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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刊登報紙法院拍賣/法院法拍屋/公示催告/送達登報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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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法院裁定公告 法院公示送達注意事項
聲請人務必先行核對附表及姓名等,確認無誤後,將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請勿剪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公告種類繁多,請將收到之公告及所附裁定節本,刊登指定的版面(全國版、登海外公告、登航空版公告、登國外版),並將報紙送至法院。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刊登法院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期限,錯過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刊登。

公示催告登報注意事項
限登全國版
有關刊事宜,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
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ㄧ定時間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影本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聲請人如未於主文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法院法拍屋公告注意事項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81條。刊登以投標、拍賣、法拍屋公告、抵押、強制執行事件公告,拍賣債務人公告所有不動產有關事項須按格式表格刊登。
請債權人持公告正本(可自行影印留存)申請刊登新聞紙,應按本公告格式逐項抬頭。不可依接排方式刊登,並應確實校對。
如排印錯誤應即刊登更正,但如將房、地段、號、面積、應有部分、建號、投標日時,登錯縱更正亦為無效。
如距離十四天以上應將全文重登,並於開標5日前檢附所刊登新聞紙及收費單一併送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板院***婚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9年度婚字第***號離婚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民國99年**月**日下午**時**分在本院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書記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發文字號:板院*98司**字第*****號
主旨:公告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人**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債務人***所有動產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64條。
公告事項:
一、拍賣標的物之種類、數量、品質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如後附拍賣動產清單。
二、拍賣之時間:99年**月**日下午**時**分。
三、拍賣之場所:在台北縣**市**街**號現場公開拍賣。
四、閱覽拍賣物之時間及處所:於拍賣時間前在動產所在地閱覽拍賣物。
五、交付價金之期限:拍賣時,當場以現金或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即期支票支付。
六、拍定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拍賣動產清單:如附表。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催字第***號
聲請人***住**縣**市**路**號 聯絡地址:**縣**市**路**號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男,**年**月**日生,最後設籍地:**縣**市**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為宣告死亡之公告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黏貼於法院牌示處之翌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十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四、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
理由(略)
中華民國99年**月**日家事法庭法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月**日書記官***
 

臺灣台中地院 報紙廣告-沙鹿簡易庭公示送達 法院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3: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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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簡易訴訟-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金額
為減少煩雜的訴訟程序與縮短民眾耗費在訴訟上的時間和金錢,各地方法院自八十年七月起分別設置簡易庭,受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簡易訴訟程序、非訟及其他等案件,又因案件的性質不同,分為刑事簡易庭和民事簡易庭。
就民事方面,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其標的金額、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當事人亦可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適用簡易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之標的
有關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有關以下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1.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1款至第3款、第6款至第9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參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部分)

@被告地址如按戶籍地仍無法送達,原告可具狀聲請公示送達,第一次聲請公示送達,當事人須於規定期限內登報,並儘速將刊登之報紙檢送本院,以利計算送達時間,是否合法送達,同案件第2次公示送達,法院依職權辦理即可。
@收到法院判決,被告仍拒不履行清償債務,可檢具裁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各乙份具狀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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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全國版)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中院**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係99年度中簡字第****號原告官***及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
二、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前來本庭領取。
三、該通知書係通知本件於99年*月*日下午2時30分本院第二辦公大樓,(設址:臺中市自由路1段91號)第**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中華民國99年*月*日
北院***99年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99年店簡字第*號給付貨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臺北縣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一樓、第*法庭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股別:*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有限公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股)領取。
二、通知書以黏貼本庭1樓牌示處,係通知此事件定於中華民國99年*月*日上午9時50分在本庭第*法庭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月*日
發文字號:北簡***99北簡字第****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99年度北簡字第****號原告***與***間返還互助會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公示送達公告,何謂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證書,存證信函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登報,公示送達費用,公示送達狀,公示送達程序,公示送達狀,公示送達費用,公示送達程序,法院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聲請狀,國外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格式,公示送達範本,申請公示送達,公示送達要件,支付命令 公示送達,本票裁定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效力,刊登公示送達,如何公示送達,公示送達範例,聲請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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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址:10048臺北市博愛路一三一號 電話:(02)2314-687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北簡易庭
地址:10048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二六巷一號 電話:(02)2314-30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中正區、萬華區、大安區、中山區、松山區、信義區

新店簡易庭
地址:23146新店市中興路一段二四八號 電話:(02)8919-38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文山區、臺北縣新店市、坪林鄉、石碇鄉、烏來鄉、深坑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地址:23653臺北縣土城市青雲路一三八號 電話:(02)2261-6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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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
地址:22008板橋市民生路一段三十巷一號 電話:(02)2961-73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板橋市、永和市、中和市、三峽鎮、鶯歌鎮、樹林鎮、土城市

三重簡易庭
地址:24141臺北縣三重市重新路三段一四五號 電話:(02)2971-01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縣三重市、蘆洲鄉、新莊市、泰山鄉、五股鄉、林口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地址:11154臺北市士林區士東路一九○號 電話:(02)2831-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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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士林區、大同區、北投區、臺北縣石門鄉、八里鄉、淡水鎮、三芝鄉

內湖簡易庭
地址:11466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九十一號 電話:(02)2791-15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北市內湖區、南港區、臺北縣汐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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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33053桃園市法治路一號 電話:(03)339-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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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33056桃園市仁愛路一二○號 電話:(03)379-54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桃園市、龜山鄉、八德鄉、大溪鄉、復興鄉、大園鄉、蘆竹鄉

中壢簡易庭
地址:32069桃園縣中壢市中華路二段三八八號 電話:(03)462-15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桃園縣中壢市、平鎮市、楊梅鎮、新屋鄉、龍潭鄉、觀音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地址:30006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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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簡易庭
地址:30051新竹市中正路一三六號 電話:(03)521-00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市

竹東簡易庭
地址:31045新竹縣竹東鎮中正路二0二號 電話:(03)594-30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東鎮、芎林鄉、寶山鄉、北埔鄉、峨眉鄉、橫山鄉、五峰鄉、尖石鄉

竹北簡易庭
地址:30295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一0五號 電話:(03)552-706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新竹縣竹北市、湖口鄉、新豐鄉、新埔鎮、關西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3-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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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簡易庭
地址:36052苗栗市中正路一一四九號 電話:(037)33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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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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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

地址:40342臺中市自由路一段九一號 電話:(04)2223-23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市、臺中縣霧峰鄉、大里鄉、太平鄉、烏日鄉

豐原簡易庭
地址:42743臺中縣潭子鄉豐興路一段一三九號 電話:(04)538-1698至70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豐原市、大雅鄉、潭子鄉、神岡鄉、東勢鎮、石岡鄉、新社鄉、和平鄉

沙鹿簡易庭
地址:43344臺中縣沙鹿鎮中山路六八九號 電話:(04)623-662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中縣清水鎮、沙鹿鎮、梧棲鎮、大甲鎮、大安鄉、外埔鄉、后里鄉、大肚鄉、龍井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地址:51001彰化縣員林鎮中山路二段二四○號 電話:(04)834-317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彰化簡易庭
地址:50842彰化縣和美鎮東萊路二七五號 電話:(04)735-817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彰化市、伸港鄉、線西鄉、和美鎮、花壇鄉、芬園鄉、鹿港鎮、福興鄉、秀水鄉

員林簡易庭
地址:51045彰化縣員林鎮中正路三六號 電話:(04)836-0018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員林鎮、永靖鄉、溪湖鎮、埔鹽鄉、埔心鄉、大村鄉

北斗簡易庭
地址:52242彰化縣田尾鄉饒平村建平路二段九一號 電話:(04)883-43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彰化縣二林鎮、竹塘鄉、大城鄉、芳苑鄉、北斗鎮、田尾鄉、埤頭鄉、溪州鄉、田中鎮、社頭鄉、二水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地址:54050南投市中興路七五九號 電話:(049)224-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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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里簡易庭
地址:54548南投縣埔里鎮清新里南環路六四○號 電話:(049)299-5544
事務分配區域:南投縣南投市、草屯鎮、中寮鄉、集集鎮、名間鄉、魚池鄉、竹山鎮、鹿谷鄉、信義鄉、水里鄉、埔里鎮、國姓鄉、仁愛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八號 電話:(05)633-651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虎尾簡易庭
地址:63244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三十八號 電話:(05)633-651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虎尾鎮、土庫鎮、褒忠鄉、元長鄉、西螺鎮、二崙鄉、崙背鄉

北港簡易庭
地址:65147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四七一號 電話:(05)783-154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臺西鄉、東勢鄉、麥寮鄉、四湖鄉、北港鄉、水林鄉、口湖鄉

斗六簡易庭
地址:64054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四十一號 電話:(05)534-243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雲林縣斗六市、林內鄉、莿桐鄉、斗南鎮、大埤鄉、古坑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地址:600嘉義市林森東路282號 電話:(05)278-367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嘉義簡易庭
地址:60081嘉義市文化路三○八之一號 電話:(05)277-446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市、嘉義縣民雄鄉、大林鎮、溪口鄉、新港鄉、竹崎鄉、梅山鄉、阿里鄉、水上鄉、中埔鄉、番路鄉、大埔鄉

朴子簡易庭
地址:61363嘉義縣朴子市朴三路二號 電話:(05)362-35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嘉義縣朴子鎮、東石鄉、六腳鄉、義竹鄉、布袋鎮、太保市、鹿草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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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
地址:70802臺南市健康路3段308號 電話:(06)295-6566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市、臺南縣歸仁鄉、仁德鄉、關廟鄉、龍崎鄉

新市簡易庭
地址:74446臺南縣新市鄉富強路12號 電話:(06)599-8959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永康市、新市鄉、新化鎮、山上鄉、左鎮鄉、玉井鄉、楠西鄉、南化鄉、善化鎮、大內鄉、安定鄉

柳營簡易庭
地址:73659臺南縣臺南縣柳營鄉人和村義士路5段601號 電話:(06)622-51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南縣佳里鎮、西港鄉、七股鄉、麻豆鎮、下營鄉、六甲鄉、官田鄉、學甲鎮、北門鄉、將軍鄉、白河鎮、東山鄉、後壁鄉、鹽水鎮、柳營鄉、新營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地址:80122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418
家事大樓:高雄市楠梓區常順街89號 電話:(07)352-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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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
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一八八號 電話:(07)216-122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市

鳳山簡易庭
地址:83074高雄縣鳳山市國泰路二段九十六號 電話:(07)743-2027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鳳山市、大樹鄉、鳥松鄉、仁武鄉、大社鄉、林園鄉、大寮鄉

岡山簡易庭
地址:82060高雄縣岡山鎮岡山南路五十七號 電話:(07)625-087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岡山鎮、燕巢鄉、永安鄉、彌陀鄉、梓官鄉、橋頭鄉、路竹鄉、阿蓮鄉、湖內鄉、茄萣鄉、田寮鄉

旗山簡易庭
地址:84241高雄縣旗山鎮民生二街三十三號 電話:(07)662-204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高雄縣旗山鎮、美濃鎮、內門鄉、甲仙鄉、杉林鄉、六龜鄉、三民鄉、桃源鄉、茂林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地址:90005屏東市棒球路九號 電話:(08)75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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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簡易庭
地址:90087屏東市合作街四十七號 電話:(08)755-0670─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屏東市、長治鄉、麟洛鄉、萬丹鄉、里港鄉、高樹鄉、鹽埔鄉、九如鄉、三地鄉、霧臺鄉

潮州簡易庭
地址:92053屏東縣潮州鎮光春路三○○號 電話:(08)789-8201─3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屏東縣潮州鎮、萬巒鄉、竹田鄉、內埔鄉、新埤鄉、泰武鄉、來義鄉、瑪家鄉、東港鎮、林邊鄉、南州鄉、新園鄉、琉球鄉、崁頂鄉、枋寮鄉、佳冬鄉、春日鄉、獅子鄉、枋山鄉、牡丹鄉、恆春鎮、車城鄉、滿州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臺東簡易庭
地址:95047臺東市博愛路一二八號 電話:(089)310-13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臺東縣臺東市、綠島鄉、蘭嶼鄉、卑南鄉、關山鎮、池上鄉、鹿野鄉、延平鄉、海瑞鄉、大武鄉、達仁鄉、太麻里鄉、金峰鄉、成功鎮、東河鄉、長濱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地址:20102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基隆簡易庭
地址:20145基隆市東信路一七六號 電話:(02)2465-217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基隆市、臺北縣金山鄉、萬里鄉、瑞芳鎮、貢寮鄉、雙溪鄉、平溪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地址:26060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一號 電話:(03)925-200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宜蘭簡易庭
地址:2047宜蘭市中山路2段261號 電話:(03)932-419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宜蘭市、員山鄉、礁溪鄉、頭城鄉、壯圍鄉

羅東辦公室
地址:26844宜蘭縣五結鄉仁愛路2段88號 電話:(03)965-555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宜蘭縣羅東鎮、冬山鄉、五結鄉、蘇澳鎮、南澳鄉、三星鄉、大同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地址:97058花蓮市府前路十五號 電話:(03)822-5144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花蓮簡易庭
地址:97062花蓮市球崙一路二八六號 電話:(03)823-3422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秀林鄉、吉安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萬榮鄉、豐濱鄉

玉里簡易庭
地址:98141花蓮縣玉里鎮莊敬路六九號 電話:(03)888-0480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花蓮縣玉里鎮、富里鄉、卓溪鄉、瑞穗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地址:88051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 310 號 電話:(06)921-6777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馬公簡易庭
地址:88051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一○一之十一號 電話:(06)921-5231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七美鄉、望安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所轄簡易庭所在地及其事務分配區域
金城簡易庭

地址:89350金門金城鎮民權路一七八號 電話:(082)327361-5
簡易庭事務分配區域:金門縣金城鎮、金湖鎮、金沙鎮、金寧鄉、烈嶼鄉、料羅及新湖港區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地址:20941連江縣南竿鄉復興村二0九號 電話:總機一(0836) 22477、總機二(0836) 22523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事務分配區域
事務分配區域: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士林地方法院 辦理限定繼承登報 範例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1:19:37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辦理限定繼承費用,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何謂限定繼承,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登報,民法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範例,限定繼承公告,限定繼承程序,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範本,如何辦限定繼承,未成年限定繼承,民事陳報狀限定繼承,限定繼承遺產清冊,限定繼承書狀,限定繼承法規,限定繼承財產清冊,限定繼承登報,限定繼承登報內容,限定繼承登報費用

限定繼承事件民事裁定公告範例

聲請人000住OO縣00鄉00路0段0號,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000申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生前最後處所: 住OO縣00鄉00路0段0號)於民國98年0月0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000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是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中華民國0年0月0日臺灣OO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000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0年0月0日書記官000


聲請人000住OO縣00鄉00路0段0號,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000(男,民國00南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xxxxxxxxxx,生前最後處所:OO縣00鄉00路0段0號)於民國00年0月0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是傳播工具ㄧ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明報,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0年0月0日臺灣OO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000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0年0月0日書記官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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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全國版、地方版、國外版)甚麼版面。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公告刊登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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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 - 登報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5:59:20
士林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 - 登報公告

刊登地方法院民事裁定、民事裁定、刊登民事裁定、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聲請假扣押裁定民事庭、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民事本票裁定聲請狀範列、地方法院民事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定、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灣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台北高等法院民事判決、台中市地方法院民事法庭、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庭、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台中地方法院民事、嘉義市地方法院民事庭等刊登報紙及登報

刊登報紙夫妻財產制民事裁定公告範例
OO地方法院公告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OO字第000號)。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

刊登公告報紙民事裁定、報紙公示送達、報紙公示催告、法院拍賣、本票裁定等法院公告,無論您在北部地區、中部地區或南部地區全省各縣市皆可服務,免費排版免費打稿。只要您將資料傳真至本公司,隔日即可見報。刊登價格表:一段稿收費13,五段稿45個字收費25(1字低於1)。如何刊登報紙以太平洋日報分類廣告、都會時報分類廣告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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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將法院公告判決全文傳真到本公司,隔日即可刊登報紙公告,並郵寄2-3份報紙到府上。請自行保存公告及報紙,以便日後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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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公告 - 分類廣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6:02:16

士林地方法院 聲請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公告 - 分類廣告
聲請公示送達
1.原告起訴時或起訴後,被告送達處所不明,或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或於外國為送達而無法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辦理或預知雖囑託辦理而無效者,原告可聲敘其事由,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由法院在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法院書記官領取應送達之文書,並應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第一四九條至第一五二條。
2.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七條)。即當事人得依前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之程序,達成意思表示通知之目的。

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發文字號:O院98年度OO字第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OOO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項及第151 條第1 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98年度家他字第43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OOO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OOO


士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 - 聲請限定繼承事件
檢送本院法院公告公示送達公告1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全國版]新聞紙刊登公示送達公告,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ㄧ、本院受理聲請人00年度繼字第000號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業經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合依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542條規定將公示催告(如後附裁定正本所載)揭示。
三、特此公告。
少年及家事庭 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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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公告 - 登報廣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4:14:21

台北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公告 - 登報廣告

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二、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中央政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四、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五、登記類別:分訂約登記、變更登記、廢止登記三類。登記應用夫妻財產制之法定名稱。
六、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共同財產制、分別財產制二種。(請參閱後述簡介及民法第1031條至1046條之規定)。
七、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重為登記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八、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附夫及妻之身分證影印本各1份)及最近一個月之戶籍謄本,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依聲請登記財產之價(金)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再向收發室遞狀。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財產價值證明(如房屋稅單、地價稅單)或買賣契約書影本。提出之文件如係影本,應加註:「本件影本證明與正本無異」加蓋章證明。變更登記、重為登記、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變更之種類、訂定變更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廢止登記聲請書,應記載原登記之約定財產制,訂立廢止契約年月日,並附具契約書,每件徵收聲請費1,000元。
九、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證明(向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夫妻各一份)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式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如毀燬、遺失或被盜時,應即刻登當地新聞紙3日聲明作廢,並取具二人之證明書向法院聲請更換。
十、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3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十一、重為登記:已登記之住所有變更時,應於變更後3個月內,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登記處聲請重為登記,並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或影印本及住居所變更後之戶籍謄本或影印本各乙份。其不重為登記者,前登記簿之登記,因滿3個月而失其效力。 自住居所變更之日起3個月內未向新住居所地之法院聲請重為登記,復遷回原住居所者,其住居所視為未變更。
十二、外國人之夫妻財產登記: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3條之規定,而依中華民國法律訂立之夫妻財產制契約聲請登記者,適用前開各規定。
十三、登記之異議: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認登記處處理登記事務,有違反法令或不當時,得於知悉後10日內提出異議。但於處理事務完畢後已逾二個月時,不得提出異議。
十四、約定財產簡介:
1.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特有財產之範圍,請參閱民法第1031條之1)共同財產夫妻之一方不得處分其應有部分。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管理。但約定由一方管理者,從其約定。其管理費用由共同財產負擔。夫妻之一方,對於共同財產為處分時,應得他方之同意。前項同意之欠缺,不得對抗第三人。但第三人已知或可得而知其欠缺,或依情形可認為該財產屬於共同財產者,不在此限。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人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夫妻得以契約訂定僅以勞力所得為限為共同財產。
2.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及使用收益及處分。資料來源 各地方法院


台北地方法院 夫妻財產制公告 - 登報廣告
檢送本院法院公告民事裁定公告一件請於收受二十日內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如未登報不發生送達效力 。
主旨:公告0000於中華民0年0月0日登記分別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
依據: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第10條。
公告事項:壹、登記號數:第000號(案號為00年度OO字第000號)。貳、登記事項: 一、夫: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號)住所。妻:000 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000號)住所:夫妻約定財產制種類:分別財產制。三、財產清冊:如附件財產清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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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報紙以都會時報、太平洋日報、民眾日報全國公告版為主(因為同樣的法律效益且便宜)。
見報後並郵寄2-3份刊登之新聞紙及收據到您府上給您辦理各項業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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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刊登廣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3:07:00

台北地方法院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 刊登廣告

非訟事件法修正後 本票裁定規定
票據法為加強本票之獲償性,加重發票人責任,乃於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執票人得就本票發票人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使本票強制執行裁定成為一簡便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其性質屬於非訟事件,該法就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之訴及其效力、費用之徵收,以處理本票裁定之管轄、本票債權之存否及聲請費用等事項。
惟非訟事件法已於94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修正目的在於使訴訟非訟化,強化非訟法院之職權,以求能與社會現代化之脈動相契合。


一、管轄法院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惟本票之「付款地」為相對應記載事項。其未記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之。發票地未載明者,以發票人營業所、住(居)所代之。
故在實務上,聲請本票裁定之管轄法院,常為本票發票人之營業所、住(居)所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民事庭管轄。若遇發票人為二人以上且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法院皆有管轄權。
惟依非訟事件法第3條規定,數法院俱有管轄權,受理在先之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將事件移由適當之其他有管轄法院審理。若本票發票人之營業所、住(居)所發生變更時,仍以發票人交付於受款人,完成發票行為之付款地或發票地或營業所、住(居)所為準。但若向無管轄權之法院聲請時,非訟事件法第5條因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之「移送管轄」規定,故此時,受聲請之法院得依執票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二、法院審查事項
本票裁定事件因屬非訟事件,法院審查時係採形式審查理論,僅就本票上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即可,倘形式上合法,即應予以准許,不得為實體之審查,是故本票發票人主張票據債務已清償、否認簽章等抗辯,審理法院皆不得為實體審查。其審查事項除應繳納裁判費用(參照非訟事件法第13條)外,須就執票人所提出之本票正本形式上審查:
1、當事人是否為本票之發票人,若係對其他之票據債務人為聲請,則應予駁回;
2、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發票人簽章、表明為本票之文字、無條件擔任支付、一定金額,如為見票即付之無記名本票,金額須在銀元500元(新台幣1,500元以上、發票年月日)是否齊全;欠缺其一者,票據無效,應予駁回聲請;
3、本票是否已屆到期日且已遵期提示;
4、聲請之金額僅限於票面金額、利息(含遲延利息),惟不及違約金。


三、抗告及再抗告程序
非訟事件法第41條明定,對於本票裁定聲請遭駁回之裁定,聲請人得為抗告,是故,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亦僅因本票裁定,而權利受損之發票人始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1條之規定,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無停止執行之效力,是故,本票裁定一經合法送達發票人即生效力,縱尚未確定亦生執行力。


四、本票裁定之救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明定,發票人僅得以偽造、變造為由,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為專屬管轄)提起確認之訴。並向執行法院提出證明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此20天之期間並非效力期間,是故,縱逾20天之期間,發票人仍得向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僅無法主張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而已,若想停止強制執行,僅得向執行法院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執行程序。
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而言,係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而否認執票人之票據債權,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由執票人先行就票據之真正(即發票人之簽章真正)負舉證責任,俟後再由發票人就票據遭偽造、變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發票人所提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獲勝訴判決確定時,原本票裁定之執行力即喪失,此時,若尚在執行程序中,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若執行程序已結束,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執票人請求返還因執行所得之利益,如尚有其他損害亦可依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經濟日報)


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98年度OOO字第0000號
聲 請 人 OOO
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OOO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才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知本票原本。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XXX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名不服 中華民國98年0月00日書記官 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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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公告內容有一定的時間期限,所以要相當注意,錯過刊登送件時間,案件又要重新辦理。
法院公告種類繁多,刊登前要詢問檢察官或書記官,法院公告內容要刊登在(全國版、地方版)甚麼版面。
法官與書記官不會指示刊登那一報!其刊登報紙權利由聲請人自己挑選。
聲請人收到公告後請核對,如發現錯誤請洽承辦人更正;如正確請依公告及附件整件之文字刊登報紙乙日,並將整頁報紙送該處備查。
最常刊的報紙以太平洋日報、都會時報、民眾日報為主(因為便宜且具法律效益);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蘋果日報報紙公告價格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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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 遺失證券事件 - 公示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2:01:49

台北地方法院 遺失證券事件 - 公示催告
股票遺失之處理步驟
1、報案或報備:先確認遺失的股票號數及張數後,自行書妥報案證明書,向管轄地治安單位(戶籍所屬派出所)報案並取得證明(再到分局刑事組拿證明)。
2、掛失:檢具報案證明書、開戶原留印鑑,填具股票掛失通知書,向發行公司或 其股務代理機構申請掛失,並取得掛失函。
3、未過戶之股票掛失應另檢具股票買進報告書及券商出具之股票號碼交付清單。
4、聲請公示催告:持上述股票掛失函,於收函五日內,在發行公司管轄地方法院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正、副本各乙份,持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1000元)後,檢附『正本聲請狀、第一二聯繳費單、雙掛號郵資』,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第二聯繳費收據。
5、持聲請狀副本及法院收文收據影本送發行公司。
6、登報:(一定要全國版)依法院寄來之民事裁定書,(10天內登報)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股數、號碼等如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民事裁定書。
7、民事裁定書內容全部(不能刪減)刊登報紙催告權利約六個月(以裁定書內容為準)。 刊登報紙整版留存二份,寄給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一份,法院一份 。
8、聲請除權判決:催告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自行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法院不另行通知),逾期則須從新辦理公示催告。
9、購買民事書狀依法院範例填寫除權判決聲請狀乙份,持聲請狀至收費處繳納費用(1000元),檢附『公告報紙乙份、聲請狀、繳費單第一二聯、雙掛號郵資』,送交收發室審核後蓋收狀章退回繳費單第二聯。約聲請後十日內接到法院出庭通知,本人應攜『出庭通知、身份證正本、印鑑』,依出庭通知規定出庭。約出庭後15日內,除權判決書送達。
10、 聲請補發股票:填具股票掛失補發聲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併同除權判決書正本到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機構聲請補發。
申請掛失之股票,在公示催告期間尚未終了,且取得除權判決之前,其股息、紅利、配股等權利,發行公司將予保留,待法院除權判決後,再行發給。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補發手續時,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加蓋原存留印鑑。


台北地方法院遺失證券事件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台北縣OO市OO路0號0樓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ㄧ、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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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請將報紙送院(依各地方法院指示)具狀向法院聲請。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
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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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 支票遺失公告 聲請公示催告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5: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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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票據權利人應為以下步驟:
一、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1〉、票據喪失經過。〈2〉、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3〉、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二、票據權利人取得付款行庫簽章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副聯本,並帶身分證、印章到付款地之法院辦理聲請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為法院依該票據之原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現在持有該票據之人,於一定之期限內向法院申報權利,如不申報,便生失權效果之特別程序〈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八六號判決參照〉。為以登報公告之方式,藉以尋找喪失票據之程序,其期間通常為三個月。倘若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出面主張權利,則須將票據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通知公示催告聲請人閱覽無訛後,公示催告程序即告終結,並由聲請人與現在持有票據之人另行依法確認該票據權利之歸屬。另主張票據遺失或被盜者,尚需持「遺失票據申報書」向管轄之警察單位報案。
三、聲請公示催告應備公示催告聲請狀正本、副本郵票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一百三十五元並送狀,取得法院收狀簽章之副本後,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即將前述公示催告聲請狀之副本送交付款銀行備查,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通知票據交換所。
四、聲請人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正本後,應詳細核對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金額、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有無錯誤或漏寫,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請求更正。若無錯誤,應持該公示催告裁定前往報社刊登全部內容(不能刪減)廣告一日,再購買所刊報紙二份,核對內容是否有誤,如內容正確,請標示登報位置後,將其中一份以陳報狀向法院陳報,一份自存。
五、俟申報權利期間(此期間以裁定內主文第二項所載者為準)屆滿後,若無人申報權利,則聲請人應於三個月內,持公示催告裁定、報紙乙份、聲請人之印章及書妥之除權判決聲請狀、報紙至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後送除權判決聲請狀聲請除權判決。例如申報權利之期間為三個月,應於登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後三個月之內辦理除權判決亦即不能逾越六個月,如超過六個月即不能辦理除權判決。所謂除權判決係指宣告證券〈票據〉無效之判決,當喪失之支票被除權判決宣告無效者,該支票表彰之權利即歸消滅,持有該支票之人無法再行行使權利。聲請除權判決必須經過法院開庭審理,當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應按通知日期準時到記載之法庭報到,亦得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以聲請狀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日。
六、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後,聲請人會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書正本,再持該判決書正本到銀行請求回復付款,並領取止付款項。參考資料 票據法


台北地方法院 支票遺失公告 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000住台北縣00000號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主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ㄧ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 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0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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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法院公示催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一項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第二項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第三項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報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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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如何辦理?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何謂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登報費用
ao79080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 13:55:41

限定繼承如何辦理,辦理限定繼承費用,限定繼承 公示催告,何謂限定繼承,限定繼承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登報,民法限定繼承,限定繼承範例,限定繼承公告,限定繼承程序,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限定繼承範本,如何辦限定繼承,未成年限定繼承,民事陳報狀限定繼承,限定繼承遺產清冊,限定繼承書狀,限定繼承法規,限定繼承財產清冊 限定繼承登報 限定繼承登報內容 限定繼承登報費用
一、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
二、辦理限定繼承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三、方式:(一)具狀向法院(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呈報,陳報書狀應記載陳報人、被繼承人名及最後住所、為限定繼承之意旨;如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二)開具遺產清冊(即編製財產目錄),包括積極財產、消極財產及繼承人已知之債權人、債務人。
四、效果: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一、於為限定繼承前,已為概括繼承之表示。二、已逾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所定期間。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法院受理限定繼承之陳報後,會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即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並請陳報人將公示催告登報。


增訂刪除修正民法繼承編條文
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288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48、1153、1154、1156、1157、1159、1161、1163、1176 條條文;增訂第1148-1、1156-1、1162-1、1162-2 條條文;刪除第 1155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二節節名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48-1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刪除)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1156-1條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二條規定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9 條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1 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1162-1條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1162-2條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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