由主席代為抽籤。
第八條 本會總會長因故請辭時,應立即依本辦法進行補選,並由副總會長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惟其任期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九條 本會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之罷免,應經會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並即通知本會及教育局。
連署提出罷免案之會員應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並由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依規定程序決議。
罷免案經決議通過者,本會應即通知被罷免之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並報請教育局核定。
總會長經罷免者,本會應自教育局核定日起二十日內,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由理事互推一名擔任主席,補選總會長;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副總會長不另行補選。監事長經罷免者,由常務監事代理之;惟其任期均以補足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十條 理、監事之罷免,應經本會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或會員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經會員大會或臨時會員大會決議罷免之。
常務理、監事之罷免,應經本會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連署經理、監事會決議罷免之。
第十一條 經罷免之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於次屆不得被推選為總會長、監事長及副總會長。
第十二條 同一人罷免案之提出每學年限乙次。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選舉罷免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March 27, 2008
happyparents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20:31:02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臺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及「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第 三 條 臺北市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家長會聯合會)宗旨如下:
一、聯合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快樂學習,確保學生之學習與受教育之權益,並照顧弱勢學生之福祉。
二、維護與保障依法令規定之家長教育參與權及教育選擇權。
三、強化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之功能與運作,秉持理性溝通原則參與教育公益事務。
四、增進家長會與學校行政、教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第 四 條 家長會聯合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 五 條 家長會聯合會之任務如下:
一、相互協商並合作促進學生共同權益。
二、推動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提昇教育品質。
三、協助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生家長會發揮組織運作功能,增進經驗交流及鼓勵家長參與。
四、參與訂定政府教育法令,並協助推動教育政策之實施。
五、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師會及其他團體協商教育事務。
六、推動家長會結合學校和社區,落實社區生活教育,促進社區文化發展。
七、其他符合家長會聯合會宗旨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全市之國小學生家長會、國中學生家長會、高中學生家長會及高職學生家長會,均分別為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
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分別由國小學生家長會、國中學生家長會、高中學生家長會及高職學生家長會會長、或得由學校會員代表大會推舉具備家長會委員身分一人代表之。
完全中學及綜合高中學生家長會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另得由學校會員代表大會推舉不同學層並具備家長會委員身分一人代表參加國中家長會聯合會或高中家長會聯合會或高職家長會聯合會。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七 條 會員依前條所推舉之代表行使下列權利:
一、會員大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參與家長會聯合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分享家長會聯合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第 八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聯合會之章程、規定及各項會議決議。
三、宣揚家長會聯合會之宗旨,執行家長會聯合會之任務。
四、擔任家長會聯合會分配或指派之工作。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 九 條 家長會聯合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為家長會聯合會最高決策組織。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大會之職掌如下:
一、選舉、罷免總會長、副總會長、理事及監事。
二、審議家長會聯合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與決算。
三、審議理事會、會員之提案。
四、審議家長會聯合會財產之處分。
五、審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第 十二 條 家長會聯合會置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一至三人,由會員就理事選舉之。
總會長、副總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為家長會聯合會最高執行組織,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就會員中選舉理事組成之。
理事會置理事七人至二十五人,得依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增列候補理事。
前項理事總額至少應有特殊教育學校代表一人。
理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出缺由候補理事遞補之。
理事會組成後,得由理事互選三人至十一人為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經常性會務,總會長及副總會長應為當然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人數至多以十一人為限。
第 十四 條 總會長對外代表家長會聯合會,對內綜理家長會聯合會會務。副總會長分別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總會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總會長一名代理之;未指定者,由副總會長互推一名代理。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決算。
三、審議理事及會員之提案。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五、聘免家長會聯合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及副財務長。
六、聘免及考核家長會聯合會工作人員。
七、執行其他與會務運作有關之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十七 條 常務理事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同,出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執行理事會之職掌。
第 十九 條 家長會聯合會置監事長一人,由會員就監事選舉之。監事會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於會員大會時就全體會員中選舉三人至九人組成之,得依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增列候補監事。
前項監事總額至少應有特殊教育學校代表一人。
監事會組成後,得由監事互選一人至三人為常務監事,惟不得逾監事總額三分之一。監事長為當然常務監事。
監事連選得連任,並為無給職,其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
監事之解任,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監督家長會聯合會理事會業務之執行。
二、稽核家長會聯合會財務收支及採購事項。
三、監督家長會聯合會預算編製並審核決算。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相關事項之監察、稽核。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聯合會會員、總會長、副總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及常務監事任期一學年,原則自當年十一月四日至翌年十一月三日止。下屆總會長、副總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及常務監事屆時未如期改選產生時,由當屆總會長及上開人員繼續執行其任務。但至多以三十日為限。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聯合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若干人,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秘書長奉會總會長之命,執行一般會務。
財務長奉會總會長之命,負責家長會聯合會財務稅務事宜。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聯合會因會務需要,得設各類工作小組,襄助秘書長、財務長,工作小組成員由總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組成之。
工作小組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聯合會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以協助會務之推動與發展。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委員應具備會員之身分。
委員會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聯合會得聘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為顧問若干名,以協助會務之推動與發展。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總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十五日內召開之。會員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該校家長會委員一人代理之。
臨時會員大會須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請求,由原任總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總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理事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事項,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決議:
一、罷免總會長、副總會長、理事及監事。
二、家長會聯合會財產之處分。
三、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應於總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應召集臨時理事會,由總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總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理事得以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九條 總會長、副總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聯合會以書面文件經理事會理事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常務理事、理事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遺缺由補選之常務理事及候補理事遞補之,由家長會聯合會通知之。
常務監事、監事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聯合會通知之。監事遺缺由補選之候補監事遞補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由總會長擔任之。
監事會之主席由常務監事或監事長擔任之。
理監事聯席會之主席由總會長及常務監事或監事長聯合擔任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及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二條 家長會聯合會各項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第三十三條 除緊急情況外,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召開會議時,應於七日前分別以書面通知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及常務監事。各項會議紀錄除會員大會紀錄外,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寄送各出列席人員,並函送教育局核備。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家長會聯合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之補助款。
三、各界之捐款。
四、孳息及其他收入。
家長會聯合會各項收入應以家長會聯合會名義在臺北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印鑑應含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及財務長等三個印鑑,並分別保管之。
非經會員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三十五條 前條之會費額度,由會員大會決議之。會費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十五日內提撥予家長會聯合會。
完全中學及綜合高中學生家長會依不同學層學生數分別依前項之規定提撥會費予國中家長會聯合會或高中家長會聯合會或高職家長會聯合會。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家長會聯合會各項收支,應檢附單據,經財務長、秘書長及總會長依次審核之。
第三十七條 家長會聯合會財務長於每任總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理事會,並經監事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大會審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總會長移交下任總會長一份、理事會一份,另函送一份教育局核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教育局每學年度對推動家長會聯合會會務卓著者及相關人員,應予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三十九條 家長會聯合會違反法令時,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或令其改組之。
第 四十 條 家長會聯合會於每屆會員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函送教育局核備。
前項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總會長、副總會長當選證書,由教育局發給。
二、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聯合會發給。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補充事項、選舉罷免辦法及財務收支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並函送教育局核備。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函頒日實施。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訂定之。
第 二 條 全市之中小學校家長會分別組成「臺北市國小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國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臺北市高中學生家長會聯合會」、及「臺北市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
第 三 條 臺北市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聯合會(以下簡稱家長會聯合會)宗旨如下:
一、聯合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促進學生健康成長、快樂學習,確保學生之學習與受教育之權益,並照顧弱勢學生之福祉。
二、維護與保障依法令規定之家長教育參與權及教育選擇權。
三、強化國小、國中、高中及高職學生家長會之功能與運作,秉持理性溝通原則參與教育公益事務。
四、增進家長會與學校行政、教師、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社區之聯繫與合作,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第 四 條 家長會聯合會會址設於臺北市。
第 五 條 家長會聯合會之任務如下:
一、相互協商並合作促進學生共同權益。
二、推動家長會參與學校教育事務,提昇教育品質。
三、協助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生家長會發揮組織運作功能,增進經驗交流及鼓勵家長參與。
四、參與訂定政府教育法令,並協助推動教育政策之實施。
五、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師會及其他團體協商教育事務。
六、推動家長會結合學校和社區,落實社區生活教育,促進社區文化發展。
七、其他符合家長會聯合會宗旨之任務。
第二章 會員
第 六 條 全市之國小學生家長會、國中學生家長會、高中學生家長會及高職學生家長會,均分別為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
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分別由國小學生家長會、國中學生家長會、高中學生家長會及高職學生家長會會長、或得由學校會員代表大會推舉具備家長會委員身分一人代表之。
完全中學及綜合高中學生家長會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另得由學校會員代表大會推舉不同學層並具備家長會委員身分一人代表參加國中家長會聯合會或高中家長會聯合會或高職家長會聯合會。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七 條 會員依前條所推舉之代表行使下列權利:
一、會員大會出席權、發言權、提案權與表決權。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三、參與家長會聯合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分享家長會聯合會所提供之各項服務。
第 八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繳納會費。
二、遵守家長會聯合會之章程、規定及各項會議決議。
三、宣揚家長會聯合會之宗旨,執行家長會聯合會之任務。
四、擔任家長會聯合會分配或指派之工作。
第三章 組織及運作
第 九 條 家長會聯合會依其組織與任務,分為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 十 條 會員大會為家長會聯合會最高決策組織。
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 十一 條 會員大會之職掌如下:
一、選舉、罷免總會長、副總會長、理事及監事。
二、審議家長會聯合會年度工作計畫、預算與決算。
三、審議理事會、會員之提案。
四、審議家長會聯合會財產之處分。
五、審議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事項。
第 十二 條 家長會聯合會置總會長一人,副總會長一至三人,由會員就理事選舉之。
總會長、副總會長任期一學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 十三 條 理事會為家長會聯合會最高執行組織,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就會員中選舉理事組成之。
理事會置理事七人至二十五人,得依理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增列候補理事。
前項理事總額至少應有特殊教育學校代表一人。
理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出缺由候補理事遞補之。
理事會組成後,得由理事互選三人至十一人為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會經常性會務,總會長及副總會長應為當然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人數至多以十一人為限。
第 十四 條 總會長對外代表家長會聯合會,對內綜理家長會聯合會會務。副總會長分別襄助總會長處理會務。總會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總會長一名代理之;未指定者,由副總會長互推一名代理。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決算。
三、審議理事及會員之提案。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
五、聘免家長會聯合會秘書長、副秘書長、財務長及副財務長。
六、聘免及考核家長會聯合會工作人員。
七、執行其他與會務運作有關之事項。
第 十六 條 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並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十七 條 常務理事為無給職,其任期與理事同,出缺時,由理事會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休會期間,執行理事會之職掌。
第 十九 條 家長會聯合會置監事長一人,由會員就監事選舉之。監事會由會員採無記名連記法,於會員大會時就全體會員中選舉三人至九人組成之,得依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增列候補監事。
前項監事總額至少應有特殊教育學校代表一人。
監事會組成後,得由監事互選一人至三人為常務監事,惟不得逾監事總額三分之一。監事長為當然常務監事。
監事連選得連任,並為無給職,其出缺時,由候補監事遞補。
監事之解任,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 二十 條 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監督家長會聯合會理事會業務之執行。
二、稽核家長會聯合會財務收支及採購事項。
三、監督家長會聯合會預算編製並審核決算。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決議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六、其他相關事項之監察、稽核。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聯合會會員、總會長、副總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及常務監事任期一學年,原則自當年十一月四日至翌年十一月三日止。下屆總會長、副總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及常務監事屆時未如期改選產生時,由當屆總會長及上開人員繼續執行其任務。但至多以三十日為限。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聯合會為辦理日常業務,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若干人,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秘書長奉會總會長之命,執行一般會務。
財務長奉會總會長之命,負責家長會聯合會財務稅務事宜。
第二十三條 家長會聯合會因會務需要,得設各類工作小組,襄助秘書長、財務長,工作小組成員由總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組成之。
工作小組簡則,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聯合會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總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以協助會務之推動與發展。
前項各種委員會之委員應具備會員之身分。
委員會設置辦法,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聯合會得聘學者專家或社會賢達為顧問若干名,以協助會務之推動與發展。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一學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總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學後六十五日內召開之。會員不克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該校家長會委員一人代理之。
臨時會員大會須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請求,由原任總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總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理事得以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應有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但下列事項,應有會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始得決議:
一、罷免總會長、副總會長、理事及監事。
二、家長會聯合會財產之處分。
三、其他與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學期至少舉行二次,應於總會長當選後三十日內召開第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之;必要時得經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應召集臨時理事會,由總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總會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不召集時,其他理事得以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開之,由理事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二十九條 總會長、副總會長無故不親自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並經理事會理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後生效,由家長會聯合會以書面文件經理事會理事三人以上署名通知之,同時於通知時報請教育局備查。
常務理事、理事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遺缺由補選之常務理事及候補理事遞補之,由家長會聯合會通知之。
常務監事、監事無故不出席應出席會議達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由家長會聯合會通知之。監事遺缺由補選之候補監事遞補之。
第 三十 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之主席由總會長擔任之。
監事會之主席由常務監事或監事長擔任之。
理監事聯席會之主席由總會長及常務監事或監事長聯合擔任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及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三十二條 家長會聯合會各項會議得邀請相關單位及人員列席。
第三十三條 除緊急情況外,會員大會召開會議時,應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會員;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監事會召開會議時,應於七日前分別以書面通知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及常務監事。各項會議紀錄除會員大會紀錄外,應於會後十五日內寄送各出列席人員,並函送教育局核備。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四條 家長會聯合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
二、政府機關之補助款。
三、各界之捐款。
四、孳息及其他收入。
家長會聯合會各項收入應以家長會聯合會名義在臺北市公民營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儲,其印鑑應含家長會聯合會、總會長及財務長等三個印鑑,並分別保管之。
非經會員大會決議,不得對外募捐。
前項募捐,應採自由捐獻,不得強迫。
第三十五條 前條之會費額度,由會員大會決議之。會費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十五日內提撥予家長會聯合會。
完全中學及綜合高中學生家長會依不同學層學生數分別依前項之規定提撥會費予國中家長會聯合會或高中家長會聯合會或高職家長會聯合會。
特殊教育學校學生家長會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十六條 家長會聯合會各項收支,應檢附單據,經財務長、秘書長及總會長依次審核之。
第三十七條 家長會聯合會財務長於每任總會長任期屆滿前二十日內,應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理事會,並經監事會查核後,提交下次會員大會審議,經會員大會通過後,由總會長移交下任總會長一份、理事會一份,另函送一份教育局核備。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教育局每學年度對推動家長會聯合會會務卓著者及相關人員,應予獎勵或公開表揚。
第三十九條 家長會聯合會違反法令時,教育局得視情節輕重予以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或令其改組之。
第 四十 條 家長會聯合會於每屆會員大會開會後三十日內,應將會議紀錄及會務人員名冊函送教育局核備。
前項會務人員聘書及當選證書以下列方式頒發:
一、總會長、副總會長當選證書,由教育局發給。
二、理事、常務理事、監事、常務監事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由家長會聯合會發給。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補充事項、選舉罷免辦法及財務收支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之,並函送教育局核備。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函頒日實施。
February 20, 2008
happyparents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3:39:58

>> >>> 91歲的老母拿著茶杯出來,我趕緊跑去接過,
>> >>> 再奔到廚房,為她倒滿熱水,
>> >>> 放在她的輪椅旁邊,又把當天的報紙交給她.
>> >>> 晚飯後,我在看電視,老母慢慢走過.我從桌上的紙盒裡拿出
一塊巧克力放在她手裡一大塊巧克力,她居然一次全放進嘴
裡.又繞過椅子,
>> >>> 從她下垂的眼皮裡露出亮亮的眼神,拍拍我的膝蓋說:
>> >>> 「告訴我,你是不是又要回台灣啦?」
>> >>> 「沒有啊!我這次要在家裡待三個多月才走!」
>> >>> 她點了點頭,緩步離開,喃喃的說:「我覺得你又要走了 .」
>> >>> 我好奇的追過去問:「為什麼呢?」
>> >>> 「因為你這兩天對我特別好,」她指指嘴 :
>> >>> 「說不准我吃糖,還給我巧克力吃...」
>> >>>
>> >>> 我沒答話,不敢告訴她那是代糖做的巧克力, 怕她知道了就
覺得不好吃了.
>> >>> 她邁著小腳,一蹭一蹭地進房了,我重新坐回椅子,想她說的
話 .
>> >>> 我是最近對她特別好嗎?
>> >>> 還是以前對她不夠好? 我又為什麼在每次離家之前,
>> >>> 都自覺會對她特別好?
>> >>> 我想,以前,我是因為自己要離開.但是這一年,
>> >>> 看她快速的衰老,我有了另一種恐懼.
>> >>> 一個人為什麼要對另一個人特別好?
>> >>>
>> >>> 年輕時,可能為了佔有她
>> >>> 少壯時,可能為了親愛她.
>> >>> 出軌時,可能為了虧欠她.
>> >>> 思念時,可能為了吸引她.
>> >>> 老年時,可能為了怕離開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