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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8, 2006

 

              深入了解

February 22, 2006

用創意創業 !


年產值達三千億以上的電信金雞母

根據交通部電信總局公佈的資料顯示,2003年台灣整體電信營業收入達3,527億元,其中語音服務(Voice Service即打電話)營業收入(包括市內、長途、國際及行動電話)首度超過三千億達3,016億之譜,若從另一角度來看,也就是不論白天或晚上,台灣人平均每小時花了三千多萬在講電話。無論是公司之間、朋友之間、親人之間需要聯絡,都會用到電話,透過電信公司的電話服務,拉進了人與人間的距離,同時也創造了每年都在快速成長的電信商機。

手機所扮演的『科技媒體』平台,將會孕育出多少『科技新貴』?
人手一機,是個社會現象,也同時蘊含著無以限量的『行動媒體商機』。有個很簡單的問題一直不斷被問起:「現在還有多少人在寄聖誕卡或新年賀卡?」
在『個人』被高度重視的二十一世紀,被快速、簡易、方便的告知訊息,已是『個人』獲得重視的基本需求。
就像電視由黑白進入彩色時代,同時也引爆了龐大的媒體商機。電信業已造就了無數的『科技新貴』?您就定位了嗎?

收入不歸零的電信科技新貴捷徑
電信業培育出相當多的科技新貴,而電信業最大的獲利特色就是-『用戶每月都會持續不斷的消費』,若您擁有這些用戶,也代表另一含意- 『您的收入不會歸零』。 『若要擁有客戶,必需先行投資』這是必然的條件,假如要開一家像中華電信或台灣大哥大之類的電信公司,得需動砸2、3百億以上的投資,或者只要開一家像加盟「台X大哥大」的掛招店,試圖跟電信業沾上一點邊,也得花個2、3百萬;另外,您看準了『行動媒體商機』,也必須先花個大把鈔票建置平台(金額皆數拾萬元以上,而且還有後續不斷的維護、伺服器主機、大量採購庫存及頻寬費用),因為上述的種種,您才有機會擁有客戶,也才有可能收入不會歸零。

零資金的創業機會
在這裡有一個最好的機會,若您想要擁有一份專屬於自己,連睡覺都在賺錢的電信事業,神通電信把這些高門檻全部拿掉,給您一個搶佔商機的位子,就如同神通電信蓋好了一條電信高速公路,邀請有遠見的您來設站收費。如需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請來信留下您的連絡資料,我們將有專人為您詳盡解說。


我要開電信局

February 22, 2006

二個改變退休生活的觀念


概念一


多重收入來源的智慧
在 1950 年代,一個家庭需要幾個收入來源才足以維生?一個就夠了。現在,如果沒有兩個以上的收入來源,很少有家庭還能正常生活的。而未來,即使有兩個收入來源可能也不足以維生。
那樣的時代馬上就要來臨了。聰明的您,應該想辦法讓自己盡量擁有多種收入來源。


富有的人老早就知道這個觀念。如果其中一種收入來源出了問題,他們會有其他的收入來源來支援。一般人的生命則脆弱得多,如果失去了一種收入來源可能就玩完了。而且會需要好多年的時間,財務狀況才能復原。
在未來,人們將會需要為自己規劃一套包含各種不同收入來源的收入組合—不僅只一兩種而已—而是由許多不同且種類分散的收入來源所組成的收入組合。如此,即使失去了其中一種收入來源,您也不會感覺到太大的影響。您的財務狀況是穩定的,您的生活是穩定的,您有足夠的時間可以進行調整,您的生命是安全的。
您現在是否已擁有多種收入來源呢?也許是時候該增加一個了。






概念二


持續性收入的威力
假設您已經決定要讓自己多擁有一種收入來源。您所想到的第一個方式可能會是找一份兼職的工作;但是,這並不是我所說的那種收入來源。我想您一定不願意再把自己的時間花在幫別人賣命吧?您要的應該是一種可以屬於您自己的收入來源。
我所說的收入來源是「持續性收入」。這是一種循環性的收入,是一種不管您在不在場,有沒有進行工作都會持續流進您口袋裡的收入來源。我聽過許多小企業的老闆這麼說:『我已經五年沒有休假了。』這種狀況實在有些問題。我並不認為努力工作是不對的,但是在努力工作幾年之後,您應該要能獲得自由,讓自己能享受生活而又能繼續獲得收入才對。您瞭解這樣的概念了嗎?



收入來源的兩個種類:


持續性收入和單次收入
並非所有收入來源都是相同的。有些收入來源是屬於單次收入,而有些收入來源則是屬於持續性的收入。您只要問自己下面這個問題,就可以知道您的收入來源是屬於單次收入,還是持續性收入。


『您每個小時的工作能收到幾次的金錢給付?』
如果您的答案是:「只有一次」,那麼您的收入來源就屬於單次收入。由工作薪資所產生的收入就屬於單次收入。您付出的努力只能收到一次的給付,而如果您沒有到場或進行工作,就不會收到薪資。



按下去年收破千萬

February 22, 2006

電信法




第十六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
  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應符合透明化、合理化、無差別待遇、網路細分化及成本計價之原則;其適用對象,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應於一方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應由電信總局依申請或依職權裁決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於一方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網路互連協議之日起,逾三個月仍未達成協議時由電信總局依申請裁決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間,不履行網路互連協議時,於法定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範圍內,由電信總局依申請裁決之。
  不服前三項電信總局之裁決處分者,得依行政爭訟程序請求救濟。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互連之要求;其網路互連之協議,準用第三項及第六項之規定。
  適用前項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其範圍由電信總局公布之。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其他電信事業間網路之互連、費率計算、協議、互連協議應約定事項、裁決程序及其相關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電信總局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電信事業所簽訂互連協議書之一部或全部。但得依要求,不公開互連協議書中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籌設同意書者,適用本條之規定。




 




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




第三章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互連




第三十三條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第一類電信事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第二類電信事業網路直接互連之要求。
  前項網路互連,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電信總局核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一、不具技術可行性。
二、有影響通信設備安全之虞。
第三十四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網路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本章規定,本章未規定者,由電信事業協商定之。
  與第二類電信事業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其轉接第二類電信事業之話務,應與其他第一類電信事業協商並支付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固定通信網路與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長途通信,通信費由經營長途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長途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二、
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國際發信及國際受信,通信費由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三、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方協商訂定之。
四、呆帳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負責,第二類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行動通信網路與提供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間之通信,其通信費之處理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用戶使用撥號選接服務之國際發信及國際受信,其通信費應由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訂價,並由經營國際通信服務之第二類電信事業向以撥號選接選用其網路之用戶收取。通信費營收歸屬經營國際通信之第二類電信事業。
二、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支付與其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之費用,由雙方業者協商訂定之。
三、呆帳由第二類電信事業負責,第二類電信事業不得因呆帳之發生而免除其支付直接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相關費用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提出網路互連要求之日起三個月內與該第二類電信事業達成協議;其不能於三個月內達成協議時,任一方得檢具申請書向電信總局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
  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應受裁決事項之聲明及理由。
四、開始協商日期及協商過程。
五、協商已達成及未達成之事項。
  第一類電信事業與第二類電信事業間簽訂完成之互連協議書,應於一個月內由各方業者以書面報請電信總局備查。
  電信總局得公開第一類電信事業市場主導者與其他第二類電信事業所簽訂互連協議書之一部或全部。但得依業者要求,不公開互連協議書中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之內容。




 

 




 




 




 




 




 




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經營者:指經交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許可並發給執照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
二、用戶:指與經營者訂定契約,使用該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三、使用者:指用戶及其他使用經營者提供之通信服務者。
四、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指經營語音單純轉售服務、網路電話服務、租用國際電路提供不特定用戶國際間之通信服務或其他經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營業項目者。
五、語音單純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租用電信事業之電路或頻寬連接公眾交換電話網路或行動交換電話網路,提供國際或長途語音服務。
六、網路電話服務:指經營者透過網際網路傳送與接收所提供之語音服務。
七、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指第四款以外之第二類電信事業業務。
八、公司內部網路通信服務:指經營者以租用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路,並設置節點構成網路,以提供用戶作公司之內部單位、分公司、分支機構及其關係企業間通信之服務。
九、批發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或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十、公用電話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並設置以投幣、簽帳卡、信用卡或預付卡付費,供公眾使用電話之批發轉售服務。
十一、預付式電話卡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提供使用者以經由國內撥接電信號碼或密碼構成通話之預付式批發轉售服務。
十二、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指經交通部特許並發給執照之行動電話業務經營者、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經營者及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經營者。
十三、虛擬行動網路服務:指經營者經營行動轉售服務或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
十四、行動轉售服務:指經營者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行動網路業務經營者之通信服務後,並以自己名義向用戶或使用者提供電信服務。
十五、行動轉售及加值服務:指經營者除經營行動轉售服務外,並設置加值服務之網路元件提供行動通信之加值服務。
  經營前項第十五款服務者,如其提供之加值服務包含前項第四款所定之服務者,應另依本規則有關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之規定辦理。







我有興趣













 

February 22, 2006
 

請留下你的聯絡方式 ( 姓名,電話,信箱,聯絡時間 ) 我將盡快為您服務 !


apple的聯絡方式----


信箱   bobobear725@yahoo.com.tw------很高興為您服務!


           bobobear725@webs-tv.net      ------很高興為您服務!


           手機   0982-809575   0917-164970  ---林小姐



「持續性收入」= 這是一種循環性的收入,是一種不管您在 不在場,有沒有進行工作都會持續流進您口袋裡的收入來源。...........加油! 



a957(會很有錢--台語音)專屬的成功致富系統


你可以開始懷念現在的日子!


因為當你通曉了億萬富翁的智慧後! 


你便再也沒機會過著財務不自由的日子了!


 成功不是沒有方法 , 跟著成功者的腳步走就對了!

October 10, 2005
因有最動人的音樂+最感人的動畫,真誠的建議→:回家夜深人靜時先看一遍...... 再閉上眼聽吧!... http://myweb.hinet.net/home7/tod2501/FLASH/sky.s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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