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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4, 2008
drissen | 2008-03-14 17:01:53
最近的天氣都是陰雨連綿的,連帶的就是有些陰鬱的感覺。
雖然說雨天最好的消遣之一是逗小動物,
不過玩完了,偶爾也該談點正經事。
這次要談的嘛,老實說和事件相比,畢竟原委多少也在這篇提過之外,
當事人把文章照片撤了,就也沒必要再去鞭屍。
比較重要的,是如果以後遇到同樣的事情要怎麼處理,
這種防治的手段還比較實際一些。
不然,在黑板叫的不管多大聲,
對現實的狀況卻一點改善都沒有的話,不過是放屁。
所以,依照慣例,有興趣的人自己看下去,就這樣w。

在COSPLAY這個圈子裡,
一直有著這麼一個很妙的問題:
「到底是攝影者有利,還是COSPLAYER有利?」。
因為若是以一般的標準常理來衡量,應該會是差不多。
但是在照片展示出來後,
COSPLAYER常常在弱勢的一方的CASE也不在少數。
特別是提到所謂的「偷拍」時,大家氣歸氣,
但是只要不是拍內褲拍大腿的話,好像也只能咬著牙氣呼呼的認了
──尤其萬一對方還拿法律─「我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哦!」來壓的話,
那真的是會讓人氣結。
不過,COSPLAYER就真的是「出來就是給人家拍」的存在嗎?
如果你這麼想,你就輸了─以一個COSPLAYER來說。
特別是對於那種「未經同意即行攝影」的狀況,
很多人都認為好像無法可管,被拍到只能自認倒楣─這樣。
真的是這樣嗎?
話說這次的事件就是這樣引起的,
簡單的說,就是所謂的「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攝影」,
然後有人要求撤照,卻引來了對方支持者的圍剿就算了,
其中有人扔下了這麼一句
「況且,這些照片還受到著作權的保障,享有公開展示的權利」,
看到這句話,我也承認耐不住性子就下去戰了。
當然,接下來的產物就是那篇「雨天最好的消遣之一是逗小動物」,
反正鄉民也就是這樣,在怎麼罵也不過是那些東西,
玩完了叫完了也就沒什麼了之外,
在黑板上罵了老半天,也講不出什麼具體意見來,
從之前的實驗到現在都是這樣,所以,也沒必要太去在意。
那麼,這邊就進入主題了。
在攝影者的立場,各有各的理念,
這個是每個人自己的想法,原則上管不著。
那有的人的思想是「拍出自然的美」或「作活動紀錄」,
這個其實到也沒什麼可以作文章的。
但是,如果是未經知會即進行拍攝的話,
不管有什麼理由什麼理念,
在COSPLAY圈的認定,就是「偷拍」的行為。
那如果說這些照片放在自己的相簿裡展示,結果卻被人家看到,
當事人要求撤照的話,照理來說,是撤比較好。
但是如果要拿這一句:「這些照片還受到著作權的保障,
享有公開展示的權利」來搪塞的話,那很抱歉,
除非你的立場是「公眾報導媒體」,
那沒話講,法律有給媒體豁免的空間。
但如果不是的話,
還不要動用到法條,兩個地方就可以讓這句話不攻自破。
首先,要強調「享有法律的保護」,
那麼先決條件一定是「公然且合情合理合法的取得」,
才能享有法律條文的保護,
這是學法的人都知道的......與其說是常識,
不如說是最基本的前提。
如果說這個權利的取得在過程中就已經有侵權行為的話,
就算是法律有規定有這些權利,
但是在這個時點上,
這個行為已經失去了以法律條文作保護的立場。
就以這個「未經許可攝影」的狀況來說,
的確拍攝者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以及著作權法第27條的「公開展示權」沒錯,
但是如果這個著作的誕生過程本身就不合法理
─被攝者並未收到告知而逕自拍攝,
那麼,很對不起,這邊以被攝者的立場可以要求提出撤下,
情節重大者,
甚至可以控告你侵害隱私權,或人格法益、肖像權求償
─因為你的著作權是「不合法理的缺陷取得」,
法律會保障有合法的權利,但是如果權利取得本身就有違法理時,
法律的保護也自然不存在──這就是第一個「武器」。
第二點,如果是參加活動的人,最少會看過場刊吧?
台灣的場刊從2002年以來,除非是沒有場刊的活動,
不然大多數活動場刊打開一看,裡面一定有這麼一條規定:
「拍照攝影前,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
不然就是「請勿逕自進行攝影」的前提。
這個一條看起來好像沒什麼,實際上萬一遇到這樣的狀況時,
這一條就是很有利的武器。
為什麼?
今天來參加這個活動,就表示你默許並遵從這個活動的規定,
進而參加這個活動。
如果這個活動有這麼一條「拍照攝影前,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規定,
那麼除非是經大會許可佩帶攝影證的攝影者或是媒體採訪人員,
不然不論是誰,
不論什麼理由都沒有權利作出「未經告知而逕行拍攝」的行為,
否則就是違反會場規定。
那違反會場規定在先,就算你要以著作權法的保護強調你的權利,
但是在取得權利本身的行為就已經有缺陷─違反會場規則的狀況下,
我想先不要說什麼,除非是碰到很天才的法官我不敢說,
不然,一般法官不至於笨到連這種判斷都分不清誰對誰錯。
更何況如果是已經知道有這條規定,卻還逕自攝影的話,
以民法的說法,這可以算是「惡意」─明知故犯,
那在這樣立場更不穩的情形下,
拿這條法律出來壓人,或許可以嚇嚇不知道事情的COSPALYER,
但是真正鬧倒法庭上,鹿死誰手其實很難說的(茶)。
所以,碰到這樣的狀況時,記得自己擁有什麼武器,
才能好好的鞏固立場。
如果對方執意不撤,那真的鬧到法院去,
雖然說這種案件有很高的機率會被判庭外和解或不受理,
例如像這篇舉出來的案例。
但是真的要跑一趟法院,
對被告的一方來說,就是「衰」,還外加麻煩,
在加上縱然刑事告不倒不成立,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為了一些照片要搞到這種地步,值得或不值得,就留給各位判斷吧。
(以上資訊感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組法律諮詢櫃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
以及某知名不具的律師友人提供相關資料)。
那看到這邊,我想有的攝影者就會很緊張
─「糟了,那這樣的話,萬一有人三不五時的就跑來要我撤照,
那我不就麻煩了!?」。
這個問題嘛,如果說你有先向人家告知再進行拍攝,
那最少在這個時點上,你的法律權利是屬於「取得口頭授權」,
但是不能算「完整取得」
─真正要正式完整取得公開展示的權利的話,
就要像創夢、COSMORE或BEYOU一樣,
拍完之後請COSPLAYER簽一份切結書,
給予拍攝者作公開與商業用途的合法取得授權證明,
這樣才算合法的權利完整取得。
只是說這個只要不用在商業利益行為上的話,
取得口頭授權就已經算很足夠了。
那在這個場合下,能要求撤照的只限當事人,
其他什麼親朋好友、阿貓阿狗是沒有權利要求撤照的。
可是,前面也說過囉,因為是「合法取得」的權利,
因此我不但可以公開,
我甚至還可以拒絕當事人的撤照請求─這是我的合法權利w。
只是說一般如果會這樣告知的攝影者,
是不至於會白目到這樣的地步啦(笑)。
但是在這邊也要告訴COSPLAYER們一點,
不是拿著棒棒糖的棍子就可以亂敲人,這個要注意就是。
然後說到這邊,就要談一個技術性的問題了
─什麼照片可以要求撤下,什麼照片不行。
這邊的前提,是「取得合法攝影許可」的狀況下才成立,
也給其他的攝影朋友做個參考。
這邊有A、B、C三張照片,我們一張張來看:

在A這張照片裡是明顯的會場風景,同時是沒有特定對象的攝影,
那麼在這個場合下,就算我拍到某人,
而這個某人日後來我這裡說「你這張有拍到我,我要求你撤照」的話,
我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這個請求。
為什麼?因為這張照片的「主體」不是人,而是「景象」之外,
我不是有意針對什麼對象攝影的話,某人是沒有權利要求我撤照的。
在這裡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引用著作權法的保護來用了。

那B這張呢?
明顯的可以看的出來我的主題是中央的合照者,
那在這邊,能要求我撤照的,自然也只有中央的合照者。
而如果是背景的路人,那很抱歉,路人是沒有任何權利要求我撤照的。
但是普遍來說,除非是真的很巨大的狀況,
不然合照其實滿少人會要求撤照的。
我開天空三年多以來,加上舊站總體算起來,
有遇過獨照覺得品質不好,
姿勢神韻不對,正好閉眼睛之類的理由要求撤照的,
但是到現在還沒遇過合照提出撤照的要求的CASE。

C這張,我想就不用說了,主題很明顯,就是這個照片中的主角。
那在這樣的場合下,當事人自然有提出撤照的權利,
因為我拍的「主體」是這個當事人,
而能提出撤照聲明的,也只限當事人本人,
其他什麼親友,還是路過的阿貓阿狗是沒有權利提出撤照要求的。
不過,有一個場合就很微妙,就是像D這張照片這樣的CASE。

在照片中雖然說是以「群體」作為主題,
但是在這個「群體」之中,能提出撤照要求的,
卻只有畫紅圈的人可以提出撤照的要求,
其他被攝者是沒有權利提出撤照要求的。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
因為雖然也是大範圍的風景拍攝,但是畢竟在這張照片中,
最顯目的還是畫紅圈的對象,因此真正要講有資格可以請求撤照的,
會是這個對象的原因就在這邊。
只是說類似這一類的照片,在認定上的界定其實滿模糊的,
甚至有的要請法官認定才能做出結論,
所以說這是很微妙的問題,就是這緣故。
(以上資訊感謝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組法律諮詢櫃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
永和市公所法律諮詢服務處、
以及某知名不具的律師友人提供相關資料)。
其實,這個問題在COS圈也不是第一次鬧了,老實說(笑)。
最早鬧大起來的事件,是差不多2001年的時候,
那時候是某數位攝影論壇的討論區搞了這種作法,
到活動會場拍照,既不知會被攝者,拍了之後貼在板上炫燿他拍了正妹,
然後底下的回應一堆「推啊!」、「好正啊,ㄎㄎ」、
「ㄉㄉ到哪找來這麼正的妞啊」之類的回應,
我想是COSPLAYER,大概都受不了自己的照片被人品頭論足的,
於是當時不管在向上或是某數位攝影論壇的討論區上都戰的很兇。
那某數位攝影論壇當時就是搬出著作權法條文想取得優勢,
不過那時候圈內人也有讀法律系的,就也這麼殺上去戰,
後來是兩邊不了了之,不過從這件事之後,
有一陣子COS圈的大家對拿著砲管級相機的攝影者是滿反感的就是了。
第二次這類議題的大戰是在巴哈,2003年的時候吧。
那時候的起因,
是有人在巴哈討論區的COSPLAY板上面貼了這麼一篇「Cosplay常見法律問題」,
但是隨後就遭到圍剿之外,當時敝人也下去參戰,
而且槓上的對象是ACG圈內小有名氣的前輩。
只是那時候對法律的了解還沒今天這麼清楚,
所以純粹是以「理」應戰。
印象中沒記錯的話,這系列的討論串應該還留在BBS區裡面才是。
後來在有印象的,就是2005年的時候,
巴哈的COS哈拉板上面也討論過這樣的議題,
也是一場滿激烈的論戰,只是說沒留下LOG還真的有點可惜就是。
今天再看到這個議題,老實說雖然沒有什麼新鮮感,
但是看到熟悉的東西在度出現,
不由得又被挑起了出去戰的念頭。
我是攝影者的立場居多,但是我從不認為在這個立場有什麼偉大。
更何況沒有鏡頭前面的人賞光,
我就沒照片可以拍,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所以,為什麼我每次活動完公開照片的時候,
第一句話一定是感謝在活動中肯於鏡頭前賞光的所有COSPLAYER們,
也就是這個理由。
那,攝影者對這個圈子來說,沒有多偉大,
也沒有必要拿法律的條文來為自己的不合理行為作護盾。
因為當沒人可以拍,
或是被大家認定是不能信任的攝影者而有所戒備時,
講直接一點,
我不相信再怎麼高尚的理念,能吸引到人有願意到鏡頭前賞光的意願。
更何況要講法條,在這之前也得先看有沒有穩固的立場講。
就算真的能洋洋灑灑的講一大堆法條,
如果沒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取得這個權利,那也不過是白搭而已。
這個狀況,可以從一些明星藝人或政要人物,
提出對某數字週刊的侵權指控的提告書裡看出來。
公眾人物不是沒肖像權或隱私權的問題,
只是這個地方在法律上的界定與一般人不同,
有興趣的人可以翻翻六法全書,比對一下各法條的差別處就知道了。
另外,作為相關參考資料,這是之前在人像攝影界引起不小討論的話題事件,
雖然說這邊講到的是商用方面的狀況,
但是除了事情發生經過與各方意見之外,
重要的地方在於法官的判決書中,
對於法理、權利與合法權利的取得過程的認定是重點,
這邊與前面的內文也有相互呼應之處,有興趣的人可以作為參考。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大勝利 [無限可能創意 肖像侵權敗訴]
‧Sam把拔的貼圖法律專壇
‧從案例看照片.肖像與著作權
‧偷拍與肖像權
‧著作權與肖像權
(以上資訊感謝某知名不具的律師友人提供相關資料)
順便說,有很多公家機關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
有問題的話,多多利用這些免費資源充實自己,也是不錯的選擇。
畢竟,法律雖然是保障弱者的武器,
但是更保障會利用法律的人,就是這樣。
最後,僅以一介化外之民的身分,紀錄下這次騷動事件中的心得。
雖然說雨天最好的消遣之一是逗小動物,
不過玩完了,偶爾也該談點正經事。
這次要談的嘛,老實說和事件相比,畢竟原委多少也在這篇提過之外,
當事人把文章照片撤了,就也沒必要再去鞭屍。
比較重要的,是如果以後遇到同樣的事情要怎麼處理,
這種防治的手段還比較實際一些。
不然,在黑板叫的不管多大聲,
對現實的狀況卻一點改善都沒有的話,不過是放屁。
所以,依照慣例,有興趣的人自己看下去,就這樣w。

在COSPLAY這個圈子裡,
一直有著這麼一個很妙的問題:
「到底是攝影者有利,還是COSPLAYER有利?」。
因為若是以一般的標準常理來衡量,應該會是差不多。
但是在照片展示出來後,
COSPLAYER常常在弱勢的一方的CASE也不在少數。
特別是提到所謂的「偷拍」時,大家氣歸氣,
但是只要不是拍內褲拍大腿的話,好像也只能咬著牙氣呼呼的認了
──尤其萬一對方還拿法律─「我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哦!」來壓的話,
那真的是會讓人氣結。
不過,COSPLAYER就真的是「出來就是給人家拍」的存在嗎?
如果你這麼想,你就輸了─以一個COSPLAYER來說。
特別是對於那種「未經同意即行攝影」的狀況,
很多人都認為好像無法可管,被拍到只能自認倒楣─這樣。
真的是這樣嗎?
話說這次的事件就是這樣引起的,
簡單的說,就是所謂的「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攝影」,
然後有人要求撤照,卻引來了對方支持者的圍剿就算了,
其中有人扔下了這麼一句
「況且,這些照片還受到著作權的保障,享有公開展示的權利」,
看到這句話,我也承認耐不住性子就下去戰了。
當然,接下來的產物就是那篇「雨天最好的消遣之一是逗小動物」,
反正鄉民也就是這樣,在怎麼罵也不過是那些東西,
玩完了叫完了也就沒什麼了之外,
在黑板上罵了老半天,也講不出什麼具體意見來,
從之前的實驗到現在都是這樣,所以,也沒必要太去在意。
那麼,這邊就進入主題了。
在攝影者的立場,各有各的理念,
這個是每個人自己的想法,原則上管不著。
那有的人的思想是「拍出自然的美」或「作活動紀錄」,
這個其實到也沒什麼可以作文章的。
但是,如果是未經知會即進行拍攝的話,
不管有什麼理由什麼理念,
在COSPLAY圈的認定,就是「偷拍」的行為。
那如果說這些照片放在自己的相簿裡展示,結果卻被人家看到,
當事人要求撤照的話,照理來說,是撤比較好。
但是如果要拿這一句:「這些照片還受到著作權的保障,
享有公開展示的權利」來搪塞的話,那很抱歉,
除非你的立場是「公眾報導媒體」,
那沒話講,法律有給媒體豁免的空間。
但如果不是的話,
還不要動用到法條,兩個地方就可以讓這句話不攻自破。
首先,要強調「享有法律的保護」,
那麼先決條件一定是「公然且合情合理合法的取得」,
才能享有法律條文的保護,
這是學法的人都知道的......與其說是常識,
不如說是最基本的前提。
如果說這個權利的取得在過程中就已經有侵權行為的話,
就算是法律有規定有這些權利,
但是在這個時點上,
這個行為已經失去了以法律條文作保護的立場。
就以這個「未經許可攝影」的狀況來說,
的確拍攝者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以及著作權法第27條的「公開展示權」沒錯,
但是如果這個著作的誕生過程本身就不合法理
─被攝者並未收到告知而逕自拍攝,
那麼,很對不起,這邊以被攝者的立場可以要求提出撤下,
情節重大者,
甚至可以控告你侵害隱私權,或人格法益、肖像權求償
─因為你的著作權是「不合法理的缺陷取得」,
法律會保障有合法的權利,但是如果權利取得本身就有違法理時,
法律的保護也自然不存在──這就是第一個「武器」。
第二點,如果是參加活動的人,最少會看過場刊吧?
台灣的場刊從2002年以來,除非是沒有場刊的活動,
不然大多數活動場刊打開一看,裡面一定有這麼一條規定:
「拍照攝影前,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
不然就是「請勿逕自進行攝影」的前提。
這個一條看起來好像沒什麼,實際上萬一遇到這樣的狀況時,
這一條就是很有利的武器。
為什麼?
今天來參加這個活動,就表示你默許並遵從這個活動的規定,
進而參加這個活動。
如果這個活動有這麼一條「拍照攝影前,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規定,
那麼除非是經大會許可佩帶攝影證的攝影者或是媒體採訪人員,
不然不論是誰,
不論什麼理由都沒有權利作出「未經告知而逕行拍攝」的行為,
否則就是違反會場規定。
那違反會場規定在先,就算你要以著作權法的保護強調你的權利,
但是在取得權利本身的行為就已經有缺陷─違反會場規則的狀況下,
我想先不要說什麼,除非是碰到很天才的法官我不敢說,
不然,一般法官不至於笨到連這種判斷都分不清誰對誰錯。
更何況如果是已經知道有這條規定,卻還逕自攝影的話,
以民法的說法,這可以算是「惡意」─明知故犯,
那在這樣立場更不穩的情形下,
拿這條法律出來壓人,或許可以嚇嚇不知道事情的COSPALYER,
但是真正鬧倒法庭上,鹿死誰手其實很難說的(茶)。
所以,碰到這樣的狀況時,記得自己擁有什麼武器,
才能好好的鞏固立場。
如果對方執意不撤,那真的鬧到法院去,
雖然說這種案件有很高的機率會被判庭外和解或不受理,
例如像這篇舉出來的案例。
但是真的要跑一趟法院,
對被告的一方來說,就是「衰」,還外加麻煩,
在加上縱然刑事告不倒不成立,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為了一些照片要搞到這種地步,值得或不值得,就留給各位判斷吧。
(以上資訊感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組法律諮詢櫃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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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某知名不具的律師友人提供相關資料)。
那看到這邊,我想有的攝影者就會很緊張
─「糟了,那這樣的話,萬一有人三不五時的就跑來要我撤照,
那我不就麻煩了!?」。
這個問題嘛,如果說你有先向人家告知再進行拍攝,
那最少在這個時點上,你的法律權利是屬於「取得口頭授權」,
但是不能算「完整取得」
─真正要正式完整取得公開展示的權利的話,
就要像創夢、COSMORE或BEYOU一樣,
拍完之後請COSPLAYER簽一份切結書,
給予拍攝者作公開與商業用途的合法取得授權證明,
這樣才算合法的權利完整取得。
只是說這個只要不用在商業利益行為上的話,
取得口頭授權就已經算很足夠了。
那在這個場合下,能要求撤照的只限當事人,
其他什麼親朋好友、阿貓阿狗是沒有權利要求撤照的。
可是,前面也說過囉,因為是「合法取得」的權利,
因此我不但可以公開,
我甚至還可以拒絕當事人的撤照請求─這是我的合法權利w。
只是說一般如果會這樣告知的攝影者,
是不至於會白目到這樣的地步啦(笑)。
但是在這邊也要告訴COSPLAYER們一點,
不是拿著棒棒糖的棍子就可以亂敲人,這個要注意就是。
然後說到這邊,就要談一個技術性的問題了
─什麼照片可以要求撤下,什麼照片不行。
這邊的前提,是「取得合法攝影許可」的狀況下才成立,
也給其他的攝影朋友做個參考。
這邊有A、B、C三張照片,我們一張張來看:

在A這張照片裡是明顯的會場風景,同時是沒有特定對象的攝影,
那麼在這個場合下,就算我拍到某人,
而這個某人日後來我這裡說「你這張有拍到我,我要求你撤照」的話,
我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這個請求。
為什麼?因為這張照片的「主體」不是人,而是「景象」之外,
我不是有意針對什麼對象攝影的話,某人是沒有權利要求我撤照的。
在這裡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引用著作權法的保護來用了。

那B這張呢?
明顯的可以看的出來我的主題是中央的合照者,
那在這邊,能要求我撤照的,自然也只有中央的合照者。
而如果是背景的路人,那很抱歉,路人是沒有任何權利要求我撤照的。
但是普遍來說,除非是真的很巨大的狀況,
不然合照其實滿少人會要求撤照的。
我開天空三年多以來,加上舊站總體算起來,
有遇過獨照覺得品質不好,
姿勢神韻不對,正好閉眼睛之類的理由要求撤照的,
但是到現在還沒遇過合照提出撤照的要求的CASE。

C這張,我想就不用說了,主題很明顯,就是這個照片中的主角。
那在這樣的場合下,當事人自然有提出撤照的權利,
因為我拍的「主體」是這個當事人,
而能提出撤照聲明的,也只限當事人本人,
其他什麼親友,還是路過的阿貓阿狗是沒有權利提出撤照要求的。
不過,有一個場合就很微妙,就是像D這張照片這樣的CASE。

在照片中雖然說是以「群體」作為主題,
但是在這個「群體」之中,能提出撤照要求的,
卻只有畫紅圈的人可以提出撤照的要求,
其他被攝者是沒有權利提出撤照要求的。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
因為雖然也是大範圍的風景拍攝,但是畢竟在這張照片中,
最顯目的還是畫紅圈的對象,因此真正要講有資格可以請求撤照的,
會是這個對象的原因就在這邊。
只是說類似這一類的照片,在認定上的界定其實滿模糊的,
甚至有的要請法官認定才能做出結論,
所以說這是很微妙的問題,就是這緣故。
(以上資訊感謝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組法律諮詢櫃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
永和市公所法律諮詢服務處、
以及某知名不具的律師友人提供相關資料)。
其實,這個問題在COS圈也不是第一次鬧了,老實說(笑)。
最早鬧大起來的事件,是差不多2001年的時候,
那時候是某數位攝影論壇的討論區搞了這種作法,
到活動會場拍照,既不知會被攝者,拍了之後貼在板上炫燿他拍了正妹,
然後底下的回應一堆「推啊!」、「好正啊,ㄎㄎ」、
「ㄉㄉ到哪找來這麼正的妞啊」之類的回應,
我想是COSPLAYER,大概都受不了自己的照片被人品頭論足的,
於是當時不管在向上或是某數位攝影論壇的討論區上都戰的很兇。
那某數位攝影論壇當時就是搬出著作權法條文想取得優勢,
不過那時候圈內人也有讀法律系的,就也這麼殺上去戰,
後來是兩邊不了了之,不過從這件事之後,
有一陣子COS圈的大家對拿著砲管級相機的攝影者是滿反感的就是了。
第二次這類議題的大戰是在巴哈,2003年的時候吧。
那時候的起因,
是有人在巴哈討論區的COSPLAY板上面貼了這麼一篇「Cosplay常見法律問題」,
但是隨後就遭到圍剿之外,當時敝人也下去參戰,
而且槓上的對象是ACG圈內小有名氣的前輩。
只是那時候對法律的了解還沒今天這麼清楚,
所以純粹是以「理」應戰。
印象中沒記錯的話,這系列的討論串應該還留在BBS區裡面才是。
後來在有印象的,就是2005年的時候,
巴哈的COS哈拉板上面也討論過這樣的議題,
也是一場滿激烈的論戰,只是說沒留下LOG還真的有點可惜就是。
今天再看到這個議題,老實說雖然沒有什麼新鮮感,
但是看到熟悉的東西在度出現,
不由得又被挑起了出去戰的念頭。
我是攝影者的立場居多,但是我從不認為在這個立場有什麼偉大。
更何況沒有鏡頭前面的人賞光,
我就沒照片可以拍,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所以,為什麼我每次活動完公開照片的時候,
第一句話一定是感謝在活動中肯於鏡頭前賞光的所有COSPLAYER們,
也就是這個理由。
那,攝影者對這個圈子來說,沒有多偉大,
也沒有必要拿法律的條文來為自己的不合理行為作護盾。
因為當沒人可以拍,
或是被大家認定是不能信任的攝影者而有所戒備時,
講直接一點,
我不相信再怎麼高尚的理念,能吸引到人有願意到鏡頭前賞光的意願。
更何況要講法條,在這之前也得先看有沒有穩固的立場講。
就算真的能洋洋灑灑的講一大堆法條,
如果沒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取得這個權利,那也不過是白搭而已。
這個狀況,可以從一些明星藝人或政要人物,
提出對某數字週刊的侵權指控的提告書裡看出來。
公眾人物不是沒肖像權或隱私權的問題,
只是這個地方在法律上的界定與一般人不同,
有興趣的人可以翻翻六法全書,比對一下各法條的差別處就知道了。
另外,作為相關參考資料,這是之前在人像攝影界引起不小討論的話題事件,
雖然說這邊講到的是商用方面的狀況,
但是除了事情發生經過與各方意見之外,
重要的地方在於法官的判決書中,
對於法理、權利與合法權利的取得過程的認定是重點,
這邊與前面的內文也有相互呼應之處,有興趣的人可以作為參考。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大勝利 [無限可能創意 肖像侵權敗訴]
‧Sam把拔的貼圖法律專壇
‧從案例看照片.肖像與著作權
‧偷拍與肖像權
‧著作權與肖像權
(以上資訊感謝某知名不具的律師友人提供相關資料)
順便說,有很多公家機關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
有問題的話,多多利用這些免費資源充實自己,也是不錯的選擇。
畢竟,法律雖然是保障弱者的武器,
但是更保障會利用法律的人,就是這樣。
最後,僅以一介化外之民的身分,紀錄下這次騷動事件中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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