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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3, 2008
自從春宴完,接了一份非常吃力的case
─到山上去當監測員的工作。
是說看在這一份差可以抵兩三個月的房租的份上,
也就快樂(?)的接下來了。
除了週六週日偶爾會比較有空之外,
大部分的時間就都是山上→山下兩頭跑,
雖然說滿累人的,不過監測過程中的確有很多新鮮的事情,
也開了很多眼界。

不過,相對的就是嚴重的職責怠慢。
留言拖了這麼久沒回覆,也沒更新事件紀錄,
對來這邊的人就先說聲抱歉了(鞠躬)。

那接這份CASE的這段時間內,
由情報屋的惡友幫忙作黑板的監控LOG,
看來我職責怠慢這段期間,有趣的議題還真不在話下啊。

話說在一個世界、一個社會、一個圈子,甚至是小到一個群組,
都會有自己所形成有形或無形的規則在
─有明確規章規定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作,
違反要受罰的,就是「法律」。
那也因為有這個「規則」,的存在,
才能維持這個團體的「形狀」,以免它崩壞分解。

那,這次事件記事,也算是在cos圈爭論已久的事情。
那到底是什麼事情呢.....老規矩,點進去看就知道啦(笑)。



在前面的事件簿中,有提到台大不出借場地的未確認消息傳出之後,
在台論上面有著極大的反響。
為了展現COSPLAYER的自清自律,不只推出了聯合公約聲明
也有人提議組成糾察隊或義工隊,用以維護COSPLAY圈的形象。

只是,如果這個聲明或義工隊其中的成員
出現了違背公約內容的行為,
那自然有可能危害這份公約的形象,
甚至讓人質疑其約束力。
畢竟,「以身作則」是要求別人之前,自己要先做到的事。

偏偏,這次的事件就是從這樣問題開端的。

事件的起因,是台論cos板的副板主─Dr.囧 種籽,
以及漫寶的cos板板主─櫻兔,
被鄉民在其個人相簿中發現出現了壓倒照片。
由於這兩位都是加入了聯合聲明的成員,
自然在黑板上引起鄉民們的強烈韃伐,
鬧到不但兩位當事人親臨黑板道歉,
兩人還公開發表道歉退出聲明與致歉的地步。
只是說鄉民們似乎不領情,照樣飆照樣罵,
直到沒有燃料了,這個話題才趨於沉默。

雖然不是第一時間看到的,不過依照情報屋惡友的說法,
「很少看到黑板的議論能有這麼豪華的陣容」
─不只是當事者本人,連現任的巴哈COS板板主也加入滅火的行列。
cos圈內著名論壇的板主能聚集於黑板這種狀況,
看黑板這麼一段時間了,到還是第一次看到。

就只是幾張壓倒照片,就可以引起這麼大的風波,
這個是要說有人藉著話題興風作浪也好,
或是說天時地利的結合以至於一發不可收拾的狀況也好,
最少,在這個事件中,倒是有許多好玩的東西可以看就是。



就先從聯合聲明本身的內容來說起吧。

對於這個公約,我雖然是採贊同的立場,
但是我不會有加入的興趣。
要說原因的話,很簡單─太長太多
先別論記下來了,單單是我看到第一大項我就已經快要昏了,
就不要說要把它記下來了。

畢竟,cos圈要論其性質,也算是次文化圈的一個style,
這種無法以強制「法律」規範的地方,
就只能靠「規約」或「公約」來作規制。
但是這也出現了這方面最痛的問題
─萬一違反了這個公約的人出現時,有什麼制裁的方案,用以殺雞儆猴?

歷史上最有名的例子,
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戰戰後成立的「國際聯盟」
雖然是國際性的組織,但是因為沒有強制性的懲治條例,
以致於導致德國、日本、義大利的侵略行動無法獲得制裁,
最後終於導致第二次世界大戰的爆發。

而這份聲明,正是有這個盲點在。
固然要靠遵守者的自制,
但是如果連參加成員也無法進行強制性的規律或處罰,
那麼最後這份公約或聲明的無力化也是必然的走向。
這也是為什麼我敢明目張膽的說「沒有參加興趣」的原因。
沒有辦法破除這個盲點,這份公約就必然會步上與歷史同樣的後塵。

在來,對聯合聲明的內容大致上我雖然沒什麼意見
─畢竟這些對以一個身為「cosplayer」來說,
這根本是理所當的基本到不能在基本的事了,
連這種程度的事情都還要人家這樣拿出來耳提面命的說,
我真的很想向台灣cos界吐個一句話
「媽啦,現在玩cosplay的人都是小學生,
連這種最基本的事情都要用公約來約束嗎?」

那連這個公約的內容都做不到的人,就更不用說,小學生以下了。

只是,這個公約的部分,有三個「坑」,
而且這三個坑都是很技術性的問題,不管弄得好弄不好,
都會有人有辦法藉這三點來說話,不把這三個坑埋掉,
這個聲明一樣會被人拿來質疑可行性。

第一個地方,就是「如欲在場外表演」這一點。

以台灣的活動場地來說,因為大多是採「開放式」的規劃,
所以在規制上面也常常出現「場內」與「場外」分別的狀況。
那在場外表演這件事情,
在公約裡面雖然說是「如欲在活動場地外之公共場所表演,
請事先規劃表演流程、人潮動線、縮短表演時間(分次表演)
並降低表演音量,勿造成主辦單位與場地租借者之困擾。」
的說明,
但是我敢很肯定的說一句話:「現在會考慮在場外表演的傢伙,
不可能考慮到這邊這些問題」。
這個從前面提過的CWT上的事件與今年的「家教團」的事件,
大概就可以推出個大概。

今天這種表演活動,如果說採「快閃」的做法,其實到還沒什麼好說的。
但是以cosplayer經常「玩到high」的壞習慣來說,
現階段不要期待太多之外,說的很現實一點,
你在場外玩什麼,只要不是拆房子程度的誇張,
其實主辦單位根本不會管到那麼多。
那這一條列在公約裡面,就是第一個「坑」。


第二個「坑」,在「禁止獨占洗手間」這邊。

如果就規約上的部分,當然是沒有異議,
甚至說這個值得推廣都應該。
但是,有一個技術性的問題:萬一是遇上場內更衣室人滿為患,
要等著利用會浪費許多時間,
可是不等著利用的話又違反規約......這樣的兩難狀況。

當然,不管什麼狀況,佔用公共設施的廁所當更衣室,
這個是無論什麼理由都不通行的,不對就是不對。
但是有的時候,有些規定要看場合運用之外,
也不外乎有通融的一面。
比方就用台大這個場地來說,
我就有看過耐著性子拖著大包小包行李,
從中央廣場走到總圖附近的綜合教室那邊找洗手間換裝,
在耐著性子拖著大包小包行李走回中央廣場的cosplayer過。

這倒不是說我鼓勵在台大內隨便找個使用率低的洗手間換衣服,
先說好(笑)。
而是說有些事情不能一概而論的用規則打死,
否則些別說什麼,
「外拍」這種行為恐怕是最該要先禁起來的行為了不是(笑)?

我也問過當事人,幹嘛跑這麼大老遠的來換裝,
人家也只是很委屈的回答我:
「因為會場內的洗手間和更衣室都爆滿,
又不能在捷運或是麥當勞裡面換裝佔用公共洗手間,
剛好這裡有利用率比較少的洗手間可以用,也只好辛苦一點了」這樣。

畢竟這個是個技術性很高的問題,
與其更我爭論這種行為的正當性,
不如就拿我常常在談「COS服穿上街」時的一個東西來看
「TPO」─時間、地點、場合
如果說在這三點上都說的過去的事情,
我到是覺得也不用吹毛求疵的去抓,因為這只算是權宜問題。
我也不是沒看過佔用著台大「新月台」那邊的洗手間,
甚至就這樣一群人玩起來的COSPLAYER,那這種情形你要我幫忙說話,
很抱歉,我也沒有可以幫你說話的立場
─因為這個太明顯了,就算新月台的使用人次少,
也不是可以讓人就這樣霸著那邊玩起來的地方─更何況旁邊就是馬路。

而且,最主要一點,這種事情只能看作「特例」,
不能拿出來作為反駁公約舉證,
也就是說要做的話,就請低調一點,不要讓人發現或注意,
這個倒也沒什麼好去爭的。
畢竟這種東西,在公約的立場必然要這樣寫,
但是在執行上卻有其執行上的技術問題在,
會出問題的地方,
只是在於有人會不會隨便拿公約的規則去亂套人之後批評而已


第三個,也是這個公約在台論與黑板上引起混戰的一條。

在公共場所拍攝腐照,請確保拍攝場地除拍攝組員外,
無任何未告知的路人。並請在拍攝途中,備有專人注意是否有路人經過,
隨時準備好恢復正常狀態,以避免造成誤解。
拍攝尺度請不要過於猥褻、裸露或鹹濕,
諸如擁抱、親吻(包含借位)、餵食等禮貌性舉動尚可接受;
如欲拍攝18禁的照片,請在較為隱密的旅館或自家房間拍攝。
拍攝完 畢後,照片上傳網路相簿,
建議鎖上密碼(不強制),
以避免觸犯我國違反善良風俗之法律或社會秩序維護法,
藉以避免遭人盜用或批判。

不論BL、GL或各正常向之照片皆在此勸導方向內。


這邊乍看之下雖然好像沒什麼問題,
但是放在這個公約裡,是明顯的自打嘴巴。

首先,就先從「在公共場所拍攝腐照」這句話來說,
這裡其實就有一個弔詭的問題出現了
─「不是說這是屬於不應該的行為,
那又為什麼又要把“在公共場所拍腐照”這個問題突顯出來?」,
這邊第一個就會變成攻擊的砲靶。
那說把這種拍腐照的條件刻意再列出來,
不覺的有點「掩耳盜鈴」之嫌嗎(笑)?

關於這種「腐照」的問題,我的看法其實很簡單
─只要你在拍的時候不會引起人家側目或注意,
或是跑到沒什麼人的地方去拍照,我覺得根本沒必要管那麼多。

當然你在大庭廣眾之下說要忠實原作還是「殺必死」的搞壓倒,
這個當然說不過去,先別說到法律的部分,
單單一句「你們的書是讀哪去了?」就足夠了。
那如果是帶到沒什麼人的偏遠地帶,
還是說自己找個房間門關起來拍的,
這邊到沒必要狗拿耗子的管到這麼多或是這種地步。



更何況在ACG的世界裡,BL或GL本來就是存在的一種作品風格,
硬是要做規制,恐怕也會引起反彈,這個到也沒什麼好避諱的。
只是說要拍嗎,「看時間、看地點、看場合」
─「TPO」這個東西掌握不住的話,
那當然會出事或是成為被指責的對象,這個也是沒辦法的事情(攤手)。

至於說拍完之後,展示的部分來說,我到覺得這是矯枉過正了。
前提也是一樣,不是在大庭廣眾的狀況下拍的,那也沒什麼好批。

以一般的場合啦,這種照片公開的展示,看的讓人順眼的話,
或是說大手大大程度的人拍的話,倒還沒什麼人會說話。
但是要是有人看不順眼的話,大概就免不了被扔上黑板上去批,
BL、GL的話就被批「敗壞風氣」還是「給COS界帶來不來影響」,
如果說是露出程度高一點,還是動作惹火一點的,
就會被說是「是要拍AV是吧」之類的。
認真說啦,真的說要拍AV的話,以現在台灣COS界的水準,
隨便抓個日本這類cosplay AV網站上的照片相比,還算是小兒科啦。

是說在公共場所還是活動上這樣拍,當然被批是活該,
在公眾場所這樣搞本來就不應該。
但是如果是人家私下找個房間關著拍,
或是說跑到荒山野地等沒什麼人的地方去拍的話,
倒也不用這麼反應過度吧。

那萬一是加鎖的相簿的話,說難聽一點啦,
人家擺明了不是公開的話,內容就算在怎麼過激,
本來就管不到也管不了。
如果硬要管到這種地方,不嫌管的太過火了一點?─就是這樣。

那把這份聯合聲明容易出現問題點的地方挑出來,
後面就看要怎麼調整了。
最少,這份聲明只要有「坑」在,我是沒興趣參加的
─縱使不管它立意多好。
不然,到時候變成自己綁死自己的原因,
就像商鞅一樣作法自斃的話,那可不是好玩的啊(點煙)。



畢竟啦,就本質上來說,
COSPLAY圈本來就是屬於『無法動用強制規範』的地方,
固然輿論─例如公開論壇或黑板─可以發揮一些規制效果,
但是萬一產生「無視於言論」的人出現時,
那這種人的存在,勢必變成挑戰這種輿論規制的死角。

說直接的,如果公開論壇代表的是「善」,
黑板是以「正義」自居的話,那我就是“out-law”─「惡棍」的立場
沒必要去依附哪一方,也沒必要去討好誰。
況且,沒有力量的正義不過如同狗吠,
嚇嚇不知道事理的人可以,但是對我這種惡棍是行不通的。

所以說,如果真的要建立可以讓人遵循的規制,
與其像這樣列出長條列的卻沒有任何拘束力的公約條例,
還不如參考漢高祖的做法─約法三章
用簡單的大方向代替繁瑣的細則,反到容易有所成。
就像這一個長長的公約,
其實簡化起來也不過就是「行為舉止合時、合地、合宜;
不給他人帶來麻煩或側目,注意自身與cosplay的形象」
這三點就夠了。

因為要治亂世,有法律可以用的話就是用重典,
明定賞罰細則,讓人可以遵循作參考。
如果沒法律可以用的話,
就是用大方向性的規範取代繁瑣的法律,
以教化與明確的共識來達成維持和平的效果。
畢竟要建立的不是這樣綁人的制約,
而是靠大家建立起來的共識,
才能有效的將規制的約束效力發揮出來,
不然,只要「無強制力與處罰制約性」的這個死角存在一天
不管多長多嚴密的公約,早晚會再出現同樣的意外。
這種例子,歷史上有名的教訓,
大概要算是王莽竄漢後所引發的各種意外了,
以及漢光武帝平定王莽之亂後,所採行的方法了吧。
有興趣的人請自己去掏漢書或相關史料,這裡就不多作複述了。

那如果真的要落實這個公約的內容進而推廣,
目前最可實行的方式,
就是以目前還可以維持正常運作的COSPLAY論壇為主,
確實的將公約的精神落實在板規內,
採取「板規→板眾→板眾周圍的友人」這種同心圓式的推廣,
會比這樣一篇既冗長又不好記的公約讓大家參加的方式更加確實。

況且,有「共識」的建立,
對於有破壞行為的份子也就能採取公眾的制約,
這樣比只能看著破壞份子逍遙,
卻不能讓乖乖遵守規矩的人覺得「守規矩是有價值的」來的好多了。
否則萬一連這些守規矩的人也跟著「倒戈」的時候,那就為時已晚了。



此外,在這次的事件中,黑板鄉民可以說是大活躍的地步,
不但挖出料來,而且還讓當事人進退維谷,儼然是勝利者的姿態。
而因為這件事的連帶效應影響,
台論有好幾位副板同時與冏媽發表辭去副板職位的聲明,
一時之間台論cos板都呈現混亂狀態不說,
對於台論未來的走向,副板的人選
甚至還有人推薦黑板的名嘴去當台論副板,
這些話題,也成為了黑板一時討論的集中論點。

不過,黑板就是黑板,鄉民就是鄉民,
當時間一過,討論的熱潮一退,除了有心人的刻意炒作之外,
當有新料出現時,鄉民又和追逐著食物的野狗一樣,
毫無形象的撲上去撕咬,原本在話題中討論的東西是什麼,
大概也早就丟到腦袋後面去了。

只是,在撕裂的食物殘渣下,
誰會注意到什麼是引起問題的原因,什麼又是確實解決的方法呢?
其實,鄉民就像它們常在板上嫌的台灣媒體一樣,
只會追逐著料咬,咬完了就換下一個,
卻不會確實的指出問題出在哪裡或是解決辦法
─挑人家cos身上錯誤的地方倒是眼光不錯。
那一個公開論壇管板的負責者竟然能被這樣的地方的言論給左右,
除了畫個十字祈禱之外,似乎也沒有啥好說的了。

因為,問題依然留著,狀況依然沒有解決,
到了下次又有新料的時候,還是會引起同樣的事情發生,
也就不過是如此罷了。
再說,這個問題的根是在台論cos板本身的風格,
這個引起問題的根源不解決的話,早晚這次的爭論戰依然會再上演。

再說,似乎也有等了這一天而興災樂禍的鄉民,
一看到「Dr.囧」的名字自副板群消失,馬上就到黑板去當探馬:


姓名:
留言給:
標題:
寫於:2008/5/22 上午 10:36:47
狂賀
台論光復了
終於回歸自由了


姓名:
留言給:
標題:
寫於:2008/5/22 上午 10:43:28
狂賀
台論光復了
終於回歸自由了
-----
本來看不懂
看懂以後我笑了XDDDD
那句話是幫小白喊的嗎?


姓名:
留言給:
標題:
寫於:2008/5/22 上午 10:53:04
狂賀
台論光復了
終於回歸自由了
------------------
ㄟ死子還是來自深海快點接掌這個位子吧..
不然又要開始亂了


姓名:
留言給:
標題:
寫於:2008/5/22 上午 11:05:13
------------------
ㄟ死子還是來自深海快點接掌這個位子吧..
不然又要開始亂了
--------
沒人接位
黑板又要熱鬧了



「人は自分が幸福であるだけでは満足しない
他人が不幸でなければ気がすまないのだ」/Jules Renard


如果這樣的地方真的是代表cos圈的監督機制,
那麼我會認為現在玩cosplay的人十分的悲哀
──更何況是推選在黑板這裡的人去接副板,
似乎這些鄉民也自我膨脹的太得意了些。

「小地方容易被放大看成為焦點,大地方卻往往會被忽略,
因此在新聞報導的立場,絕對不能譁眾取寵」

寫著寫著,想起了某個新聞界的前輩語重心長的這麼說過。
而用這句話來回顧這次的事件,又何嘗不是如此?








最後,僅以隸屬於黑暗之史官的身分,紀錄下這次的輿論風波與事件心得。


[08/05/22 內文追加]
[08/05/29 內文修訂]






引用 (你可以針對此文寫一篇屬於自己的blog/想法,並給作者一個通告)
引用
留言 (22筆)
1.
咱們也聊過那麼多次了
這次我就單刀直入的給點評論拉

內容的缺陷先不論
聲明最大的問題的確是缺乏強制力
但強制力卻絕非此類型聲明所該具備的要素

因為採取強勢執法雖然有可能維持較好秩序
但卻會引來更大的爭議--限制自由
一些腦殘的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自然爭議較小
但不可否認許多行為是存在於『該管』與『不該管』之間的模糊地帶
執法的困難度很高
此外,執法者該以什麼身份、什麼立場去管理
也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缺乏正當性的管理實際上和『暴力』是相當接近的
以COSER的平均年齡層來考量
執法者太過激動而行為不當的情況也極有可能發生

故,你在文章末段所提出的『轉型』問題才應當是論述的重點
然而此部分的論述卻較少,我粗略的提一下我的想法
關於轉型之後的模式,我贊同你所說『宜粗不宜細』的原則
畢竟聲明與其說是規範,不如說是宣傳文宣
是自強運動的宣誓書,而不是強制建立秩序的法律
故我認為應當參考現在國際公約的『公約→議定書』模式
採取『聲明→板規』的模式
聲明部分盡量只留原則性的規範
而技術性的規範則在各討論區以『板規』的形式再做擴張和細分
如此一來,參與聲明者只需要遵守一個大方向,可以有較為靈活的變通
同時避免了限制自由之嫌和作法自斃的窘境
而執法工作則交由各論壇板主在自己的管理範圍內執行
除了解決執法正當性的問題外,也可以兼顧各討論區的風氣制訂不同管理方向的規範

大致就這些想法,請賜教XD
soulcrash 2008-05-25 11:54:22 留言 |
2.
>soulcrash

OK,就等你這句話(笑)。
有反對意見,才能激發更佳的思考。
還有,賜教什麼的就不必啦(笑),
來這邊直話直說就可以了,沒有什麼規矩教條的啦^^。

好,進入正題。

的確我承認以強制執法的實行處來說,
「限制自由」必定是免不了的衝突,
不過,你也應該知道我是標準的荀子學派論者,
自由的放著不管,
一定會有一些不知自制的傢伙出現而造成亂象。
與其出現這種亂象而無法規制,那我寧願採取高壓管理,
以確實的減少亂象出現與不必要的意外出現機率。

話這麼說,好像在跟時代的潮流開倒車一樣。
但是無法無天的自由造成的是什麼狀況,
這個是有目共睹的,我想也不用舉例說明了。

所以,也就變成要管,就是徹底的管,
而且是齊頭式平等,只問對錯,不問原委。
不管,那就要採取能讓大多數人容易了解,而且樂於遵守,
以群體的力量排除或輿論制裁脫軌行為的發生,
才能有效的遏止亂象。不然,叫再多也沒用,
亂的照樣亂,罵的照樣罵。

那這些前提我在文章中也都有說明了,
存在於『該管』與『不該管』之間的,就是技術性問題,
這個東西會是最大的挑戰之外,
真的要解決這種技術性問題的話,
我是贊成你的提議的部分。
因為這個公約的問題就在於「會被人拿去亂套用」,
反而成為這個公約的致命點,再加上他又沒有強制能力的話,
被套的人一心有不甘回來反擊,
那麼到時候一定又是一場很有的吵的架。

至於說執法者該以什麼身份、什麼立場去管理,
我根本不會談這個
─因為cos圈這種「憑自己高興」至上的地方,
就算推今天圈內最有人望的代表出來─例如席真,
照樣還是會有人白目的去質疑其正當性,就更不用說其他的人啦。

換句話說,雖然花的篇幅是很大,
但是就我是挑明了「這裡不是能動用強制法規管理的地方」的意味,
硬要用這樣的方法去管的話,也可以啊,
好幹的就是你作風夠強硬,甚至連黑板都能不放在眼裡,
那麼我覺得有這樣的傢伙敢犧牲的話,我支持他。
不是的話,那就不要忘想做這樣的勾當,
以免沒獲得掌聲還弄得一身怪味,那就麻煩大了。

至於「轉型」的部分,現階段我覺得說這些已經很夠了。
因為你提到的雖然是更進一步的處理辦法,
但是在第一階段的「轉型」共識未建立之前,
談這些頭還言之過早之外,
在還沒打地基就先要蓋出房子的式樣,
那容易引發什麼毛病狀況,我想你也是老經驗的人了,
我就不用說那麼多了。

反正,這個事情,在台灣COS圈沒有建立起共識之前啦,
會沒有止境的一直亂下去之外,
只要「姑息」和「鄉愿」的風氣存在的話,
這個共識也絕對建立不起來,我敢篤定的就是這樣說。

drissen 2008-05-25 18:45:11 留言 |
3.
聲明太多太長,這點我很認同(攤手)
但是太短嫌看不懂、太長嫌囉嗦,實在很難面面俱到

我的想法雖然比較偏向火焰提出的『聲明→板規』的模式
但事實上無視討論區板規的人依舊大有人在
再加上願意合作或接下這燙手山芋的討論板實在不多
看現在變成只有巴哈和台論cosplay板即可知道這有多艱鉅了

再者,各cosplay論壇的管理方式皆不相同,
巴哈因其推廣各板自治,所以得以使用自己的板規來規範板友
再加上站規明言訂定許多大方向可供依循,所以不太會出問題

但台論卻不同,沒有一個站規可作評斷準則
各板雖可自行訂立板規但又強調言論自由
常常有因違規而被處罰的板友越過板副、板主
直接向管理員反應,而導致板務直接被指導規勸的情形出沒
這就容易造成板務對於某些情形產生該不該管的疑慮
再加上,最大決策者的銷聲匿跡,想要轉型,實在困難!

至於匿板那些,我只能說,我也很無奈啊!(無辜狀)

再來就討論那幾個坑吧?!終於抓到可以討論的人了(燦笑)

第一個坑,說實在的,在公共場所強行限制他人的行動
我想除了主辦單位和場地擁有者有權力外
其他人來管,都會出問題吧?!(警察搞不好還不願意來)
說要主辦單位授權,又推說那是場地擁有者的範圍
但是場地擁有者又說會自己管,
事後再來怪主辦單位無法管理好活動參與者
主辦單位轉而考慮是否該禁止某些人的參與
嗯..惡性循環得很嚴重

第二個坑,
種籽曾有和主辦單位談過是否多設置更衣區的問題
也有想過是否租借台大b1當更衣區使用
但租借費過高、每個coser的使用頻率、時間均不相同
窗口的遮掩、動線(避免偷跑進會場)、
如何規劃男女更衣間與化妝區的分界、如何避免偷拍、
借放東西的置物櫃管理、事後的收拾作業...等等,
都讓主辦單位卻步(商業考量嗎?)

第三個坑,這點爭議實在很大。
禁不禁止都會造成某一方的反彈(苦笑)
就以dom桑上面所附的推倒圖片,我個人是可以接受這樣的照片
畢竟衣著完整,頂多是做個樣子拍拍照,沒什麼傷風敗俗的
但在其他人眼裡,想法可能就和我不同,繼而導致糾紛產生
再加上有些角色可能原本設定並沒有這些動作,而由同人本畫出
甚至根本只是由個人的私心意念所衍生出來的照片
說要管,唉!挺難的。

就是因為↓
「行為舉止合時、合地、合宜;
不給他人帶來麻煩或側目,注意自身與cosplay的形象」(c)drissen
這個大方向讓大家聽不懂,不然聲明怎會越寫越多= =
我實在也不想寫那麼多,看得我自己都眼花撩亂了
mico1031 2008-05-25 19:26:04 留言 |
4.
>mico1031

呼....重量級的人物出馬了呢。
那麼,這邊我也省掉客套,就不收手的來了。

我知道寫這個規約的麻煩事,
我也曉得這個COS圈現在的生態,
有這個心是應該支持沒錯,
但是這種沒制約性的東西一旦拉長了就是問題多之外,
恕我不客氣的回一句:
「媽啦,現在玩cosplay的人都是小學生,
連這種最基本的事情都要用公約來約束嗎?」就好。

各個討論區本來就有各個討論區的執行方式,
台論的問題其實除了你說的這個之外,
還有一個很重要的狀況。
這個我在前面的留言有和火焰討論過,詳細請參考這裡。

http://diary.blog.yam.com/drissen/article/4899871#comment2571312

匿板嘛,參考可以,自己不用下去攪混水。
根本沒辦法鎖定對象打的戰,
去那邊澄清只會弄得自己滿頭包。
你可以看看前面幾篇我拿鄉民來消遣來玩的文章,
你就知道我為什麼會這樣說。

再來是坑的部分。

第一點而言,本來就是這樣的狀況,
但是要禁參加者,不如禁止這類行為更為確實。
因為最中心點的一個問題:
「COSPLAY有必要在會場上展現到表演的地步嗎?」,
就算是COSPLAY盛行的日本,或是風氣開放的美國,
都鮮少有人會這樣做了,那拿回來台灣看,
又有什麼權利說要開放在會場表演這個行為?

當然,有的時候說想HIGH個一下,
表演個一下秀一下這個心態我也了解,
所以我也留了活口
─表演完快閃的話,那也沒什麼好說的。
但是我也說的很明白,以COSPLAYER的壞習慣,
一HIGH起來就忘了自己姓什麼叫什麼的狀況來看,
「禁止」的大前提不能有後門,
後門要讓這些有表演慾的傢伙自己去找──就是這樣。


第二個坑,與其說是商業利益,
應該說是人手配置要耗費的資源。
要把這些問題解決,錢其實還算是小事,
要動用來執行這些細節的人手要從哪來,
請了這些人手的錢又還要花一筆經費,
而且這些人又不是只做這些事,
還一定會支援一些會場的各種狀況,
這個問題會比錢的問題還要大,
所以說,這種狀況下,就變成很兩難的狀況了。

其實,這個問題就是一個很簡單的思維點:
「要對應狀況,就要有變通辦法」。
現在的主題是「更衣室空間不夠」,
那可以像最近台大場與這次成大場都有出現的臨時充氣更衣棚之外,
有的時候,如果有人肯耐著性子走遠一點,
或是速戰速決的把衣服換完,這個就當作是沒逮到裝傻沒關係。
但是在人多的地方─像速食店,或是捷運站等公共設施換裝,
那就真的是沒什麼理由可以辯解了─連同情的餘地都沒有。

至於說第三點,其實只要講明
「會場以及人來人往易引起注目之處嚴禁壓倒」,
這樣就夠了。
最少該講的講了,其他要私下帶到隱敝處,
還是房間去拍的就自行處理,這個不在管轄內。

至於說照片公開,我一樣維持原議,
上鎖加密的管不到,要公開的自己要有心理準備,
就是這樣。


「行為舉止合時、合地、合宜;
不給他人帶來麻煩或側目,注意自身與cosplay的形象」,
要拿個這來作『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戰法,漂亮(笑)!

「行為舉止合時、合地、合宜」,
我想以一個可以自主玩COSPLAY的人來說,
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應該做,
這個常理的判斷能力不會沒有吧?
那拿這個回去套剛剛的那三個坑,
是不是答案馬上就出現了?
還是要我像教小學生一樣,說的更具體一點,
時間上什麼對什麼不對,地點上哪裡應該哪裡不應該,
場合上有沒有問題的程度才算合理?

如果要解說到這樣,
可以啊,只是這就犯了跟公約一樣的覆轍。

其實,最確實的做法,
就要靠現在還能「正常維持運作」的巴哈。
就一圈推一圈,
最少把這個「合時、合地、合宜」的基準判斷具體例證讓大家知道,
培養出判斷標準點的共識,再由這邊往外慢慢推。
同樣的,「不給他人帶來麻煩或側目」
與「注意自身與cosplay的形象」這兩點也是,
最少先讓巴哈的版眾有個共識的形成,
這會勝過公約一條條的舉列來的實在。

就現在巴哈板上的風氣來說,其實這三點算是滿有共識的。
了不起有技術問題出現的時候,找可以解決的人回答這問題,
以巴哈版眾的水準來說,最少這點我還很安心。

況且,萬一闖禍出事的時候,最少巴哈的版眾可以囂張的說
「哈哈哈,最少這些事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
又有什麼不好─最少巴哈可以當模範啊(笑)!
自然就會有人跟著把這個標準拿出去模仿,
就能達到一圈推一圈的效果啦^^!

這樣,大方向就知道要怎麼走了吧?
drissen 2008-05-26 00:42:04 留言 |
5.
回DOM:
其實你說的和我所說的差異並不大
我質疑執法正當性的問題
實際上是因為我認為這事不可能(至少在現階段)無法用『管理』的方式進行
『管理』是一種上對下的行為
COSER之間並沒有這種關係
所以自然找誰來管都不對
而有資格管的主體只有兩個:一是政府;二是主辦單位
然而要這兩個主體來管也是不太可能的事
所以我覺得『聲明本身』並不存在該不該管的問題
而是根本只有『不該管』一條路可以選擇
之後的一切論述都是基於『不該管』而建立的

>在第一階段的「轉型」共識未建立之前,談這些頭還言之過早
>在還沒打地基就先要蓋出房子的式樣
也就是說你認為應當先擴大對聲明『轉型的必要性』的共識
才著手進行實質轉型的動作
>在台灣COS圈沒有建立起共識之前,會沒有止境的一直亂下去之外,
>只要「姑息」和「鄉愿」的風氣存在的話,這個共識也絕對建立不起來。
同時,你認為『姑息和鄉愿』會是對建立『轉型必要性的共識』的阻礙

我和你的觀念差異點
在於我不認為『對轉型必要性的共識建立』和『實質進行轉型』是兩個截然分開的階段
首先,前者較多地屬於心智層面,後者則較多地屬於物質層面
改變物質層面的條件,向來是比較簡單、直接、容易收到一定成效的
這種情況有點像法律對於『正義』的追求
因為真正的正義(實質正義)虛無飄渺
即使通過足以寫成一本書的超長論證過程
也僅僅只能提出一個『稍微禁得起考驗』的說法(或者說,較能自圓其說的說法)
故法律實際上更多地是通過設立合理的制度(形式正義)以作為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手段
同理,直接進行轉型,同時也是對於對於建立共識的追求
就像你說的,姑息與鄉愿的存在使得共識難以自己成形
(而且姑息與鄉愿是人性,也不可能消除)
既然如此,直接從制度層面著手相較之下不是顯得更有利?

當然這不代表共識就不重要
而應當說兩者是同時存在並互相影響的,而不是一個個的階段性任務
而且我也不否認
即使直接從制度下手,要做到產生能夠感受得到的成效也是很耗費時間與人力的一項工作
但這麼做依然有一點點價值
我會把這看做是一種投資

雖然有風險,卻也有可能得到回報

人生不該總想著拿到好牌,而是應當想辦法在拿到一手爛牌時想辦法把它打好,不是嗎?
(何況這種投資其實對你我都不會造成什麼經濟上的損害XD)
其次,鬧過事件之後其實是一個很好的轉型機會
套句商界常講的話:『每一次危機都是轉機』
抓住這個還有較多人關注問題的時間,能夠收到回報的機率也會較高不是嗎?

事實上,你後頭的建議:

『其實,最確實的做法,就要靠現在還能「正常維持運作」的巴哈。就一圈推一圈,最少把這個「合時、合地、合宜」的基準判斷具體例證讓大家知道,培養出判斷標準點的共識,再由這邊往外慢慢推……最少先讓巴哈的版眾有個共識的形成,這會勝過公約一條條的舉列來的實在。』

和我講的『以制度推動共識』、『聲明→板規模式』等等都是同一回事不是嗎?XD
要建立這個模式除了簡化聲明本身之外
還要注意的一點是必須在聲明中註明『詳細操作規則由各論壇自行訂立。各論壇訂立的規則有衝突的,由各論壇板主開會討論做出統一的解釋,並公開於各論壇一段時間以供網友討論,時間屆滿後由各論壇板主開會做出最後的定稿方案,於各論壇公佈施行』
此條意義如下:
1. 賦予各討論區自行解釋的正當性,以建立『聲明→板規』的運作模式。
2. 賦予各討論區在解釋上的自由空間,以保持各討論區的風格。
3. 建立爭端解決機制,以免發生板規違反聲明精神或不同討論區板規衝突的情況。
4. 強調必須公開討論一段時間,有話快說有屁快放,沒話說的話實行之後就乖乖閉嘴遵守,降低日後再度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再來咱們講講傘兵坑的問題
第一,「場外表演」
同意你的意見,其實大陸的舞台表演模式是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
但畢竟民風不同(警察的作風也不同XD),短期難有實現的可能
第二,「禁止獨占洗手間」
我想這一點最該解決的就是集體蹲在捷運站的那群人
把那群傢伙轟走就足以有很大的成效了
但除非捷運站的人肯管,否則這也不太可能
或許可以參考目前對付圓柱民的方式?
第三,「在公共場所拍攝腐照」
贊同你所說,沒特別意見。

回貓貓茶:
我要說的已經講完了(爆死)
soulcrash 2008-05-26 19:28:54 留言 |
6.
〉dom

我不重!!(怒瞪)

在此先向兩位致歉,近幾日因輪狀病毒造成腹瀉之問題,
已多日未進食,導致本人深刻體驗到飢餓頭昏、思緒混亂之恐怖。
如討論內容有些許文不對題或含糊不清等狀況,請多多見諒。

其實聲明約束的對象除了coser外,攝影師也是個很大的問題QQ"
雖然大部分的攝影師都很明理,但是還是有少部分的人不願合作。
你看我這次成大鳴神月又水桶一個攝影師就知道了..
不曉得我這樣會嚇跑幾個板友(嘆氣)..

簡化的大方向,我覺得比較適合條裡分明、思緒清晰
或是經過社會歷練過的人來自己思考會比較好。
至少在判斷一件事情該不該做時,較能夠根據你提出的論點來下評斷

而像一些新手、搞不清楚對錯、只要自己好就好的小孩兒,
我想我們也只能耐著性子,把該做、不該做的通通列出來,
好讓他(她)們一一記住,繼而改善自己的行為。
教新生的孩兒,總是要如此的...繁瑣。

踢走傘兵焰,自己佔據坑= =+

關於第一點,台大有明言禁止在校園表演嗎?
如果有,這點就不用談了,請略過。

如果沒有,話說場刊也只有說不能自行在會場內表演,
並沒有禁止會場外不能表演,所以在強制禁止這方面私乎也有疑點?

第二點你提的那幾種方式,雖說皆是不錯,但實際上實行的人卻很少。
要如何將這些觀念傳遞給他人知道,我想還是需要推廣的。
這就只好等到我身體好一點,再來和聲明合作者談談吧!

〉火焰

嗚...我怎麼覺得你又出難題給我了= =?

→『詳細操作規則由各論壇自行訂立。各論壇訂立的規則有衝突的,→由各論壇板主開會討論做出統一的解釋,並公開於各論壇一段時間
→以供網友討論,時間屆滿後由各論壇板主開會做出最後的定稿方案
→,於各論壇公佈施行』

我個人是覺得『各論壇板主』改成『各論壇代表』會比較好找到人..
mico1031 2008-05-26 23:29:39 留言 |
7.
>soulcrash:

看來,這邊的部分比本篇還熱呢(笑)。

其實說想法差異,我覺得每個人都會有,
只是我的確比較傾向
「要就是強力制壓,不然就是長期培養」的做法。
固然說違反時代走向是免不了,
最少,短期間內作有效的鎮壓來說,
比無止境的亂下去來的好多了。

就「管理」而言,的確就是你說的,
最有合理權利管的是「政府」與「主辦單位」這兩個單位,
不過,讓政府介入管理的話,
大概台灣的COSPLAY也完蛋了。
那主辦單位的話,我想也不必指望了。
除非是有本是做到像日本那樣「關豬圈」,
而且是做到強制的「說趕就趕,說不準就不準」,
不然的話,最少只憑宣導或勸說,
對現在的台灣人不管用,一定要動用到狠手段才會乖乖聽話,
這幾年看下來真的只有這個方法有效。

的確啦,聲明到最後的結論我也很清楚,
只有『不該管』的單行道結果。
只是,在放任這個圈子亂下去,
恐怕到最後就是「劣幣驅逐良幣」的下場。
只是這個要建立起來,
已經不是我的年紀可以再發揮熱血去管的事了,
我能做的,只是留下一塊路標,
給後面的有志者做個參考而已。

『轉型必要性的共識建立』和『實質進行轉型』,
的確你提的狀況比較柔性,也比較好我知道,
只是,如果照現在台灣的風氣來看,
我是傾向於「先建立一條道路,然後帶大家走的做法」,
而不是「一面走一面修路」。
雖然說「一面走一面修路」會發現的問題,
以及凝聚起來的共識都會比較高,
但是相對的,在這過程中要面對的挑戰
─因為不只是外人,還包含自己人內部的挑戰也是最多。

因為,這個問題在於「組成份子階層」與「內部自覺」上。

如果說台灣這個COS圈的人是思想成熟的人比較多,
那我很贊成採「一面走一面修路」的做法。
但是今天最大的問題就在於現在的玩COSPLAY的人的心態,
是「只顧自己,不管他人」為中心的心態居大多數,
除非死到臨頭,火燒屁股,不然說不動就是說不動
─就像台大場的整潔一樣,以前怎麼譴責怎麼沒用,
直到發布了台大不再出借的未證實消息之後才乖起來。
現在固然是有好轉的模樣,可是又會持續多久?
從這一點,我就已經徹底的對這圈子的自制能力感到失望了。

再加上COS圈一直是以「有錢有閒」的學生階層為最多,
問題是在這個階層時期的人,
對於「權威」或「教則」的排斥意識也最強,
這個看台論或巴哈COS板的討論就可以知道是什麼狀況。
雖然大多數的人乖的還是很乖,
但是面對那些破壞份子藉著過度的自由我行我素,
卻沒有制裁或處理的能力就算了,
連出來說一句「我覺得這樣是不對的」都不敢,
每次都是拉拉雜雜的說了一堆之後,
丟下一句「這是我的意見,不要筆戰」逃之夭夭,
久了正確的意見得不到支持,錯誤的意見得不到糾正,
囂張的日益囂張,乖乖守規矩的反而一直被視為「懦夫」,
你認為在這樣的狀態之下,
能信任這個風氣下所產生的「制度」嗎?

固然人會成長,觀念會漸漸修正,這點我相信,
可是等現在的這些人「成熟」的時候,
不是退出這個圈子了,就是不管事的自己玩自己的,
這個圈子是生是死,跟他們沒有關係,
反正這圈子沒有了也不會有什麼損失。
倒楣就給後面的人倒楣,我有玩到就好。
雖然沒有人敢承認,但是這種心態就是存在於這圈子內,
甚至有的時候會在討論串中不小心露出馬腳。
我知道這種心態根治不了,
但是最少可以藉著多數人的良知共識來作糾正,
改變不了這種人,但是可以告訴其他人「這不是正確行為」
─問題是多數人選擇「姑息」與「鄉愿」的心態下,
你覺得這樣還有辦法採取「信任這些人的自治」方式嗎?

如果用施政時期的方式來說的話,
我是「軍政」時期的做法,你是「憲政」時期的做法(笑)。
憲政的施行,要在政局有一定的穩定,
與國民有相當的素養下才能施行。
問題是有上面這些要素存在,
我寧願捨棄「憲政」而採行「軍政」的做法,
等真正的良性共識可以建立起來時,再來談憲政都來的及
─這也就是我會採取『轉型必要性的共識建立』與
『實質進行轉型』兩個階段截然分開考量的緣故。

.....雖然是這麼說,不過,如果真的有覺醒的轉機,
那麼我也贊成你說的「直接從制度下手」。
畢竟「制度」是影響一個族群生態的主要因素,
不管它是成文規定,或是不成文規約,
都是維持一個「群體」的重要因素。
如果說多數人有共識「維繫這個群體的制度需要改變」,
那麼這個直接由制度下手的做法可行。
但是如果結論是相反的話,那就仍然要從頭再來。
最少,就現在的局面,我是傾向先培養出共識再說的。

就算拿到一手爛牌,
能把它作出最大的利用來打,這是賭桌上的常識。
但是,最重要的是要判斷賭局的「流向」,
否則就沒辦法發揮這些牌所有的效果,
更不要講「收益」了。

drissen 2008-05-27 04:29:51 留言 |
8.
(繼續上面的部分)

出事固然是轉機,但是不到火燒屋頂的狀況,
不會有人覺醒,這是人類的劣根性。
否則,也不會有我常在說的
「人類由歷史學到的教訓,就是人類永遠不會記取歷史的教訓」
這句話出現。

『以制度推動共識』、『聲明→板規模式』這邊嘛,
可能我當初有曲解吧(面壁)。
我是「以共識推動制度」的想法為重的,
由多數人的共識建立起來的制度,
才有辦法產生群體制約力與判斷是非的基準,
當面對破壞份子出現時,也才有輿論制裁能力。
否則,放任著破壞份子無法制裁的狀況,
終究只是突顯這個制度的無能。

就你提出的四點作法,
我覺得能考慮到這種層面,真的是可以作為採取實行的標準了。
特別是第四點的「有話快說,有屁快放」,
換我一定會這麼作─不過我會拿到第一點去(笑)。
只是,當要閉嘴乖乖遵守之際,
就是考驗團體共識成功與否之時,這點可要用心啊。

至於散兵坑的部分,
第一點其實也是可以,
但是大陸的活動形式因為比較傾向CONTEST形式,
所以變成這是看「活動STYLE」的狀況。
至於說民風不同,其實只是看到這情形,
沒人願意去管,省得被嗆了壞了來玩的心情啦。
真的說實在的,就是不開後門,
要走後門的自己找,這比較確實。

第二點,這個需要殺雞儆猴,
除非說有人敢把罪證現場拍下來作公開的證據,
不然我確信只用說的絕對無效。

還有,捷運站的人其實是有義務管的,如果有人通報他們不處理,
依照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十款:
「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以及第十一款:
「非為乘車在車站之旅客大廳、穿堂層或月台層區域內遊蕩,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可以報請站務員強制處理。
如果站務員不處理的話,
是可以到市政府告捷運當時值班人員「瀆職」的。
只是說沒人知道要怎麼檢舉,所以才讓這些人一直囂張下去。

至於說「罪證現場」會牽涉到所謂的「偷拍」,
這個我會在下一篇記事裡說這個東西。
很可惜我來不及存LOG,
不然K島COS板前一兩天才鬧過精采的論戰說。

嘛,不過,看完那個討論串,
只是更加確定這個圈子的混亂程度。
我在想這個事件簿持續下去的話,
真的可以寫一本「台灣COSPLAY十年目睹之怪現象」了。
drissen 2008-05-27 04:31:05 留言 |
9.
>mico1031

是!前言撤回(非常正經)!

來我這邊,不用像去黑板一樣緊張啦(笑)。
不方便或是忙什麼的,都是出社會的人了,
如果連這種立場都不能通融的話,
那活到這個年紀也白活了不是(笑)?

那我們回到正題。

其實對於攝影者來說,我不認為公約可以直接對他們約束,
甚至說他們會把公約放在眼裡。
一來,畢竟這個圈子現在的攝影者多數是來拍妹妹的,
他們也不會對COSPLAY這個圈子的存亡感到有什麼關係,
在這個前提下,與其要想去規制這些外圍份子,
不如先致力在COSPLYER上,讓大家有正確共識之後,
再來以這些建立在共識下的COSPLAYER的行動去影響這些攝影者,
會是比較確實的方式。

至於塞水桶,盡板主之責行使正當權力,
這就沒什麼好多顧慮了。
中國人的執法的考量習慣是「情、理、法」的順序,
也因此造成執法者怕傷情而不敢徹底執法,
反而變成落實執行的窒礙。
如果這個事情在處理上是正確的,
那麼,我想這個也不用花太多心力。

接下來,你的發言之中透露好玩的東西哦(笑)。

對我們這些已經有社會經驗的人來說,
「簡化的大方向」是思考的準則,
但是對COS圈來說,是以學生階層為中心,
這邊就出現一個很好玩的現象了。

前面我回火焰的文章裡有提到,
這個時期的青少年對「權威」或「準則」有很強的對抗意識,
而且,他們很討厭被當成「小孩」看待。

看到這邊,你應該也注意到我「無法者」的一面了吧?
─我把這些「孩子」以「大人」的標準看待,
如果你們這些「孩子」要證明自己是可以受到認定的「大人」,
那麼對「大人」做得到的事,你們就也要有本事能做到,
否則,就只是證明你們不過還是「孩子」
──就像你說的,「在判斷一件事情該不該做時」這邊的東西。

當然,像你所說的,
像一些不之所以的新手、
搞不清楚對錯狀況的傢伙、以及只要自己好就好的小孩這些,
的確要花耐性去教,但是也要有人負責擔任「黑臉」,
不然這些人就會把「方便」當「隨便」,
認為人家對他好是「理所當然」
─問題是,在「大人」的世界裡,沒這麼客氣的事,
特別是在職場,
這通常都只會讓職場上的前輩放著你自生自滅。

前面我也說過了,是「大人」的話,
就應該會懂得什麼事可以做,什麼事不能做。
那這些孩子雖然嘴上很硬,但是做出來的行為,就已經自曝其短了。
而在這種狀況下,黑白分明,
「對的就是對的,不對的就是不對」這個觀念就要建立起來,
不能有所姑息,或是讓鄉愿給這些人有借題發揮的機會。
否則,「一次的例外就會變成後面的漏洞」,
這種狀況絕對要特別注意。

我知道這種言論不能在板上發,因為就算你在怎麼贊同,
在板主的立場上有些事情要服人之口,
為了不給板主帶來麻煩,我選擇當個「無法者」,
利用自家的地盤,在這裡開火,
最少不會造成延燒到讓板管為難的地步。
再加上這裡也算是公開場合,有意見要嗆聲,
敢來的就放馬過來,我等著慢慢過招,
這裡大家都看的到,而且又不用顧慮砲門全開之後會造成的影響,
如果真的有小白來鬧場,很可能就會變成在這裡曝曬的屍首。
drissen 2008-05-27 04:33:22 留言 |
10.
(繼續上面的部分)

再來,不用佔據坑沒關係,
因為要填坑的人也不是我們(笑)。

首先,根據 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第八條:

「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館即可勒令其停止使用,
必要時管理人員或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得令其離場。

1.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2.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3.使用與申請登記計劃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4.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場地建築及設施者。
5.其他有違反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之情事者。

請注意第二與第三項
「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與
「使用與申請登記計劃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的地方。
今天活動是以「同人誌展示販售」為中心的申請核准活動,
我相信就算有表演,也是大會的舞台活動,
不會包含COSPLAYER自己高興的即興表演,
這個就已經在第三條的部分打死了。

然後,你認為COSPLAYER只是為自己HIGH的表演活動,
有什麼社會公益、教育意義這種東西嗎?
我量這些想表演的人也說不出個什麼能讓大家信服的名堂之外,
最主要的,這是「私人活動」,
不是主辦單位名下核准包含的活動
─如果有主辦單位的核准,那責任歸屬就是主辦單位。
那在這樣的前提之下,
又有什麼必要「准許」COSPLAYER在「會場外」可以表演?

更何況各校園的校則裡,
都會有「未經許可不准在校園表演」的規定,
或許不會明文寫出來,但是只要問一下該校的總務處,
這個回答一定是肯定的。
那請問COSPLAYER哪裡有這麼偉大,
偉大到可以自己高興了,
就可以在人家的校園裡佔據一塊空間表演起來?

順便,如果有需要,這一篇有空看一看,
我相信會對這方面的問題有很大的幫助。

http://diary.blog.yam.com/drissen/article/4478327

雖然說我不喜歡像我認識的那位律師朋友一樣,
動不動就拿法條出來解釋或舉證,
不過,以後如果有人還要在場外表演,
拿這些舉證去壓,很夠了─因為場地是台大的,
人家既然都有明文規定了,那還有什麼好耍賴的?

第二點的話,這個就要依賴公開論壇的力量了。
因為我這邊充其量只能算是「後方支援」處,
我能影響的範圍有一定的限度,真正能做事的,還是在你們。
這個我自己有自知之明,
就交給你們有能力的人來做吧。

『各論壇板主』或『各論壇代表』,
其實都只是一個代名詞,代表負責的人。
只是在於說這個發言的人有多大的影響力,
有多大的公信度,這個會比較重要。
只是,要擔負這個名的話,前提是一定要有所覺悟,
不然也會走上和歷史中的「自強運動」一樣的結果的。
drissen 2008-05-27 04:33:40 留言 |
11.
回覆MICO :

>簡化的大方向,我覺得比較適合條裡分明、思緒清晰
>或是經過社會歷練過的人來自己思考會比較好。
>而像一些新手、搞不清楚對錯、只要自己好就好的小孩兒,
>我想我們也只能耐著性子,把該做、不該做的通通列出來,

我倒覺得無所謂
簡化的原則該如何適用,就讓他們自己去想
繁瑣的說理,就由板規來執行
只要把主要的幾個大站說服加入『聲明—板規模式』的運作
就可以確保對『聲明』的解釋不會被小朋友曲解
就算小朋友們胡亂解釋『聲明』也無所謂
除非他們有本事不要上任何論壇
否則偏差的價值觀一定會在各論壇受到衝擊

簡單來說,就是通過對資訊接收管道的佔有,確保統一的價值觀

>嗚...我怎麼覺得你又出難題給我了= =?

別別這麼說咩…如果真的把制度建立起來了
將來應該會少很多麻煩的

>『各論壇板主』改成『各論壇代表』

或者改成『各論壇管理者』?
反正重點是要有個人出來講話就對了XD

回覆DOM:

>看來,這邊的部分比本篇還熱呢(笑)。

誰叫你狂丟議題XD

>我能做的,只是留下一塊路標,
>給後面的有志者做個參考而已。

我想做的,也不過就是修正遊戲規則而已(即使這個規則影響範圍不大)

>我是傾向於「先建立一條道路,然後帶大家走的做法」,
>而不是「一面走一面修路」。
>這個問題在於「組成份子階層」與「內部自覺」上。
>能信任這個風氣下所產生的「制度」嗎?
>你覺得這樣還有辦法採取「信任這些人的自治」方式嗎?

我想我必須做點解釋XD
我所謂『不該管』僅僅指『聲明』的部分
但別忘了,我期望建立的模式是『聲明→板規』
這個模式既不是『管死』,也不是『不管』
大方向(『聲明』部分)是不管的
但板規的部分卻『必須管』
你應該也知道戰爭中決定勝負的並不一定是人數這個道理吧?
就算小朋友很多
只要佔住了『論壇』這個主要的交流平台
這場仗就還有得打
就像前面所說的,這個模式實際上是『通過對資訊接收管道的佔有,確保統一的價值觀』
(這一招是和老共學的XDD)
所以,我壓根就沒打算『信任這個風氣下所產生的制度』或『信任這些人的自治』

>等真正的良性共識可以建立起來時,再來談憲政都來的及
>─這也就是我會採取『轉型必要性的共識建立』與
>『實質進行轉型』兩個階段截然分開考量的緣故。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意識到
你自己文章的論證就已經否認了你這段所說的模式
這是你的論證邏輯:
*『轉型』應當採『『轉型必要性的共識建立』與『實質進行轉型』兩個階段
*鄉愿和姑息導致共識不可能建立
*故『兩階段』模式無法成立
所以,還是我說的『聲明—板規模式』比較有實行的可能性不是嗎?

>.....雖然是這麼說,不過,如果真的有覺醒的轉機,
>那麼我也贊成你說的「直接從制度下手」。
>如果說多數人有共識「維繫這個群體的制度需要改變」,
>那麼這個直接由制度下手的做法可行。
>但是如果結論是相反的話,那就仍然要從頭再來。
>最少,就現在的局面,我是傾向先培養出共識再說的。

基於上述論證,你的方案是不可能的
現在只有兩個選擇:『完全放給他死』或者『採取聲明—板規模式進行修正』

>我是「以共識推動制度」的想法為重的,
>由多數人的共識建立起來的制度,
>才有辦法產生群體制約力與判斷是非的基準,
>當面對破壞份子出現時,也才有輿論制裁能力。
>否則,放任著破壞份子無法制裁的狀況,
>終究只是突顯這個制度的無能。

同上,你自己也覺得共識不可能自己建立
所以通過板規的設置,至少可以在各論壇建立起一部份的共識
以作為對抗破壞份子的『軍隊』

>要判斷賭局的「流向」,
>否則就沒辦法發揮這些牌所有的效果,
>更不要講「收益」了。

問題是,你我又不期待在賭桌上贏錢
只要方案使得賭局『有可能』偏向自己
都是穩賺不賠的生意

>當要閉嘴乖乖遵守之際,
>就是考驗團體共識成功與否之時,這點可要用心啊。

這就得取決於各討論區管理者的手腕了
至少,比其不計其數的小朋友,和幾個管理者達成共識還是比較容易的不是嗎?

散兵坑的部分
>第一點
其實我根本沒期望我說的會實現
沒錯我就是在嘴砲XDDD

>第二點,這個需要殺雞儆猴,
>除非說有人敢把罪證現場拍下來作公開的證據,
這就是我說的『解決方式』

>捷運站的人其實是有義務管的,如果有人通報他們不處理,
>是可以到市政府告捷運當時值班人員「瀆職」的。

這招殺傷力很強
使用前必須考慮一下未來造成的影響
但不失為一個好方案
(稱為『捅給他死策略』如何?XD)

火焰 於 2008-05-27 14:52:50 留言 |
12.
>火焰

我突然有一種非常脫力的感覺。
「資訊接收管道的佔有,確保統一的價值觀」這句話早點說,
我們也不用囉唆這麼久了嘛,真是(大笑)!


>>我想做的,也不過就是修正遊戲規則而已
>>(即使這個規則影響範圍不大)
這邊其實我們的慨念差不多,
只是在於我比較重視「有沒有辦法對破壞者採取制裁行動」,
你重視的方向在於「有效的以制度建立起共識」的觀點上吧。


>>只要佔住了『論壇』這個主要的交流平台
>>這場仗就還有得打
其實就像開頭說的,
「資訊接收管道的佔有,確保統一的價值觀」你這句話早點說,
我們就不用扯上這麼一堆了(笑)!

事實上,我本來就是有這樣的打算,
但是我的確不知道有這樣簡單有力「一言以敝之」的說法,
一個論壇能建立起共識,「資訊管道」就已經確保佔領了。
祇是我們兩個選的路的方向不一樣而已啊(笑)!


>>*『轉型』應當採
>>『『轉型必要性的共識建立』與『實質進行轉型』兩個階段
>>*鄉愿和姑息導致共識不可能建立
>>*故『兩階段』模式無法成立
這邊用三段論法看的話,的確會被你打的死死的(笑)。

不過,我內文就說過了哦,
“問題是多數人選擇「姑息」與「鄉愿」的心態下”,
如果今天這個「多數人」的場合是能做到黑白分明的判斷,
自然就有共識建立的「可能性」,我可沒排除這個要素哦(笑)!


>>現在只有兩個選擇:
>>『完全放給他死』或者『採取聲明—板規模式進行修正』
如果要讓這個公約能有其制約功能建立的能力,
本來就該這麼做了吧
─前面有了「資訊接收管道的佔有,確保統一的價值觀」共識的話。


>>同上,你自己也覺得共識不可能自己建立
我可沒說不可能建立哦(笑)。
不然,哪來
「面對破壞份子出現時,也才有輿論制裁能力」這結論(笑)?

但是我的確支持你說的,建立起各個論壇的共識,
作為對抗破壞份子的軍對這點。
而這個論點,不就又回歸到
「由多數人的共識建立起來的制度,
才有辦法產生群體制約力與判斷是非的基準」這上面了嗎(笑)?


>>只要方案使得賭局『有可能』偏向自己
>>都是穩賺不賠的生意
有可能,把它改成「確實導向」吧。
就算要穩賺不陪,那當然是要100%的有利機率啊!


>>這就得取決於各討論區管理者的手腕了
「射將先射馬」理論嘛(笑)。
這個,當然是本來就要看有能力者的共識決策,
我們就靜待發展吧。


>>沒錯我就是在嘴砲XDDD
................(一腳踹翻火焰)


>>這就是我說的『解決方式』
那這邊我們有共識就好說了。

只是說這個「罪證現場」的存證,
有「偷拍」的技術性問題,
以致於有些人想拍但是怕這種輿論攻擊而卻步。
這個如果有興趣,就在下一篇報告書裡在聊吧。

因為對這種有存證效果的照片,
就COSPLAY圈的小朋友常有的論戰模式:
自己的錯誤行為被存證的話,
被攻擊的時候會先扯到「偷拍是不道德的」,
然後這邊被戳破了,
就會拿「法律上又沒規定我不能這麼做」來做護盾,
這邊如果失利了,就會拿出「這是我的自由」,
或是「我又沒妨礙到別人,不爽不要看啊!」的流向。

這邊不是我贊成偷拍,而是「CASE BY CASE」,
罪證現場收集與私自攝影,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稱為『捅給他死策略』如何?XD)
倒不會死人,但是這一手本來就是重手。
況且,很多為了方便這樣佔據捷運共眾設施的小朋友,
大概也沒看過大眾捷運法的規定之外,
沒有人通報捷運人員處理
─因為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是大問題,
但是既然法條上都有清楚規定,
這一發下去會很好玩─萬一還搭配現場存證的話。

倒是,討論到這邊的話,慢一點我會修改本文部分,
這個可真的要謝謝你啦^^!
drissen 2008-05-27 20:13:31 留言 |
13.
>我突然有一種非常脫力的感覺。
>「資訊接收管道的佔有,確保統一的價值觀」這句話早點說,
>我們也不用囉唆這麼久了嘛,真是(大笑)!
唉呀,我以為你應會看得出來呢
不過習慣就好,不是當面的討論會繞遠路是正常的XD

>>*『轉型』應當採
>>『『轉型必要性的共識建立』與『實質進行轉型』兩個階段
>>*鄉愿和姑息導致共識不可能建立
>>*故『兩階段』模式無法成立
>這邊用三段論法看的話,的確會被你打的死死的(笑)。
>不過,我內文就說過了哦,
>“問題是多數人選擇「姑息」與「鄉愿」的心態下”,
>如果今天這個「多數人」的場合是能做到黑白分明的判斷,
>自然就有共識建立的「可能性」,我可沒排除這個要素哦(笑)!
OK,我瞭解了

>但是我的確支持你說的,建立起各個論壇的共識,
>作為對抗破壞份子的軍對這點。
>而這個論點,不就又回歸到
>「由多數人的共識建立起來的制度,
>才有辦法產生群體制約力與判斷是非的基準」這上面了嗎(笑)?
問題是,這個共識在巴哈是多數人的共識
在整個COS界卻不知道是不是『多數人』的共識喔
我預設在COS界擁有共識的是少數
所以採取『佔據通訊資源』這種蛇打七吋的戰術
而你說的:
>「由多數人的共識建立起來的制度,才有辦法產生群體制約力與判斷是非的基準」
卻是『以多打少』的人海戰術
所以還是不一樣的
當然,如果我設想的模式能夠順利運行
將來也有可能可以發展到可以運用你的人海戰術
兩者有相通,我們可以把它看做是兩個不同階段的戰術

>因為對這種有存證效果的照片,
>就COSPLAY圈的小朋友常有的論戰模式:
>自己的錯誤行為被存證的話,
>被攻擊的時候會先扯到「偷拍是不道德的」,
>然後這邊被戳破了,
>就會拿「法律上又沒規定我不能這麼做」來做護盾,
>這邊如果失利了,就會拿出「這是我的自由」,
>或是「我又沒妨礙到別人,不爽不要看啊!」的流向。
如果法律規定了,那麼就不能用『自由』來脫罪
所以他們鬼叫是沒用的

>但是既然法條上都有清楚規定,
>這一發下去會很好玩─萬一還搭配現場存證的話。
照相這招是拿來玩陰的時候用的
當場檢舉的話,就不需要照相拉

>倒是,討論到這邊的話,慢一點我會修改本文部分,
>這個可真的要謝謝你啦^^!
不謝不謝~
火焰 於 2008-05-29 07:01:18 留言 |
14.
>火焰

>>不是當面的討論會繞遠路是正常的XD

這個倒是,不過還算是有講的通的地方。
就怕講不通的時候,變成像某處一樣的爛帳就麻煩了(攤手)。



>>我們可以把它看做是兩個不同階段的戰術

應該這樣說吧,你是「中央突破」的打法,
我是「優勢包圍」的打法,
只要出現我們這邊的優勢地位,那其實勝負已定了
─只是看說是全部殲滅,還是繼續死纏爛打而已。



>>所以他們鬼叫是沒用的

法律叫不贏就拿「道德」來叫,
道德也叫不贏的時候,
就拿「個人自由,關你屁事」來叫啊(笑)。
雖然說是常套手段,但是差不多也就是這樣的發展啊^^。



>>當場檢舉的話,就不需要照相拉
可以的話還是要配合存證,
有實例證據,警告效果會大很多w。


drissen 於 2008-06-01 17:55:54 留言 |
15.
>火焰、drissen
>>>>當場檢舉的話,就不需要照相拉
>>可以的話還是要配合存證,
>>有實例證據,警告效果會大很多w。
話說拍照片之後,如果是丟論壇,不就又變成論壇黑化了?!
但若是丟匿板,就跟現在是一樣了@@"

聲明暫時修改如下↓,找找瑕疵吧!
打算借用drissen的大方向,不曉得可否割愛?
-。-。-。-。-。-。-。-。-。-。-。-。-。-。-
《主要方向》
  「行為舉止合時、合地、合宜;不給他人帶來麻煩或側目,注意自身與cosplay的形象」(c)drissen

《細分方面》
  ⊕ 禁止攀爬坐臥在活動、外拍場地附設的樹木或公共藝術品上
  ⊕ 禁止任意破壞、佔據使用或進入未經場地租借者同意外借的場所與設施
  ⊕ 禁止在活動場地內外奔跑、推擠、嬉戲、抽菸喝酒、大聲喧嘩或表演
  ⊕ 禁止佔據活動場地附近店家及政府(民間)設立的公共廁所換裝與化妝
  ⊕ 禁止亂丟垃圾,請順手帶走身旁的垃圾,並丟於垃圾筒內
  ⊕ 攜帶大行道具時請注意不要造成他人困擾,或分開組裝以避免誤傷他人
  ⊕ 禁止在活動場地以及人來人往易引起注目之處上演壓倒等不雅動作
  ⊕ 禁止扮演易造成大眾混淆之現有職業或做出危害他人生命危險之行為
  ⊕ 禁止在活動、外拍場地外之場所穿著cosplaY服裝
  ⊕ 禁止偷拍,並請尊重Coser要求撤照之意願;
    使用輔助器材拍攝時,請顧及週遭人員的安全
  ⊕ 禁止對Coser死纏爛打,請尊重Coser的個人意願與交友原則

-。-。-。-。-。-。-。-。-。-。-。-。-。-。-
mico1031 2008-06-03 12:02:06 留言 |
16.
>mico1031
我們說的檢舉是向捷運站工作人員檢舉阿XD

另,內容我晚點看
匿名 於 2008-06-03 23:20:16 留言 |
17.
>mico1031:

不好意思,這幾天在家的時間比較少,
回覆慢了先說聲抱歉。


>>話說拍照片之後,如果是丟論壇,不就又變成論壇黑化了?!

這個,要分兩個觀點來看(笑)。

如果以法律的觀點而言,
我們今天要議論的是「不可以這樣做的行為」,
那麼拿張有佐證效果的證據貼出來,
既不構成公開污辱,也不構成毀謗,沒怕的必要。

那說用法律不好的話,可以啊,用道德。

可是,面對這種自己在道德立場上就有問題的人,
只要沒有拿出殺雞儆猴的例子,就是有人學不會乖,
真的你說要貼出來,還是和黑板有差別的─
因為今天是論壇公開場所之外,
最主要的,是因為最少有ID或HN,最少要公開拿出來討論時,
就有必要承受相對的責任,這是匿名版所沒有的東西。

就道德面上來說,這種「斬首示眾」的做法的確很狠。
但是只要有合情、合理、合法的立場,
沒有什麼不可以這麼做的吧。

只是說畢竟是公開的論壇,有其立場上的困擾這我了解,
如果說建議的方式,我到是會建議

「把照片連結貼出來,要看的人自己去看」這樣的方式。

最少,比直接貼照片來的紛爭少了些,
也讓版主會比較好處理。
那如果沒有人敢把照片放出來,那麼你請他拿來我這裡,
由我代為陳列也沒關係。

這種場合,我不會講道德,
也沒必要跟不尊重他人在先的人講什麼道德,
既然要做要鬧,
自己也要有被批評甚至是這樣被拍照存證的覺悟─不然就不要做。


>公約的部分

基本上精簡很多之外,內容也沒太大的反對意見。
只是有兩個細部的建議,提供參考一下。

第一,是「禁止」改成「請勿」會比較好,
畢竟不是有強制力的東西,
到時候如果有人為反對而反對的話,
只要一句「你又沒權力管,憑什麼用“禁止”來說」,
就會造成亂戰。
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意外,也為一些技術問題留個小後門,
改軟性一點會比較好。

然後,就看看火焰會有什麼建議吧。
反正底下那個忘了打名字的傢伙鐵是火焰沒錯(笑)。

第二,「行為舉止合時、合地、合宜;
不給他人帶來麻煩或側目,注意自身與cosplay的形象」這邊,
就當作是總則,底下的規章是細則這樣。
只是到時公開的話,拜託別打上「(c)drissen」這東西。
畢竟當年在巴哈上我就是以鬧事出名的人,
我知道自己形象不好的狀況下,
不要給其他那些存心鬧事的人有找藉口的機會,
進而損害到這個公約的公信力。

就是這樣,以上^^。
drissen 2008-06-05 23:09:22 留言 |
18.
>mico
修正稿及意見已發至巴哈信箱
火焰 於 2008-06-07 10:14:17 留言 |
19.
目前打算先和台論cosplay板測試看看精簡版的效果。
不過還在等回覆就是了QQ\"

違規照片的連結丟上論壇,還得要仔細想想..(要丟又要修板規= =)
公開照片(有遮掩和沒遮掩的似乎有差?)是否涉及人身攻擊與謾罵?
雖說在公共場所拍攝之照片沒有隱私權的問題(不管有沒有事先詢問),
在拍攝者有其照片的著作權,coser也有其照片的肖像權的前提下,
如因違反聲明而被拍照丟上來批的情形,究竟該是要以哪方的權利為優先?

mico1031 於 2008-06-09 22:47:44 留言 |
20.
>mico1031

>>公約

這就看公開論壇的運作效果啦。
我是外野,只能用看的就是了(笑)。


>>違規照片的連結丟上論壇

前面我就有說了,我了解「有其立場上的困擾」這點,
而且又要修版規的話,成本會很大,
因為大家一旦習慣一個制度,過度頻繁的變更只是擾民,
現狀不可行的話,那就不要勉強啦(笑)。

只是說這邊體你提出的問題,雖然是提外,
用簡單的法理思考來回答的話:

>>有遮掩和沒遮掩的似乎有差?
「海苔」有加沒加多少會有差,
只是對於當事人的保護這樣。
不過對一般看的人而言,其實都差不多。

>>是否涉及人身攻擊與謾罵?
如果這張照片可以證明「這行為是可以接受議論」的,
那麼就不涉及「人身攻擊」或『毀謗』。
至於「謾罵」,就要看發言者的語氣內容作判定了。

>>究竟該是要以哪方的權利為優先?
以COS版的立場,當然是以COSPLAYER的權利為優先啦(笑)。
如果你認為這樣的做法會引侵害個人人權,不採行就好啦。


反正,我本來就是惡黨,
我當然不會用那種「給人改過自新」的思考,
而是「確實的殺雞儆猴」,不想罪證被公開,
本來就是自己該老老實實的守規矩些吧?

drissen 2008-06-10 08:26:37 留言 |
21.
這是一篇遲來的留言。
不過基本上請不用在意。
說說無妨。

首先提到管制的問題。
很簡單的一句話"你的強制執行力在哪裡?"
我們是警察?可以把人假起來就走了?
不!不!不!我弄錯了,警察還必須要有充足的證據
才能視人家做"嫌"犯呢!
那我們現在的強制執行力在哪邊?
說穿了……嘴上……。
我100%支持Domさん的論點—-亂世用重點。
好笑的卻是強制執行力不足,弄個規範條約出來
也只是落人口實而已,而且還大大的方便,便宜了他們。
齊頭式的強制規範約束,這個好呀!
但是說穿了,"大叔,你哪位呀??"
這也是Domさん自己說的"沒有力量的正義不過如同狗吠"
管太多??不!不用管了!
「行為舉止合時、合地、合宜;
不給他人帶來麻煩或側目,注意自身與cosplay的形象」
連這個都要說,還不是在管三歲小孩?
都已經成年人了,都已經這麼大了。
如果說台論規範是
"要人家牽著你到小便斗前面,指著那個跟你說,
「對著那個尿尿,尿尿之前記得要拉拉鍊唷。」"
那Domさん的"提醒"就是
"「記得尿尿要去廁所唷,別忘記拉拉鍊」
拜託!多大的一個人了還需要人家時時刻刻提醒
這又不是什麼下禮拜三下午跟某某人在哪裡約會,聯絡電話是多少
又不是這麼繁複的東西,你如果連這樣都要人家提醒的話
腦子真的也是白裝了。
既然規範不了,而且冗長且不具任何意義。
那為什麼還要去規範?
因為這裡是台灣。請注意我們偉大的陳前總統。
看好了嗎?對!那就是我們台灣人選了他做八年的台灣典範。
記得多看他兩眼呀!!光榮一下吧!!

好了,看完了我們偉大的前總統。
我們在回過頭來看現在的生態。
我想請問一下,為什麼美國人就不會這樣公開性的做出"奇怪行徑"
簡單的幾個字"民族性"。
美國人對於個人的隱私權及他人的尊重是非常根深蒂固的。
簡單的說個例子。我曾經某次在猶他州球場看NBA籃球賽
他們因為裡面的食品販售部需要收入,所以他們嚴禁帶任何食物進場
而門口工作人員他們做的事情是
"把你的包包拿起來巔一巔,感覺裡面的溫度"
然後OK,就放你進場
那天我跟我兩個好朋友,我們進場的時候,因為我包包是掛好看的
裡面根本什麼東西都沒有。
於是我直接把包包打開讓他看。
而他做的第一件事情是
"把你的包包合起來,然後依舊用手去感覺"
那就是他們國家的人民,對彼此的尊重。
回過頭來看一下我們台灣的人民楷模吧。
我跟你賭50元(美金),他的臉皮可以防彈。
那些三歲小孩呢(望向前面的文章)
……。


(瘋狂大笑)

我們在談強制規範嗎?Domさん,或許你可以帶槍去會場
這樣可能會稍微有效一點?

輿論???

你是不是哪裡弄錯了??
他們臉皮防彈耶!!

這就是我選擇撒手的原因
不是沒的選擇,其實一切都有的選擇。
但是我不願意選。
幹嘛!?自己去強制執行"沒便宜還弄得自己一身怪味"
這種吃力不討好的工作
請交給黑人做吧!(在台灣我才敢開這種玩笑)
我所要做的,是買張沙灘椅,然後還有兩手啤酒跟墨鏡
跟我一起在沙灘邊乘涼吧……
stan4747 2008-06-25 20:31:57 留言 |
22.
>stan4747:

嗯,這是一篇非常遲來的回覆(面壁)。

規範這玩意啊,套用「威龍闖天關」裡的某句台詞
─「規範是放在心裡尊重的,不是用嘴巴說的」。

問題是,就算是有強制力的規範,
如法律校規等,這種沒有轉圜空間的東西對現在的台灣人來說,
對有強制力的規範不爽都要申訴─甚至是搞個公聽會鬧到大,
不叫一下就對不起自己這樣了,
那就不用講「沒強制力」的道德或是公約了(攤手)

順便說,我才不會那麼文雅的提醒(笑)
──「要尿尿到廁所去,要拉的時候記的把左腳抬起來」w。

好啦,玩笑開到這邊。

嘛,對於現在台灣人的生態來說,
「自己」的權利非常重要,別人的權利啊──看心情而定
──所以社會版有的時候出現的一些新聞真的很讓我啞口無言。
當然啦,八年給民粹黨統治之下的教育結果是其一,
但是另外一點就是台灣人本身的劣根性所導致
─從極度壓迫一下開放到極度自由,
結果就人來瘋似的不知收斂
──這個由來,其實可以看看民粹黨時代執政的那些官僚,
動不動就大打悲情牌,什麼錯都是KMT的問題,
問題是自己弄出來的東西,
作出來的事情卻也沒有一樣能看(攤手)
──有啦,貪污倒是比KMT強很多(笑翻)。
那問題是上面帶人民的傢伙都這個德性了,
「草上之風必偃」,人民哪會不學?
然後就這麼跟著大家一起level down了。

所以,之前在網路上,
有篇台灣人和大陸人的優劣比較而吵的天翻地覆的論戰,
雖然我是台灣人,但是我反而認同大陸人那邊的觀點
──因為大陸人最少對「事」比對「人」多。

「人不經過失去不會知道教訓」,
如果要談強制規範,我的意見只有一個
─「白痴不死一次不會覺醒」,早點出什麼事情,
最好是搞到各大媒體爭相挖糞,
弄到COSPLAY變的跟當年「宮崎勤事件」那樣,
跟牛鬼蛇神一般恐怖,
然後才有點可能讓這些傢伙學乖吧(攤手)。

反正啦,在山上隱居這半年想了很多東西,
現在我本來就是坐在山上拿著啤酒語望遠鏡觀戰中,
頂多心情好一點的時候寫寫所謂的「嘴砲文」自娛,
也就是這樣啦(笑)。
drissen 2009-02-05 01:48:31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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