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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14, 2008
最近的天氣都是陰雨連綿的,連帶的就是有些陰鬱的感覺。
雖然說雨天最好的消遣之一是逗小動物,
不過玩完了,偶爾也該談點正經事。

這次要談的嘛,老實說和事件相比,畢竟原委多少也在這篇提過之外,
當事人把文章照片撤了,就也沒必要再去鞭屍。
比較重要的,是如果以後遇到同樣的事情要怎麼處理,
這種防治的手段還比較實際一些。
不然,在黑板叫的不管多大聲,
對現實的狀況卻一點改善都沒有的話,不過是放屁。

所以,依照慣例,有興趣的人自己看下去,就這樣w。




在COSPLAY這個圈子裡,
一直有著這麼一個很妙的問題:
「到底是攝影者有利,還是COSPLAYER有利?」
因為若是以一般的標準常理來衡量,應該會是差不多。
但是在照片展示出來後,
COSPLAYER常常在弱勢的一方的CASE也不在少數。
特別是提到所謂的「偷拍」時,大家氣歸氣,
但是只要不是拍內褲拍大腿的話,好像也只能咬著牙氣呼呼的認了
──尤其萬一對方還拿法律─「我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哦!」來壓的話,
那真的是會讓人氣結。

不過,COSPLAYER就真的是「出來就是給人家拍」的存在嗎?
如果你這麼想,你就輸了─以一個COSPLAYER來說。
特別是對於那種「未經同意即行攝影」的狀況,
很多人都認為好像無法可管,被拍到只能自認倒楣─這樣。
真的是這樣嗎?

話說這次的事件就是這樣引起的,
簡單的說,就是所謂的「未取得當事人同意的攝影」,
然後有人要求撤照,卻引來了對方支持者的圍剿就算了,
其中有人扔下了這麼一句
「況且,這些照片還受到著作權的保障,享有公開展示的權利」,
看到這句話,我也承認耐不住性子就下去戰了。

當然,接下來的產物就是那篇「雨天最好的消遣之一是逗小動物」
反正鄉民也就是這樣,在怎麼罵也不過是那些東西,
玩完了叫完了也就沒什麼了之外,
在黑板上罵了老半天,也講不出什麼具體意見來,
從之前的實驗到現在都是這樣,所以,也沒必要太去在意。

那麼,這邊就進入主題了。

在攝影者的立場,各有各的理念,
這個是每個人自己的想法,原則上管不著。
那有的人的思想是「拍出自然的美」或「作活動紀錄」,
這個其實到也沒什麼可以作文章的。
但是,如果是未經知會即進行拍攝的話,
不管有什麼理由什麼理念,
在COSPLAY圈的認定,就是「偷拍」的行為


那如果說這些照片放在自己的相簿裡展示,結果卻被人家看到,
當事人要求撤照的話,照理來說,是撤比較好。
但是如果要拿這一句:「這些照片還受到著作權的保障,
享有公開展示的權利」來搪塞的話,那很抱歉,
除非你的立場是「公眾報導媒體」
那沒話講,法律有給媒體豁免的空間。
但如果不是的話,
還不要動用到法條,兩個地方就可以讓這句話不攻自破。

首先,要強調「享有法律的保護」,
那麼先決條件一定是「公然且合情合理合法的取得」
才能享有法律條文的保護,
這是學法的人都知道的......與其說是常識,
不如說是最基本的前提。
如果說這個權利的取得在過程中就已經有侵權行為的話,
就算是法律有規定有這些權利,
但是在這個時點上,
這個行為已經失去了以法律條文作保護的立場。

就以這個「未經許可攝影」的狀況來說,
的確拍攝者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的規定: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以及著作權法第27條的「公開展示權」沒錯,
但是如果這個著作的誕生過程本身就不合法理
─被攝者並未收到告知而逕自拍攝,
那麼,很對不起,這邊以被攝者的立場可以要求提出撤下,
情節重大者,
甚至可以控告你侵害隱私權,或人格法益、肖像權求償
─因為你的著作權是「不合法理的缺陷取得」
法律會保障有合法的權利,但是如果權利取得本身就有違法理時,
法律的保護也自然不存在──這就是第一個「武器」。

第二點,如果是參加活動的人,最少會看過場刊吧?

台灣的場刊從2002年以來,除非是沒有場刊的活動,
不然大多數活動場刊打開一看,裡面一定有這麼一條規定:
「拍照攝影前,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
不然就是「請勿逕自進行攝影」的前提。
這個一條看起來好像沒什麼,實際上萬一遇到這樣的狀況時,
這一條就是很有利的武器。

為什麼?

今天來參加這個活動,就表示你默許並遵從這個活動的規定,
進而參加這個活動

如果這個活動有這麼一條「拍照攝影前,請先徵得當事人同意」的規定,
那麼除非是經大會許可佩帶攝影證的攝影者或是媒體採訪人員,
不然不論是誰,
不論什麼理由都沒有權利作出「未經告知而逕行拍攝」的行為,
否則就是違反會場規定。
那違反會場規定在先,就算你要以著作權法的保護強調你的權利,
但是在取得權利本身的行為就已經有缺陷─違反會場規則的狀況下,
我想先不要說什麼,除非是碰到很天才的法官我不敢說,
不然,一般法官不至於笨到連這種判斷都分不清誰對誰錯。

更何況如果是已經知道有這條規定,卻還逕自攝影的話,
以民法的說法,這可以算是「惡意」─明知故犯,
那在這樣立場更不穩的情形下,
拿這條法律出來壓人,或許可以嚇嚇不知道事情的COSPALYER,
但是真正鬧倒法庭上,鹿死誰手其實很難說的(茶)。

所以,碰到這樣的狀況時,記得自己擁有什麼武器,
才能好好的鞏固立場。
如果對方執意不撤,那真的鬧到法院去,
雖然說這種案件有很高的機率會被判庭外和解或不受理,
例如像這篇舉出來的案例
但是真的要跑一趟法院,
對被告的一方來說,就是「衰」,還外加麻煩,
在加上縱然刑事告不倒不成立,但是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為了一些照片要搞到這種地步,值得或不值得,就留給各位判斷吧。

(以上資訊感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
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組法律諮詢櫃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
以及某知名不具的律師友人提供相關資料)。

那看到這邊,我想有的攝影者就會很緊張
─「糟了,那這樣的話,萬一有人三不五時的就跑來要我撤照,
那我不就麻煩了!?」。

這個問題嘛,如果說你有先向人家告知再進行拍攝,
那最少在這個時點上,你的法律權利是屬於「取得口頭授權」,
但是不能算「完整取得」
─真正要正式完整取得公開展示的權利的話,
就要像創夢、COSMORE或BEYOU一樣,
拍完之後請COSPLAYER簽一份切結書,
給予拍攝者作公開與商業用途的合法取得授權證明,
這樣才算合法的權利完整取得。
只是說這個只要不用在商業利益行為上的話,
取得口頭授權就已經算很足夠了。
那在這個場合下,能要求撤照的只限當事人,
其他什麼親朋好友、阿貓阿狗是沒有權利要求撤照的。

可是,前面也說過囉,因為是「合法取得」的權利,
因此我不但可以公開,
我甚至還可以拒絕當事人的撤照請求─這是我的合法權利w。
只是說一般如果會這樣告知的攝影者,
是不至於會白目到這樣的地步啦(笑)。
但是在這邊也要告訴COSPLAYER們一點,
不是拿著棒棒糖的棍子就可以亂敲人,這個要注意就是。

然後說到這邊,就要談一個技術性的問題了
─什麼照片可以要求撤下,什麼照片不行。
這邊的前提,是「取得合法攝影許可」的狀況下才成立,
也給其他的攝影朋友做個參考。

這邊有A、B、C三張照片,我們一張張來看:



在A這張照片裡是明顯的會場風景,同時是沒有特定對象的攝影,
那麼在這個場合下,就算我拍到某人,
而這個某人日後來我這裡說「你這張有拍到我,我要求你撤照」的話,
我可以名正言順的拒絕這個請求。

為什麼?因為這張照片的「主體」不是人,而是「景象」之外,
我不是有意針對什麼對象攝影的話,某人是沒有權利要求我撤照的。
在這裡就可以正大光明的引用著作權法的保護來用了。



那B這張呢?
明顯的可以看的出來我的主題是中央的合照者,
那在這邊,能要求我撤照的,自然也只有中央的合照者。
而如果是背景的路人,那很抱歉,路人是沒有任何權利要求我撤照的。

但是普遍來說,除非是真的很巨大的狀況,
不然合照其實滿少人會要求撤照的。
我開天空三年多以來,加上舊站總體算起來,
有遇過獨照覺得品質不好,
姿勢神韻不對,正好閉眼睛之類的理由要求撤照的,
但是到現在還沒遇過合照提出撤照的要求的CASE。



C這張,我想就不用說了,主題很明顯,就是這個照片中的主角。
那在這樣的場合下,當事人自然有提出撤照的權利,
因為我拍的「主體」是這個當事人,
而能提出撤照聲明的,也只限當事人本人,
其他什麼親友,還是路過的阿貓阿狗是沒有權利提出撤照要求的。

不過,有一個場合就很微妙,就是像D這張照片這樣的CASE。



在照片中雖然說是以「群體」作為主題,
但是在這個「群體」之中,能提出撤照要求的,
卻只有畫紅圈的人可以提出撤照的要求
其他被攝者是沒有權利提出撤照要求的。

為什麼會這麼說呢?
因為雖然也是大範圍的風景拍攝,但是畢竟在這張照片中,
最顯目的還是畫紅圈的對象,因此真正要講有資格可以請求撤照的,
會是這個對象的原因就在這邊。

只是說類似這一類的照片,在認定上的界定其實滿模糊的,
甚至有的要請法官認定才能做出結論,
所以說這是很微妙的問題,就是這緣故。

(以上資訊感謝臺北市政府市民服務組法律諮詢櫃臺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法律諮詢服務網
永和市公所法律諮詢服務處
以及某知名不具的律師友人提供相關資料)。

其實,這個問題在COS圈也不是第一次鬧了,老實說(笑)。

最早鬧大起來的事件,是差不多2001年的時候,
那時候是某數位攝影論壇的討論區搞了這種作法,
到活動會場拍照,既不知會被攝者,拍了之後貼在板上炫燿他拍了正妹,
然後底下的回應一堆「推啊!」、「好正啊,ㄎㄎ」、
「ㄉㄉ到哪找來這麼正的妞啊」之類的回應,
我想是COSPLAYER,大概都受不了自己的照片被人品頭論足的,
於是當時不管在向上或是某數位攝影論壇的討論區上都戰的很兇。
那某數位攝影論壇當時就是搬出著作權法條文想取得優勢,
不過那時候圈內人也有讀法律系的,就也這麼殺上去戰,
後來是兩邊不了了之,不過從這件事之後,
有一陣子COS圈的大家對拿著砲管級相機的攝影者是滿反感的就是了。

第二次這類議題的大戰是在巴哈,2003年的時候吧。
那時候的起因,
是有人在巴哈討論區的COSPLAY板上面貼了這麼一篇「Cosplay常見法律問題」,
但是隨後就遭到圍剿之外,當時敝人也下去參戰,
而且槓上的對象是ACG圈內小有名氣的前輩。
只是那時候對法律的了解還沒今天這麼清楚,
所以純粹是以「理」應戰。
印象中沒記錯的話,這系列的討論串應該還留在BBS區裡面才是。

後來在有印象的,就是2005年的時候,
巴哈的COS哈拉板上面也討論過這樣的議題,
也是一場滿激烈的論戰,只是說沒留下LOG還真的有點可惜就是。

今天再看到這個議題,老實說雖然沒有什麼新鮮感,
但是看到熟悉的東西在度出現,
不由得又被挑起了出去戰的念頭。

我是攝影者的立場居多,但是我從不認為在這個立場有什麼偉大。
更何況沒有鏡頭前面的人賞光,
我就沒照片可以拍
,這是很現實的問題。
所以,為什麼我每次活動完公開照片的時候,
第一句話一定是感謝在活動中肯於鏡頭前賞光的所有COSPLAYER們,
也就是這個理由。

那,攝影者對這個圈子來說,沒有多偉大,
也沒有必要拿法律的條文來為自己的不合理行為作護盾。
因為當沒人可以拍,
或是被大家認定是不能信任的攝影者而有所戒備時,
講直接一點,
我不相信再怎麼高尚的理念,能吸引到人有願意到鏡頭前賞光的意願。

更何況要講法條,在這之前也得先看有沒有穩固的立場講。
就算真的能洋洋灑灑的講一大堆法條,
如果沒有合情合理合法的取得這個權利,那也不過是白搭而已。
這個狀況,可以從一些明星藝人或政要人物,
提出對某數字週刊的侵權指控的提告書裡看出來。
公眾人物不是沒肖像權或隱私權的問題,
只是這個地方在法律上的界定與一般人不同,
有興趣的人可以翻翻六法全書,比對一下各法條的差別處就知道了。

另外,作為相關參考資料,這是之前在人像攝影界引起不小討論的話題事件,
雖然說這邊講到的是商用方面的狀況,
但是除了事情發生經過與各方意見之外,
重要的地方在於法官的判決書中,
對於法理、權利與合法權利的取得過程的認定是重點,
這邊與前面的內文也有相互呼應之處,有興趣的人可以作為參考。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大勝利 [無限可能創意 肖像侵權敗訴]

Sam把拔的貼圖法律專壇

從案例看照片.肖像與著作權

偷拍與肖像權

著作權與肖像權

(以上資訊感謝某知名不具的律師友人提供相關資料)


順便說,有很多公家機關有提供免費的法律諮詢,
有問題的話,多多利用這些免費資源充實自己,也是不錯的選擇。
畢竟,法律雖然是保障弱者的武器,
但是更保障會利用法律的人,就是這樣。








最後,僅以一介化外之民的身分,紀錄下這次騷動事件中的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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