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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3, 2007
drissen | 2007-11-03 16:35:44
大概一個多月沒更新了。
真的人到一個年紀之後,不好好照顧自己,就會遭到慘痛的教訓。
前一陣子一場大病,真的是更加深深的體驗了這個道理。
說「大病一場」,是病到多嚴重啊?
唔......簡單的說,真的差點讓我花錢付渡船費的地步吧(笑)。
只是說「禍害留千年」,大概是上天認為這世間還需要有人製造混亂,
所以註銷了本人的船票,就這樣的又踢了回來(大笑)。
不過,躲的了初一,避不掉十五,
雖然是大病不死,不過還是得乖乖的作復健。
以後大概更新會比較慢一點,就請大家見諒了(鞠躬)。
好,前面的哈拉到這裡,接下來我們言歸正傳吧(笑)。
有興趣的,還是依照慣例的自己動手吧^^。

在生病休養的這段期間,圈子內其實還滿平靜的。
比方說一時流行的「認親文」─後來總算被禁止了(笑),
或是一些相關的製作討論,
頂多是不小心冒出來幾個不長眼睛的白目,
要這要那個的伸個手,或是突發奇想的一些「天才發言」之外,
大致上都滿和平的。
不過,大概是PF開始前的一個禮拜吧,
「穿COS服上街」這個議題又再度先在K島引燃,
再延燒到黑板。
只是這次比較不一樣的,
是有扯到「(日本的)法律有沒有明文禁止COSPLAY服不得穿上街」這點。
接下來,就是PF之後,
有人對於「甜甜圈」與「圓柱民」的攀爬行為定義產生激辯,
而且這次包含匿貼、黑板與K島三邊都人聲鼎沸的地步
─甚至K島還為此刪掉一部份的討論串,以避免戰火擴大。
而中最有意思的爭論,也是在「有沒有明文法規規定圓柱不可爬」,
以及「趴或貼靠圓柱、甜甜圈,到底可不可以?」的爭論上。

然後,這一陣子還有一件事,也是在最近鬧的滿大的,
那就是某組人馬到淡江中學的外僑墓園去外拍,
結果其中有一張照片是一群人坐在墳墓上,甚至還有躺在墳墓上的。
那有人提出指摘這倒是沒關係,問題是一句:
「有差嗎?難道考古學家挖人家的墓就沒犯規?」引來眾怒,
之後就變成集中炮火猛轟的標靶不說,連台論與巴哈上都有人提出相關討論。
好,這三件事情乍看之下好像彼此不相關,但是仔細看的話,
還是有很微妙的接點存在─「人家(法律)又沒有規定不可以這樣做」。
(抓抓腦袋)好啦,要這麼說也行沒錯,
如果真的要找的話,把六法全書翻遍,
的確是沒有任何一部法典有明文記載
「COSPLAY服不能穿上街」、
「COSPLAYER不能爬圓柱、甜甜圈」、
「COSPLAYER不可以踩墳墓」.......這些事情,
但是,也不表示「法律沒規定,所以可以做這些事」,這個必須要弄清楚。
縱使沒有「明文規定」,在法律的性質上,有「不確定法律概念」這個玩意,
可以用法理或相近的條文來補足現有法律條文的不足或漏洞,
所以,這也等於表示不至於「無法可管」。
更何況,如果是學法學的人,對這句話絕對不可能陌生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規範」。
的確因為道德規範欠缺「強制力」,所以它可作標準,
但是卻不見得能達到「規制」的功效
─因為就是會有人自認可以不鳥這些規範。
而「法律」固然是最低地位的道德規範沒錯,
可是它就是因為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就算你不願意,
就是得乖乖聽話。
好,來,那麼我們就從「現行法律」來看這幾個爭論吧。
既然要談法律,當然,手邊準備一本六法全書,
這個要求不會太過分吧(笑)?
首先「COS服可不可以穿上街這點」,這個嘛,
依照我國憲法一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這是保障所謂的「表現自由」。
但是,別高興的太早。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的確穿衣服是表現的自由,那的確你要穿啥,
是沒有人能管的住你沒錯。
不過,請注意「不妨害社會秩序」這一點。
「社會秩序」又是什麼?
我們來看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說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OK,既然是「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
以COSPLAY來說,就算我不論及壓倒、過HIGH的製造噪音、破壞這些行為,
單單是「奇裝異服」這一點,就已經可以列在「違反公制秩序」內了。
那只是說要適用什麼法則,就看你是什麼情形。
比方說像露出過高,可能就會被列入「妨害善良風俗」的部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二章 第82條第二款: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
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我知道有人一定不服氣,
但是不是多人都會說「COSPLAY是種“表演”」不是(奸笑)?
那麼,自然就適用「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的部分。
就算不用這種說法,但是以一般人的思維來看,
你穿的那麼「清涼」,不是去跳鋼管的,就是要去表演什麼的,
不然誰沒事會穿那麼少上街?
那就算不開玩笑,這種很正常的思維邏輯,一樣還是可以推論的。
更何況在法條上,「妨害善良風俗」的認定其實到現在還很模糊,
甚至說是憑執法者的“自由心證”作判斷都不為過。
那,你確定到時候真的被執法者找麻煩的時候,你能說的贏人嗎?
順便說,公然搞壓倒真的要檢舉或查辦的話,
是可以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二章 第83條第二款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辦理。
若是妨礙他人的衣裝(超級系),很可能就是「妨害妨害安寧秩序」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79條第二款: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嘛,這邊也一定有人會說「這講的是叫賣東西,和COSPLAY無關吧?」。
不過,請注意,「叫賣物品」和「妨礙交通」是兩回事,
這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運用。
還有,如果運氣不好,
很可能還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63條第六款
「六、 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的狀況
──像臉上有戴面具或是塗油彩塗的亂七八糟的化妝之類的。
至於說COSPLAY會場常發生的會場破壞狀況,
被逮到的話,是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76條第二款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論處的。
而被很多人討論過,在捷運車站或是公共設施聚眾霸佔廁所換衣服的行為,
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73條第一款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
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72條第一款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論處。
如果管理人員出來制止不聽,
那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64條第一款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
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處理。
受解散規勸而不聽從,自然可視為「意圖滋事」,
這個最好是自重一點。
另外,捷運站的場合,聲請執行的話,
可以依照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十款: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報請站務員予以強制驅離。
如果站務員不處理的話,你可以申訴告他「瀆職」。
不是沒「法」可以管,
只是要找不找,要做不做而已啦(掏耳朵)。
另外,上面這邊還只是「大原則」的舉例,
其他相關的法條也有類似或相似的「小例外」規範,
只是說版面有限,就不一一列出了。
這邊順便提個提外話吧,據說在這次PF7會場上,
某個很愛拍底褲的攝淫濕被逮個正著,
只是因為沒證據,所以沒辦法控告這傢伙。
其實,這個情形下,有兩個法條可以用:
刑法第三一五條第一項(窺視竊聽竊錄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以後看到這種人,就不用客氣,
管他是不是弱智還是無行為能力人,先抓起來扭送到警局再說。
對了,要帶人證哦,有物證更好。
好,岔題了,我們談回正題。
那至於說「COS服上街」這個問題在日本嘛,
除了COMIKE有明文規定「不得穿COSPLAY服到場或出場」之外,
法律上也的確沒有特別規制,但是要論處的話,一樣有條例可以管
─就以最常看見COSPLAY服穿上街的秋葉原來說吧,
依照「千代田区生活環境条例」裡面第二條第五款的說明:
「(5)環境の美化及び浄化
まちをきれいにすること及びまちの風俗環境を浄化することをいう」。
這個條文雖然沒有明說什麼可以作什麼不可以作,
但是卻有說「環境的美化與淨化」,而且是包含「風俗環境」。
那,再來第看同法之中的第二十條
「区長は、来街者が多い地域で、吸い殻、空き缶等の散乱が著しく、
又は置き看板等が放置され、
かつ、青少年の健全育成が阻害されるおそれがあり、
特に環境の美化及び浄化の改善を図る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地区を、
環境美化・浄化推進モデル地区(以下「推進モデル地区」という。)
として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請注意,這邊有說了,為了促進環境美化、淨化,
區長有權可以將特定的地區列為「推進示範地區」,加強當地的改善。
那這表示什麼呢?
秋葉原是包含在千代田區內,假使說這邊有居民抗議
COSPLAY的人製造環境污染、妨礙交通、
製造噪音等問題被區長採納的話,
區長是有權基於「千代田区生活環境条例」裡面第二十條,
「指定特定的地區作環境淨化的推進示範地區」的權利的。
那這是比較大動作的做法,如果不是鬧到十分嚴重的話,
是太不會動用到這條條款的。
那像最近在秋葉原鬧的很大的「秋葉原掃街巡邏」
是動用到了「迷惑防止條例」
─全名是「公衆に著しく迷惑をかける暴力的不良行為等の防止に関する条例」。
這個事件的起因是有某自稱寫真偶像的女性,
在秋葉原街頭舉行「路上攝影會」,
在攝影過程中捲起裙子露出內褲,引起警察注目而逮捕。
而在此之前,
因為常有穿著COSPLAY服的人或街頭藝人舉行這樣的活動,
造成交通堵塞與噪音,引起當地住戶與店家的不滿,
於是順著這次的逮捕事件,
警方動用這個條例中的第七條─「不当な客引行為等の禁止」
與第七條第二款「ピンクビラ等配布行為等の禁止」展開大型強制取締,
只要是穿著奇裝異服─包括COS服在內,以及街頭藝人等,
都可以動用這個條例逮捕。

那在台灣的場合,其實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是如果今天各地方政府機關有權利依照需要制定地方命令。
假設如果今天假設郝龍斌市長認為「COSPLAY有害市容秩序」,
雖然命令是位階最低的法令,
但是經市議會合議通過取締COSPLAY,發請台北市內各警察機關執行的話,
就算沒有直接立法的法律依據,
警察杯杯依然是可以依照這命令,取締穿著在他們認定為「COS服」的行人的。
穿COS服上街,或許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沒錯,
但是不表示「沒法可以管」,再強調一次。

其次是台大的圓柱、甜甜圈到底可不可以爬的問題。
基本上,依照一般大眾展示物的型態,
大致上可以分為供人休息的「休憩型設置物」,
與供人觀賞的「展示型設置物」。
因為在機能上,「休憩型設置物」就是擺出來讓人休息的,
所以說怎麼坐,甚至是躺在上面都沒人會管。
舉例說明的話,捷運臺大醫院站的手腕型坐椅就是這種。
那「展示型設置物」如果沒設置牌子的話,
那就要看管理機關的態度如何了。
但是因為機能上本來就不是休憩用的,
所以還要用「又沒有立牌告示說不能坐」這種理由來強辯的話,
那可見閣下「身為人類」的認知有待加強
─你不會笨到連自己判斷
「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的能力都沒有吧?
那可能你得去法院申請「無行為能力人」的證明了。
好,那我們既然知道「展示型設置物」是觀賞用的,
自然就不能爬或坐在上面,前提都應該知道的吧?
那,既然不能坐,不能爬,我「靠」著,「倚」著呢?
如果說靠在這種東西旁邊,
的確沒有法律上的規範或說明不可以。
但是,如果那附近有「請勿觸摸」的告示時,
建議你還是眼睛放亮點好。
再來,依照台大的規定我們來看看:
依照國立台灣大學財產管理辦法 第五條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如左:
一、土地。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儀器設備。
四、圖書。
五、交通運輸設備。
六、雜項設備。 」看來,
圓柱與甜甜圈是「房屋建築及設備」,所以人家台大是有權管的。
然後再來看 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第二條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之運動場館包括室外運動場、體育館、
網球場、游泳池等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也就表示圓柱與甜甜圈都是在體育館的管轄內。
接下來,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第八條:
「 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館即可勒令其停止使用,
必要時管理人員或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得令其離場。
1.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2.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3.使用與申請登記計劃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4.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場地建築及設施者。
5.其他有違反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之情事者。 」
所以,也就表示如果爬圓柱或甜甜圈的話,
駐衛警察隊有權利趕你出去的。
以上,清楚了吧?
說到這,當時這個問題在吵的時候,
有人就說「我又不上巴哈、台論、漫寶,
我哪知道這些東西不可以爬?」來頂回來。
原則上,如果大多數的人都不知道,只有少數人知道,
那麼的確情有可原
─但是不能以這個當作“不知者無罪”的藉口。
反過來,如果大多數人知道,你卻不知道的話,
那就是你該死了
─做人甘願點,大家都知道你卻不知道,
你認為“不知者無罪”這理由能行的通嗎?
所以,雖然說靠著圓柱或甜甜圈不算「攀爬」,
但是為了避免落人口實,還是眼睛放亮一點吧(茶)。
另外,我看到有人爬圓柱或甜甜圈,我是絕對不會勸阻的。
為什麼啊?
大家都知道這個東西不能爬,那你執意要爬的話,
我就等著看你被踢到黑板或K島上被批,
而且是連同情心都不帶的下去看熱鬧。
我幹嘛當正義使者被你們嗆?
我等著看你們自食惡果就好啦!

再繼續,說到踩墳墓的事情。
其實外拍一般我們好像都覺得應該是沒什麼會觸犯法律條文的地方,
實際上真的沒有嗎?
就拿這組人來說吧,如果今天他們有獲得管理人的首肯進入拍攝,
那麼還沒問題。
如果沒有,這樣的行為就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再來,外拍的時候常常會有人帶玩具槍或刀出去當作拍攝道具,
但是不要玩的太HIGH,因為真的要管的話,
可以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第一款: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主要指刀械),
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5 條第三款: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進行盤查。
雖然說警察伯伯是不至於那麼無聊去盤查外拍的人,
但是萬一是被人通報,讓警察伯伯來盤查的話,
那很可能還是被請進去警局喝茶的。
那踩墳墓、躺墳墓上這碼子事有犯法嗎?
為什麼沒有?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第四款: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如果今天淡江中學要追究,就可以用這條。
要是要玩大一點的,
就是刑法第二四六條(侮辱宗教建築或紀念場所罪):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啊?你說沒污損嗎?
如果照法理上的認定,你踩個鞋印子就可以算了哦。
就更不要說大辣辣的踩著,或是躺在上面的行為了。
「唉~沒想到俺的COS照在匿名版被批的很慘阿~"~,
不過我並不怕匿名版這個東西喔!」
嘛,就算在匿名版批不怕,也不表示這個行為合情合理還合法。
不過,這句話倒是可以收在今年的「丁丁名言集」之內(笑)。
COSPLAY是很自由的世界,
只是有的人一習慣了自由,就會變成「放縱」。
而有些事情其實不是沒法可以管,
只是一來大家總是認為「沒必要小題大作」之外,
二來,可能不知道「原來是有法條可以管」這點。
真的會沒法條可以管嗎?
其實是有的,我再強調一次。
那有人要很白痴的叫「管我啊」的時候,給他們叫無妨。
但是一鬧大的時候,下場絕對是大家跟著倒楣。
如果,讓一件事情鬧大,
甚至真的讓COSPLAY變成法律上明文規定要怎樣或不能怎麼樣的時候,
那我只能說這真的是很悲哀
─有自由的天空不飛,就要讓人家弄個籠子來關,
這不是「犯賤」,難不成還會是「高尚」啊?
最後,僅以隸屬於黑暗之史官的身分,紀錄下這些議論騷動的觀感。
[07/10/30 感謝某知名不具律師友人協助資料提供。]
[08/05/29 內文追加。]
真的人到一個年紀之後,不好好照顧自己,就會遭到慘痛的教訓。
前一陣子一場大病,真的是更加深深的體驗了這個道理。
說「大病一場」,是病到多嚴重啊?
唔......簡單的說,真的差點讓我花錢付渡船費的地步吧(笑)。
只是說「禍害留千年」,大概是上天認為這世間還需要有人製造混亂,
所以註銷了本人的船票,就這樣的又踢了回來(大笑)。
不過,躲的了初一,避不掉十五,
雖然是大病不死,不過還是得乖乖的作復健。
以後大概更新會比較慢一點,就請大家見諒了(鞠躬)。
好,前面的哈拉到這裡,接下來我們言歸正傳吧(笑)。
有興趣的,還是依照慣例的自己動手吧^^。

在生病休養的這段期間,圈子內其實還滿平靜的。
比方說一時流行的「認親文」─後來總算被禁止了(笑),
或是一些相關的製作討論,
頂多是不小心冒出來幾個不長眼睛的白目,
要這要那個的伸個手,或是突發奇想的一些「天才發言」之外,
大致上都滿和平的。
不過,大概是PF開始前的一個禮拜吧,
「穿COS服上街」這個議題又再度先在K島引燃,
再延燒到黑板。
只是這次比較不一樣的,
是有扯到「(日本的)法律有沒有明文禁止COSPLAY服不得穿上街」這點。
接下來,就是PF之後,
有人對於「甜甜圈」與「圓柱民」的攀爬行為定義產生激辯,
而且這次包含匿貼、黑板與K島三邊都人聲鼎沸的地步
─甚至K島還為此刪掉一部份的討論串,以避免戰火擴大。
而中最有意思的爭論,也是在「有沒有明文法規規定圓柱不可爬」,
以及「趴或貼靠圓柱、甜甜圈,到底可不可以?」的爭論上。

然後,這一陣子還有一件事,也是在最近鬧的滿大的,
那就是某組人馬到淡江中學的外僑墓園去外拍,
結果其中有一張照片是一群人坐在墳墓上,甚至還有躺在墳墓上的。
那有人提出指摘這倒是沒關係,問題是一句:
「有差嗎?難道考古學家挖人家的墓就沒犯規?」引來眾怒,
之後就變成集中炮火猛轟的標靶不說,連台論與巴哈上都有人提出相關討論。
好,這三件事情乍看之下好像彼此不相關,但是仔細看的話,
還是有很微妙的接點存在─「人家(法律)又沒有規定不可以這樣做」。
(抓抓腦袋)好啦,要這麼說也行沒錯,
如果真的要找的話,把六法全書翻遍,
的確是沒有任何一部法典有明文記載
「COSPLAY服不能穿上街」、
「COSPLAYER不能爬圓柱、甜甜圈」、
「COSPLAYER不可以踩墳墓」.......這些事情,
但是,也不表示「法律沒規定,所以可以做這些事」,這個必須要弄清楚。
縱使沒有「明文規定」,在法律的性質上,有「不確定法律概念」這個玩意,
可以用法理或相近的條文來補足現有法律條文的不足或漏洞,
所以,這也等於表示不至於「無法可管」。
更何況,如果是學法學的人,對這句話絕對不可能陌生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規範」。
的確因為道德規範欠缺「強制力」,所以它可作標準,
但是卻不見得能達到「規制」的功效
─因為就是會有人自認可以不鳥這些規範。
而「法律」固然是最低地位的道德規範沒錯,
可是它就是因為有「強制執行力」,所以就算你不願意,
就是得乖乖聽話。
好,來,那麼我們就從「現行法律」來看這幾個爭論吧。
既然要談法律,當然,手邊準備一本六法全書,
這個要求不會太過分吧(笑)?
首先「COS服可不可以穿上街這點」,這個嘛,
依照我國憲法一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這是保障所謂的「表現自由」。
但是,別高興的太早。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的確穿衣服是表現的自由,那的確你要穿啥,
是沒有人能管的住你沒錯。
不過,請注意「不妨害社會秩序」這一點。
「社會秩序」又是什麼?
我們來看看「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說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特制定本法」。
OK,既然是「公共秩序」與「社會安寧」,
以COSPLAY來說,就算我不論及壓倒、過HIGH的製造噪音、破壞這些行為,
單單是「奇裝異服」這一點,就已經可以列在「違反公制秩序」內了。
那只是說要適用什麼法則,就看你是什麼情形。
比方說像露出過高,可能就會被列入「妨害善良風俗」的部分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二章 第82條第二款: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唱演或播放淫詞、
穢劇或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
我知道有人一定不服氣,
但是不是多人都會說「COSPLAY是種“表演”」不是(奸笑)?
那麼,自然就適用「其他妨害善良風俗之技藝者」的部分。
就算不用這種說法,但是以一般人的思維來看,
你穿的那麼「清涼」,不是去跳鋼管的,就是要去表演什麼的,
不然誰沒事會穿那麼少上街?
那就算不開玩笑,這種很正常的思維邏輯,一樣還是可以推論的。
更何況在法條上,「妨害善良風俗」的認定其實到現在還很模糊,
甚至說是憑執法者的“自由心證”作判斷都不為過。
那,你確定到時候真的被執法者找麻煩的時候,你能說的贏人嗎?
順便說,公然搞壓倒真的要檢舉或查辦的話,
是可以利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二章 第83條第二款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辦理。
若是妨礙他人的衣裝(超級系),很可能就是「妨害妨害安寧秩序」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79條第二款:
「二、於公共場所任意叫賣物品,妨礙交通,不聽禁止者」。
嘛,這邊也一定有人會說「這講的是叫賣東西,和COSPLAY無關吧?」。
不過,請注意,「叫賣物品」和「妨礙交通」是兩回事,
這就是「不確定法律概念」的運用。
還有,如果運氣不好,
很可能還會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63條第六款
「六、 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的狀況
──像臉上有戴面具或是塗油彩塗的亂七八糟的化妝之類的。
至於說COSPLAY會場常發生的會場破壞狀況,
被逮到的話,是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76條第二款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論處的。
而被很多人討論過,在捷運車站或是公共設施聚眾霸佔廁所換衣服的行為,
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73條第一款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
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72條第一款
「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論處。
如果管理人員出來制止不聽,
那可以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 分則篇 第一章 第64條第一款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
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
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處理。
受解散規勸而不聽從,自然可視為「意圖滋事」,
這個最好是自重一點。
另外,捷運站的場合,聲請執行的話,
可以依照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第十款:
「十、滯留於車站出入口、驗票閘門、售票機、電扶梯或其他通道,
致妨礙旅客通行或使用,不聽勸離」,
報請站務員予以強制驅離。
如果站務員不處理的話,你可以申訴告他「瀆職」。
不是沒「法」可以管,
只是要找不找,要做不做而已啦(掏耳朵)。
另外,上面這邊還只是「大原則」的舉例,
其他相關的法條也有類似或相似的「小例外」規範,
只是說版面有限,就不一一列出了。
這邊順便提個提外話吧,據說在這次PF7會場上,
某個很愛拍底褲的攝淫濕被逮個正著,
只是因為沒證據,所以沒辦法控告這傢伙。
其實,這個情形下,有兩個法條可以用:
刑法第三一五條第一項(窺視竊聽竊錄罪):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 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或談話者。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
「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以後看到這種人,就不用客氣,
管他是不是弱智還是無行為能力人,先抓起來扭送到警局再說。
對了,要帶人證哦,有物證更好。
好,岔題了,我們談回正題。
那至於說「COS服上街」這個問題在日本嘛,
除了COMIKE有明文規定「不得穿COSPLAY服到場或出場」之外,
法律上也的確沒有特別規制,但是要論處的話,一樣有條例可以管
─就以最常看見COSPLAY服穿上街的秋葉原來說吧,
依照「千代田区生活環境条例」裡面第二條第五款的說明:
「(5)環境の美化及び浄化
まちをきれいにすること及びまちの風俗環境を浄化することをいう」。
這個條文雖然沒有明說什麼可以作什麼不可以作,
但是卻有說「環境的美化與淨化」,而且是包含「風俗環境」。
那,再來第看同法之中的第二十條
「区長は、来街者が多い地域で、吸い殻、空き缶等の散乱が著しく、
又は置き看板等が放置され、
かつ、青少年の健全育成が阻害されるおそれがあり、
特に環境の美化及び浄化の改善を図る必要があると認められる地区を、
環境美化・浄化推進モデル地区(以下「推進モデル地区」という。)
として指定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請注意,這邊有說了,為了促進環境美化、淨化,
區長有權可以將特定的地區列為「推進示範地區」,加強當地的改善。
那這表示什麼呢?
秋葉原是包含在千代田區內,假使說這邊有居民抗議
COSPLAY的人製造環境污染、妨礙交通、
製造噪音等問題被區長採納的話,
區長是有權基於「千代田区生活環境条例」裡面第二十條,
「指定特定的地區作環境淨化的推進示範地區」的權利的。
那這是比較大動作的做法,如果不是鬧到十分嚴重的話,
是太不會動用到這條條款的。
那像最近在秋葉原鬧的很大的「秋葉原掃街巡邏」
是動用到了「迷惑防止條例」
─全名是「公衆に著しく迷惑をかける暴力的不良行為等の防止に関する条例」。
這個事件的起因是有某自稱寫真偶像的女性,
在秋葉原街頭舉行「路上攝影會」,
在攝影過程中捲起裙子露出內褲,引起警察注目而逮捕。
而在此之前,
因為常有穿著COSPLAY服的人或街頭藝人舉行這樣的活動,
造成交通堵塞與噪音,引起當地住戶與店家的不滿,
於是順著這次的逮捕事件,
警方動用這個條例中的第七條─「不当な客引行為等の禁止」
與第七條第二款「ピンクビラ等配布行為等の禁止」展開大型強制取締,
只要是穿著奇裝異服─包括COS服在內,以及街頭藝人等,
都可以動用這個條例逮捕。

那在台灣的場合,其實雖然沒有明文規定,
但是如果今天各地方政府機關有權利依照需要制定地方命令。
假設如果今天假設郝龍斌市長認為「COSPLAY有害市容秩序」,
雖然命令是位階最低的法令,
但是經市議會合議通過取締COSPLAY,發請台北市內各警察機關執行的話,
就算沒有直接立法的法律依據,
警察杯杯依然是可以依照這命令,取締穿著在他們認定為「COS服」的行人的。
穿COS服上街,或許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不可以沒錯,
但是不表示「沒法可以管」,再強調一次。

其次是台大的圓柱、甜甜圈到底可不可以爬的問題。
基本上,依照一般大眾展示物的型態,
大致上可以分為供人休息的「休憩型設置物」,
與供人觀賞的「展示型設置物」。
因為在機能上,「休憩型設置物」就是擺出來讓人休息的,
所以說怎麼坐,甚至是躺在上面都沒人會管。
舉例說明的話,捷運臺大醫院站的手腕型坐椅就是這種。
那「展示型設置物」如果沒設置牌子的話,
那就要看管理機關的態度如何了。
但是因為機能上本來就不是休憩用的,
所以還要用「又沒有立牌告示說不能坐」這種理由來強辯的話,
那可見閣下「身為人類」的認知有待加強
─你不會笨到連自己判斷
「什麼可以做,什麼不能做」的能力都沒有吧?
那可能你得去法院申請「無行為能力人」的證明了。
好,那我們既然知道「展示型設置物」是觀賞用的,
自然就不能爬或坐在上面,前提都應該知道的吧?
那,既然不能坐,不能爬,我「靠」著,「倚」著呢?
如果說靠在這種東西旁邊,
的確沒有法律上的規範或說明不可以。
但是,如果那附近有「請勿觸摸」的告示時,
建議你還是眼睛放亮點好。
再來,依照台大的規定我們來看看:
依照國立台灣大學財產管理辦法 第五條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如左:
一、土地。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
三、儀器設備。
四、圖書。
五、交通運輸設備。
六、雜項設備。 」看來,
圓柱與甜甜圈是「房屋建築及設備」,所以人家台大是有權管的。
然後再來看 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第二條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之運動場館包括室外運動場、體育館、
網球場、游泳池等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也就表示圓柱與甜甜圈都是在體育館的管轄內。
接下來,國立臺灣大學校總區運動場館管理辦法 第八條:
「 借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館即可勒令其停止使用,
必要時管理人員或總務處駐衛警察隊得令其離場。
1.違背活動宗旨或社會善良風氣者。
2.從事私人或個人利益活動而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3.使用與申請登記計劃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4.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壞本場地建築及設施者。
5.其他有違反本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之情事者。 」
所以,也就表示如果爬圓柱或甜甜圈的話,
駐衛警察隊有權利趕你出去的。
以上,清楚了吧?
說到這,當時這個問題在吵的時候,
有人就說「我又不上巴哈、台論、漫寶,
我哪知道這些東西不可以爬?」來頂回來。
原則上,如果大多數的人都不知道,只有少數人知道,
那麼的確情有可原
─但是不能以這個當作“不知者無罪”的藉口。
反過來,如果大多數人知道,你卻不知道的話,
那就是你該死了
─做人甘願點,大家都知道你卻不知道,
你認為“不知者無罪”這理由能行的通嗎?
所以,雖然說靠著圓柱或甜甜圈不算「攀爬」,
但是為了避免落人口實,還是眼睛放亮一點吧(茶)。
另外,我看到有人爬圓柱或甜甜圈,我是絕對不會勸阻的。
為什麼啊?
大家都知道這個東西不能爬,那你執意要爬的話,
我就等著看你被踢到黑板或K島上被批,
而且是連同情心都不帶的下去看熱鬧。
我幹嘛當正義使者被你們嗆?
我等著看你們自食惡果就好啦!

再繼續,說到踩墳墓的事情。
其實外拍一般我們好像都覺得應該是沒什麼會觸犯法律條文的地方,
實際上真的沒有嗎?
就拿這組人來說吧,如果今天他們有獲得管理人的首肯進入拍攝,
那麼還沒問題。
如果沒有,這樣的行為就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1 條
「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
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再來,外拍的時候常常會有人帶玩具槍或刀出去當作拍攝道具,
但是不要玩的太HIGH,因為真的要管的話,
可以用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第一款: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
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主要指刀械),
或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5 條第三款: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
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進行盤查。
雖然說警察伯伯是不至於那麼無聊去盤查外拍的人,
但是萬一是被人通報,讓警察伯伯來盤查的話,
那很可能還是被請進去警局喝茶的。
那踩墳墓、躺墳墓上這碼子事有犯法嗎?
為什麼沒有?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3 條第四款:
「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如果今天淡江中學要追究,就可以用這條。
要是要玩大一點的,
就是刑法第二四六條(侮辱宗教建築或紀念場所罪):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
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啊?你說沒污損嗎?
如果照法理上的認定,你踩個鞋印子就可以算了哦。
就更不要說大辣辣的踩著,或是躺在上面的行為了。
「唉~沒想到俺的COS照在匿名版被批的很慘阿~"~,
不過我並不怕匿名版這個東西喔!」
嘛,就算在匿名版批不怕,也不表示這個行為合情合理還合法。
不過,這句話倒是可以收在今年的「丁丁名言集」之內(笑)。
COSPLAY是很自由的世界,
只是有的人一習慣了自由,就會變成「放縱」。
而有些事情其實不是沒法可以管,
只是一來大家總是認為「沒必要小題大作」之外,
二來,可能不知道「原來是有法條可以管」這點。
真的會沒法條可以管嗎?
其實是有的,我再強調一次。
那有人要很白痴的叫「管我啊」的時候,給他們叫無妨。
但是一鬧大的時候,下場絕對是大家跟著倒楣。
如果,讓一件事情鬧大,
甚至真的讓COSPLAY變成法律上明文規定要怎樣或不能怎麼樣的時候,
那我只能說這真的是很悲哀
─有自由的天空不飛,就要讓人家弄個籠子來關,
這不是「犯賤」,難不成還會是「高尚」啊?
最後,僅以隸屬於黑暗之史官的身分,紀錄下這些議論騷動的觀感。
[07/10/30 感謝某知名不具律師友人協助資料提供。]
[08/05/29 內文追加。]
1.
某雯
於 2007-11-03 22:32:07 留言 |
2.
難怪好久沒看到你發文章....
年紀大了早點睡 少油少鹽多喝水的好
年紀大了早點睡 少油少鹽多喝水的好
lamia7555
於 2007-11-03 22:45:32 留言 |
3.
>>某雯 :
其實,真的也只是「知道」與「不知道」這樣而已。
不用說的那麼辛酸啦(笑)。
要圍黃線的念頭我也有過,
不過,
我是覺得那些爬柱子或甜甜圈的人沒必要浪費太多口水,
以後就直接報請台大駐校警隊來處理趕人,
也比我們這樣說,然後被嗆自己不爽的來的好的多。
>>lamia7555 :
現在是真的很乖了!
我現在已經過著「食無味」的飲食生活的了啊! T__T
其實,真的也只是「知道」與「不知道」這樣而已。
不用說的那麼辛酸啦(笑)。
要圍黃線的念頭我也有過,
不過,
我是覺得那些爬柱子或甜甜圈的人沒必要浪費太多口水,
以後就直接報請台大駐校警隊來處理趕人,
也比我們這樣說,然後被嗆自己不爽的來的好的多。
>>lamia7555 :
現在是真的很乖了!
我現在已經過著「食無味」的飲食生活的了啊! T__T
drissen
於 2007-11-03 23:49:55 留言 |
4.
Domさん,健一一聽到您有新的"作品"立刻就過來拜訪了。
不過我卻要在這邊說一點。
在中華民國的民法第一條中-民事法規及順位: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這表示民法上。條文是可以類推適用的
而像DOMさん這麼有學問的人,應該光看「類推適用」四個字
大概就應該是什麼意思了。
但是刑法第一條-罪行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意思是說,中華民國刑法是不可類推適用的。
其實說實在話,除了民事法以外,其他的法條都是禁止類推適用
必須要有明文規定才算數。
意思是說,Domさん所說的
「可以用法理或相近的條文來補足現有法律條文的不足或漏洞」
只被侷限於民事法的部份。
而Domさん文中所提及之「社會秩序維護法」
當然也有同樣的性質。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條-處罰法定主義提及: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所以意思是說,上面Domさん所提及之條文
必須要有明確的法條規範,才算數唷!
但是Domさん也有提到的
對法條的解釋的"灰色地帶"
這在下就只能用竊笑來帶過一切了!^^"
最後祝Domさん一切順利
不過我卻要在這邊說一點。
在中華民國的民法第一條中-民事法規及順位: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這表示民法上。條文是可以類推適用的
而像DOMさん這麼有學問的人,應該光看「類推適用」四個字
大概就應該是什麼意思了。
但是刑法第一條-罪行法定原則: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意思是說,中華民國刑法是不可類推適用的。
其實說實在話,除了民事法以外,其他的法條都是禁止類推適用
必須要有明文規定才算數。
意思是說,Domさん所說的
「可以用法理或相近的條文來補足現有法律條文的不足或漏洞」
只被侷限於民事法的部份。
而Domさん文中所提及之「社會秩序維護法」
當然也有同樣的性質。
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條-處罰法定主義提及:
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所以意思是說,上面Domさん所提及之條文
必須要有明確的法條規範,才算數唷!
但是Domさん也有提到的
對法條的解釋的"灰色地帶"
這在下就只能用竊笑來帶過一切了!^^"
最後祝Domさん一切順利
stan4747
於 2007-11-04 23:39:02 留言 |
5.
>>stan4747 :
哈哈哈,果然我就知道,
有學法學的人一會從這邊下手(笑)。
當然以民法第一條與刑法第一條來看,這都成立。
但是如果用這樣的觀念來看的話,
很可能就會掉進洞裡─別忘了還有「法律位階」這點存在哦^^。
為什麼我在文章裡面直接說了─我舉證用的是「大原則」,
而不是「小例外」,
就是因為用總則性的第一條來說的話,
那麼其實這個界定太過籠統,
會變成產生法律漏洞的產生
─就比如說「奇裝異服」與「聚眾喧鬧」
這種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違法行為的地方,
所以這時候就不能光翻刑法,而要找刑法的從屬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來下手。
而且,誰說只有民法才能用類推解釋的(笑)?
刑法也釋有需要利用類推解釋的地方哦
─例如販賣色情光碟,利用網路散佈人家的私密的照片等,
可以利用網路搜尋一下相關的這些事件的判例,
你就知道怎麼回事了(笑)。
其實,如果說以「絕對法理」或是「純粹解釋」的觀點來看,
你的言論絕對正確,這個我承認^^。
但是就是因為有「不確定法律概念」,
以及“犯法行為是否成立”的心證點,
所以也自然形成了法律的「灰色地帶」─
然後就有的時候就會產生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決,
例如「襲胸十秒無罪」這樣(嘆)。
當然,辯得贏是最好,
不然,還是安分守法一點,
幹嘛製造讓人來套用法律條文規制你的機會,
不就是這樣(笑)?
哈哈哈,果然我就知道,
有學法學的人一會從這邊下手(笑)。
當然以民法第一條與刑法第一條來看,這都成立。
但是如果用這樣的觀念來看的話,
很可能就會掉進洞裡─別忘了還有「法律位階」這點存在哦^^。
為什麼我在文章裡面直接說了─我舉證用的是「大原則」,
而不是「小例外」,
就是因為用總則性的第一條來說的話,
那麼其實這個界定太過籠統,
會變成產生法律漏洞的產生
─就比如說「奇裝異服」與「聚眾喧鬧」
這種刑法沒有明文規定違法行為的地方,
所以這時候就不能光翻刑法,而要找刑法的從屬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來下手。
而且,誰說只有民法才能用類推解釋的(笑)?
刑法也釋有需要利用類推解釋的地方哦
─例如販賣色情光碟,利用網路散佈人家的私密的照片等,
可以利用網路搜尋一下相關的這些事件的判例,
你就知道怎麼回事了(笑)。
其實,如果說以「絕對法理」或是「純粹解釋」的觀點來看,
你的言論絕對正確,這個我承認^^。
但是就是因為有「不確定法律概念」,
以及“犯法行為是否成立”的心證點,
所以也自然形成了法律的「灰色地帶」─
然後就有的時候就會產生令人啼笑皆非的判決,
例如「襲胸十秒無罪」這樣(嘆)。
當然,辯得贏是最好,
不然,還是安分守法一點,
幹嘛製造讓人來套用法律條文規制你的機會,
不就是這樣(笑)?
drissen
於 2007-11-05 00:14:08 留言 |
6.
那個不只是墳墓.也是古蹟的說...
所以我想他不只犯了上述的那幾項罪吧..
我記得古蹟也有在法律明文保護...
所以我想他不只犯了上述的那幾項罪吧..
我記得古蹟也有在法律明文保護...
yrf9677
於 2007-11-21 23:29:08 留言 |
7.
>yrf9677 :
古蹟的確是另外有專法沒有錯,
不過就以最一般的場合來說,
除非說這個古蹟有特別的管理法條來保護,
那才適用專用的法條之外,
一般的場合,
單單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的部分已經綽綽有餘了(笑)。
嘛,反正白目不受點教訓,
不會知道自己有多白目,就是這樣(攤手)。
古蹟的確是另外有專法沒有錯,
不過就以最一般的場合來說,
除非說這個古蹟有特別的管理法條來保護,
那才適用專用的法條之外,
一般的場合,
單單是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的部分已經綽綽有餘了(笑)。
嘛,反正白目不受點教訓,
不會知道自己有多白目,就是這樣(攤手)。
drissen
於 2007-11-22 01:38:47 留言 |
8.
太好了Dom桑你還在(炸)
你那個部落格連不上之後就滿擔心你的
沒事就好沒事就好(拍)
說起來我最近摔車摔到肩膀脫臼也是要作復健囧
唉~互相保重吧~
你這篇真應該轉錄到各大COS論壇的啊
寶貴的法律知識一次解決,有你的^^
你那個部落格連不上之後就滿擔心你的
沒事就好沒事就好(拍)
說起來我最近摔車摔到肩膀脫臼也是要作復健囧
唉~互相保重吧~
你這篇真應該轉錄到各大COS論壇的啊
寶貴的法律知識一次解決,有你的^^
心緣
於 2007-12-01 11:41:03 留言 |
9.
>>心緣:
我還活著啦~~(笑)!
之前老家因為遭到大量的惡性廣告轟炸,
清不勝清,最後一氣之下整個關掉,省的清靜。
是說就算了,最少這邊還是有連絡站的功能,
倒是可以安心啦^^。
不過不開玩笑,真的到了一個年紀之後,
不好好照顧自己真的會遭到慘痛的教訓。
你也是一樣,祝你早日康復哦!
至於說這篇啊,我覺得保留在這裡就好。
貼到各大論壇去,萬一引發筆戰的話,
不是版主能壓下來的規模,少造點意外,
要吵要幹來我這就行啦^^。
而且,這都只是很初步或基本的東西,
也沒什麼好自豪的啦^^。
只是標題那句話
─「有」與「沒有」,「該」與「不該」 這樣而已^^。
我還活著啦~~(笑)!
之前老家因為遭到大量的惡性廣告轟炸,
清不勝清,最後一氣之下整個關掉,省的清靜。
是說就算了,最少這邊還是有連絡站的功能,
倒是可以安心啦^^。
不過不開玩笑,真的到了一個年紀之後,
不好好照顧自己真的會遭到慘痛的教訓。
你也是一樣,祝你早日康復哦!
至於說這篇啊,我覺得保留在這裡就好。
貼到各大論壇去,萬一引發筆戰的話,
不是版主能壓下來的規模,少造點意外,
要吵要幹來我這就行啦^^。
而且,這都只是很初步或基本的東西,
也沒什麼好自豪的啦^^。
只是標題那句話
─「有」與「沒有」,「該」與「不該」 這樣而已^^。
drissen
於 2007-12-10 01:26:43 留言 |
10.
前輩你好,我是箭靶小江
也許我年紀比你大,但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
此留言非踢館,乃誠心請教,
我的心態如何? 蒼天可鑑
曾拜讀大著
充滿惡意的cosplay圈
一直深感不解,為何對虛幻人物的愛,又會演變成同好相互攻擊
也看了你在台論對於我文章的言論,
我也早提到這是野人現曝,也可能是異端邪說
但,這些都不是重點,我只是想請教
回想起10 年前,我扮過科學小飛俠,我玩過無敵鐵金剛,
其實,我早就是 COSER 了,我早就在玩 COSPLAY ,只是我自己,不知道而已......
這個論點,是否能成立?
如果是可成立的話,那麼用這種方式去推廣 COSPLAY
是否會更簡單、更好走,反彈及誤解的聲音會更小?
11.
也許我年紀比你大,但
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
此留言非踢館,乃誠心請教,
我的心態如何? 蒼天可鑑
曾拜讀大著
充滿惡意的cosplay圈
一直深感不解,為何對虛幻人物的愛,又會演變成同好相互攻擊
也看了你在台論對於我文章的言論,
我也早提到這是野人現曝,也可能是異端邪說
但,這些都不是重點,我只是想請教
回想起10 年前,我扮過科學小飛俠,我玩過無敵鐵金剛,
其實,我早就是 COSER 了,我早就在玩 COSPLAY ,只是我自己,不知道而已......
這個論點,是否能成立?
如果是可成立的話,那麼用這種方式去推廣 COSPLAY
是否會更簡單、更好走,反彈及誤解的聲音會更小?
>南方公園小江:
年紀的大小,在我這邊向來不是重點。
重點是在於一個人到底有多少見識,
以及到底有沒有用到「脖子」以上的東西。
然後,請不要張冠李戴,
「充滿惡意的cosplay圈」作者並不是在下,
請你查清楚作者後在來。
這個,和上人家門踢門板一樣,是極為失禮的行為。
「我早就是 COSER 了,我早就在玩 COSPLAY ,
只是我自己,不知道而已......
這個論點,是否能成立?」
在這之前,如果依照禮儀,我有權利回你一句:
「先正面回答我在台論的問題之後在說」。
我不認為跳過他人的質問就來提下個問題是正確的方式。
更何況雖然說囧媽現在把原討論串關閉,
不過就你在台論回覆的時間點來說,
前面許多人的回覆早就有回答到這個問題,
沒必要來我這多此一舉。
你可以說我拿俏擺架子,
不過相對的,我也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與外星人進行對話。
年紀的大小,在我這邊向來不是重點。
重點是在於一個人到底有多少見識,
以及到底有沒有用到「脖子」以上的東西。
然後,請不要張冠李戴,
「充滿惡意的cosplay圈」作者並不是在下,
請你查清楚作者後在來。
這個,和上人家門踢門板一樣,是極為失禮的行為。
「我早就是 COSER 了,我早就在玩 COSPLAY ,
只是我自己,不知道而已......
這個論點,是否能成立?」
在這之前,如果依照禮儀,我有權利回你一句:
「先正面回答我在台論的問題之後在說」。
我不認為跳過他人的質問就來提下個問題是正確的方式。
更何況雖然說囧媽現在把原討論串關閉,
不過就你在台論回覆的時間點來說,
前面許多人的回覆早就有回答到這個問題,
沒必要來我這多此一舉。
你可以說我拿俏擺架子,
不過相對的,我也有權利決定是否要與外星人進行對話。
drissen
於 2007-12-21 11:04:27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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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老人家知道那些都是禁只攀爬坐靠之物,但真要講起來還真不知要用那一條告訴無常識的人他這樣做是會觸法的...(嘆)
是說我真的很想去弄個黃條來圍住某些地方(又不是犯罪現場不要這樣~b),但現實來說根本不對...
只能努力見一念一了~=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